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的的填写

8、FULL SET OF “SHIPPED ON BOARD”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TO ORDER OF SHIPPERANDBLANK ENDORSED,SHOWINGFREIGHTPREPAIDANDNOTIFY APPLICA出单地点和时间)一般与装船日一致
TOTAL PREPAID
(预付总金额)
19.NUMBEROF ORIGINAL B(S)L(正本提单的份数)
一般为3份
22.SIGNED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章)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
样本4-1海运提单
1.SHIPPER(托运人):
一般为出口商
B/L NO.:
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
ORIGINAL
CombinedTransportBill ofLading
2.CONSIGNEE(收货人):
“order”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总件数:大写)
17.FREIGHT & CHARGES(运费)
PREPAID(运费预付)或COLLECT
(运费到付)
REVENUE TONS
(运费吨)
RATE
(运费率)
PER
(计费单位)
PREPAID
(运费预付)
COLLECT
(运费到付)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项目内容要点提示1、提单的号码(B/L NO.)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全称和地址①信用证下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②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③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3、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即提单的抬头①信用证项下应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②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shipper”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在货物到港后通知的对象,一般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其全称及详细地址①信用证项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②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为确保单证一致,此栏可留空,但提交给船公司的副本必须详细记载申请人全称、地址和电话等;③托收项下可填合同的买方。
5、前程运输Pre-carriageby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本栏留空6、收货地点收货的港口如果货物不需转运,本栏留空Place ofReceipt名称或地点7、海运船只、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实际货运船名、航次如货物需转运,填第二程的船名8、装运港(Port of Lading)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如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口名称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般是目的港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即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空11、唛头(Marks and Nos.)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②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③如无唛头规定时可填注“NO MARKS”(N/M)12、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 or pkgs)13、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②货物描述可用货物统称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③按货物是散装货、裸装货和包装货的实际情况填写14、毛重(Gross Weight)货物的毛重总数①货物毛重以千克表示;②如为裸装货,应在净重前加注N.W15、尺码(Measurement)货物的体积总数货物的体积,小数点后保留三位16、合计(total)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合计(大写)1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吨运费率运费是否支付情况①②③18、运费支付地点(Freight Payableat)①②③19、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与时间①提单签发地点为装运港所在城市的名称②签发日期为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装船完毕的日期,应不晚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时间20、正本提单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提单正本两至三份,签发的份(Number ofOriginal B/Ls)数应用英文大写注明21、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r)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国的法律,用任何机械或电子的方式22、装船批注装船批注、日期和签署提单可预先印就字样,若无,则需加注。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1、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
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
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to ×××”“Endorsedto×××”,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
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
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Order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Order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Orderof×××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Orderof Issuing Bank”,则填“ToOrderof ×××Bank”。
海运提单的填写介绍

海运提单的填写介绍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
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主单位: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
该项数据必须填写!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申报关别: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根据《关区代码表》确定。
件数:货物的总件数。
包装:货物的包装式样如袋、箱、捆、包、桶等。
毛重: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重量,(单位固定为‘公斤’)。
体积: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体积,(单位固定为‘立方米’)。
集装箱数:每一个提单所对应的集装箱的数量。
合同号: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币制:录入三位正确的币制代码,程序显示币制名称;如果货物总值项为0,则币制项必须为空。
货物总值:进出口货物的总价值。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注重事项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假如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
收货人,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或"凭指示";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被通知人,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1、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
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
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
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
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1、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
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
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
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
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海运提单模板填写

1、托运人(Shipper),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
8.包装与件数(No.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
11.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
12.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
保运通提醒: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以便争议时作为依据。
海运提单的填制要求

海运提单的填制要求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的填制内容和注意事项:1.托运人(shipper)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任何人。
2.收货人(consignee)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1)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记载“to order of shipper”与记载“to order”一样,也是托运人指示提单。
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以前,货物仍然属于托运人。
(2)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XX×”,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
记名的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3.通知人(notify party)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写通知人。
这时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
(1)通知人有时还作为预定收货人、第二收货人或代理人。
(2)通知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
如信用证没规定,此栏可不填,即使已经填写了内容,银行可以接受但不必进行审核。
4.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填报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
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目,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一致。
(1)根据UCP600,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银行可以接受。
(2)根据UCP600,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运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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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填写说明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
它的功能表现在: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
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
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
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10. B/L No. 海运提单编号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15. Measurement (Cubic Meter)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Revenue tons、rate 、per、 prepaid 、collect、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 Goods Consigned t 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
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 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
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
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 Item Number项目号: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
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码: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
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①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②商品名称。
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 Seven (47) Cartons ofFrozen Prawn”;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
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
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
(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
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
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
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 Certification签证当局证明: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
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
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
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①生产国别;②进口国别;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即欧共体)。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装箱单的缮制方法装箱单信用证中最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之一。
装箱单(Packing List)是列明每批货物每件内容、具体品种的清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装箱单原则上应单独缮制,但信用证若无“不接受联合单据”(Combined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条款,而且可以被进口商所接受,则可与商业发票联合在一起出具,但必须注明“Packing List”等字样。
通常,当货物的包装和重量较为繁杂时,进口商一般不在信用证中详细叙述,而要求“As Per Contract No. ×××”(按照第×××号合同)时,制单则需以合同、备货单、出货单等资料为依据。
有时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出具的包装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 of …”,则在所制包装单据中加注“We Certify That …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所列……均正确无误)的证明字句。
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日期晚一天(有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得晚于提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