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温故2021 保险年度记忆! 10 大事件回顾刚刚过去的这一年

温故2021保险年度记忆!10大事件回顾刚刚过去的这一年2021年10大事件回顾,确认过眼神是保险圈的人。
本刊记者 邢莉 王琅|文2021年已落幕,这一年是保险业机遇与挑战交织的关键年份,也是保险业谋求转型发展的一年。
监管层努力改革、积极创新,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落地,这一政策或将成为助推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武器之一。
互联网人身险“大整顿”,新华大家信泰相继入局“独代”,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回顾2021,展望2022。
《金融理财》特此盘点了2021年保险行业10大事件,纪念这不平凡的一年。
1、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落地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保险业将从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统一执行新规则。
对于受新规则影响较大的险企,银保监会将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2、新能源车险来了2021年12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正式上线,所有新能源车辆均须投保新能源车险。
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上保险将不再投保传统车险,而将统一投保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对消费者而言,新能源专属车险填补了传统车险保障不足的痛点。
另外,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同日在上海保交所正式上线,并首批挂牌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产险等12家财险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落地服务提供支持。
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定位于为新能源车险专属产品服务的综合交易服务平台。
3、百万代理人大转身作为保险行业销售主力军,今年上半年,近百万保险代理人离职。
2020年在册的拥有执业登记的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为971.2万人,然而在2021年上半年,保代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数量已下滑至842.8万。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
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
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社保代办委托书个人(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本人(委托人)因工作繁忙、居住地较远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以下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现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为办理以下事项,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续保等手续。
2.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调整等手续。
3.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4.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申诉等手续。
5.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咨询、解释等事宜。
6.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报销等手续。
7.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事项。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本人名义,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2. 受托人有权查询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信息,了解其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3.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
4.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询问、调查等。
5.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决定。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期限)止。
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权限,独立处理委托事项。
四、委托责任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委托事项。
2. 受托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3. 受托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委托事项的办理质量。
4.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受托人未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权限办理委托事项,或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项办理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受托人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级经济法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中级经济法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行业中两个具有重要角色的职业。
虽然这两个职业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在职责、权力和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区别,包括定义、职责、权力和法律义务等方面。
首先,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是不同的。
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专业人员,他们代表客户寻求最佳保险政策。
他们是客户的代理人,有责任提供客观、无偏见的建议,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保险经纪人通常与多个保险公司合作,以提供多样化的保险选择。
保险代理人则是代表特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他们具有代理公司有限的权力,并仅限于他们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其次,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职责方面也有所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职责是代表客户的利益,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并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他们必须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则是代表保险公司推销其产品和服务。
他们需要了解并推销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并帮助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
第三,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权力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客户的代理人,他们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谈判,并为客户争取最佳保险利益。
他们可以向多个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帮助客户比较不同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他们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则是代表保险公司行使有限的权力,他们不能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交涉,只能推销公司的产品。
最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义务方面也有所不同。
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道德规范,包括保护客户隐私、保持机密性、揭示潜在利益冲突等。
他们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找到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保险代理人则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关于保险产品的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他们必须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则和政策。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银行2020年08月23日银行中性(维持)非银金融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8月21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时提出: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全面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和券商带来双重影响。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注册制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成本和门槛将会有较为显著的降低,有利于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进行融资。
完善的交易制度也会提升市场活跃度,推动股价向价值回归。
此外,退市常态化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增加市场对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对券商的影响:除短期内带来的投行业务增量外,注册制下IPO定价更灵活,破发风险也随之增大,券商需具备专业、客观定价能力。
配套投融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促使更多上市公司有意愿进行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将倒逼券商定增、财务顾问等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券商需要提高对标的价值的甄别能力,优质项目竞争加剧,将更加考验券商定价、承做、销售、投资的综合服务能力。
银保监会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8月19日,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个人独代模式推动保险营销从现有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打破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营销效率。
此外,将代理人精力放在提高经营展业能力而不是发展组织上,不再具有增员业绩压力,能够调动代理人积极性、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做到以服务客户为中心。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8篇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8篇第1篇示例: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代理人姓名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保险公司,具有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且乙方有意成为甲方的个人代理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个人代理人,负责推销和销售甲方所指定的保险产品;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升该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竞争力;1.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提升专业技能,提高销售能力;1.4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公司政策调整产品结构和定价,乙方应当积极配合;2.2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产品培训和销售技巧培训,并及时了解产品信息;2.3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2.4 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照顾客户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险行业规定。
第三条报酬方式3.1 乙方的报酬按照甲方规定,可以是产品销售提成、年度绩效奖金等形式;3.2 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确定具体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并在后续合作中严格执行。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开始,并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4.2 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违规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施加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2 若一方造成对方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6.2 保险合同争议,由保险公司和与申请人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以上为《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请双方认真阅读并遵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2022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目录CONTENTS政策调整重点0102核心管理要求1政策调整重点Partn统一监管尺度n厘清定义体系n调整准入条件n明确法律关系01 统一监管尺度《规定》首次将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合并为同一管理规定项下,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02 厘清定义体系落实责任《规定》对法律关系、概念定义统一明确之后,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相应落实了对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责任和培训责任。
明确定义《规定》第二条,对所称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等定义进行明确规定。
规范主体剥离于《规定》体系之外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商事主体和个人,将被视为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者个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厘清关系《规定》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关系予以厘清。
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全国5000万省级2000万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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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批准,现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把准市场定位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基本条件
(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
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五)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守基本业务规范
(七)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八)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
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
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十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纪守法、合规展业,严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十二)保险公司应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建立严格的甄选标准和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形成涵盖道德品行、社会信用、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设置包括基本信息审核、从业经历与诚信状况调查、职业性格测试、面试、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与合规教育、入职综合测评等多环节的工作流程。
(十三)保险公司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采取多层面试、多轮面试、下级预选上级决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贴近熟悉市场的优势,又体现上级公司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的要求。
(十四)保险公司应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挑选既有专业知识能力、又有阅历资历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十五)保险公司应严格合同签订管理,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
五、保险公司应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
(十六)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
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十七)保险公司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变更。
(十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十九)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
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开展定期培训,加强业务素养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处置相应风险。
(二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解除代理合同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做好清除经营场所保险公司标识、及时转续保险服务等事项。
(二十一)保险总公司及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前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
六、监管部门从严落实监督管理
(二十二)保险监管部门依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信息公众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
(二十三)保险监管部门着力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二十四)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
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二十五)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