外贸产地证CO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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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CO、F/A、FORM E的填制说明

一般原产地证CO的填制说明

1.第一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2.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的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能留空。若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路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麦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发票……”或者”按提单……”,货物无麦头,应填写N/M。此栏不得留空。如麦头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是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包装、数量及种类是按具体单位填写。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以但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8.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商品目号,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得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10. 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必须按照申请出口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此栏不得留空。

11.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行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单位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

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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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01. 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1.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 SHENZHEN WANLIIYUAN IMP&EXP CO.,LTD SHENZHEN,CHINA

2.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 法国 France、303 英国 United Kingdom、306 爱尔兰 Ireland、304 德国 Germany、302 丹麦 Denmark、307 意大利Italy、301 比利时Belgium、309 荷兰Netherlands、308 卢森堡Luxembourg、310 希腊 Greece、312 西班牙 Spain、311 葡萄牙 Portugal、315 奥地利 Austria、330 瑞典 Sweden、318 芬兰 Finland、327 波兰 Poland、321 匈牙利 Hungary、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Rep、352 捷克 Czech Rep、35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334 爱沙尼亚 Estonia、335 拉脱维亚 Latvia、336 立陶宛 Lithuania、108 塞浦路斯 Cyprus、324 马耳他 Malta)、137 土耳其 Turkey、331 瑞士 Switzerland、326 挪威 Norway、116 日本 Japan、601 澳大利亚Australia、609 新西兰 New Zealand、501 加拿大 Canada、344 俄罗斯 Russia、347 乌克兰Ukraine、340 白俄罗斯Byelorussia、341 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

3.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4.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5. 第5栏:商品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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