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土征收基准价格测算表2014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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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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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99e6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3.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地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江阴市;二类地区:宜兴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26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23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江阴市、宜兴市的具体标准由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为原则,尊重事实,以现状种植情况作为依据,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2014动迁补偿标准

2014动迁补偿标准
2014年,我国动迁补偿标准得到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动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内容。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是被征地补偿。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被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
农民的利益,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补偿费、树木补偿费等。
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及时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是安置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重新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政府
应当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包括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房等。
安置补助金应当根据被征地人口数量、安置地区房价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确保被征地人员能够在新的安置地区重新安居乐业。
最后是过渡期生活补助。
在动迁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可能会面临一
段时间的生活过渡期,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这一阶段。
过渡期生活补助应当综合考虑被征地人员的家庭人口、收入来源等因素,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2014年的动迁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补偿待遇,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地方存在执行不到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动迁补偿标准的贯彻执行。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动迁补偿标准,让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锡国土资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4〕54号)各市(县)局,各分局,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无锡市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7日无锡市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厅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践行“四全”国土资源服务模式路径,以强势推进法治国土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努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力推进部门职能转变,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推进国土资源职能转变(一)深化行政服务模式改革。
改变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推动行政审批由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级国土部门要及时接好管好上级下放的职能,同时落实事权下放工作,完善和应用“四全”国土资源管理模式;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审批监管,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协调衔接和落实管理。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按照事权下放和监管上收的要求,合理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责任。
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严格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促进信息的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e6b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6f.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XXX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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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四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103.5 102.90% 估价对象及可比案例 8 7 5 4 6.5 5 5 5 10 11 4.5 5.5 5 8 14
案例B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四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103.5 102.90% 案例A 8 7 5 4 6.5 5 5 5 10 11 4.5 5.5 5 8 14
交易情况 估价对象及案例 案例A 案例B 案例C 待估房屋 交易情况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交易情况指数 100 100 100 100 修正系数 100.00% 100.00% 100.00% -
项目 案例A 案例B 案例C 待估房屋 比较因素内容 案例A 案例B 案例C 待估房屋 修正系数 估价对象及可比案例 案例A 案例B 案例C
朝向因素 (K4) 100.00 100.00 100.00
楼层因素 (K5) 100 102.04 96.15
住宅房屋区域因素修正
修正系数 100.00% 100.00% 100.00% -
项目 自然 自然景观 环境 空气、噪音、水文 小区布局 规划 设计 建筑密度 室外空间及绿化 房屋、设备维修 物业 管理 治安、道路停车管理 环卫与绿化管理 交通 离市区主干道距离 条件 公交线路情况 学区学校情况 基础 设施 医院及医疗机构 问题娱乐设施 商业 商业配套设施 配套 菜场超市 合计 修正系数
说明
单位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案例C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三等 三等 二等 四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103 103.40% 案例B 7200 100.00% 100.20% 100.31% 102.90% 7447 7752
修正系数 100.14% 100.20% 100.13% -
修正合计 修正因素 98.30% 100.31% 94.32% 待 估 房 地 产 价 格 确 定 案例市场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P1)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P2)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P3) 区域因素修正系数(P4) 比准价格 待估房地产价格
7700 100.00% 100.14% 98.30% 102.90% 7800
案例C 8 7 5 4 6.5 5 4.5 5 10 11 4.5 5.5 5 8 14 103 103.40% 案例B 7200 100.00% 100.20% 100.31% 102.90% 7447 7752
待估房屋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四等 四等 四等 一等 一等 三等 一等 三等 二等 一等 106.5 案例C 8200 100.00% 100.13% 94.32% 103.40% 8008 8 7 5 4 6 4.5 4.5 4.5 12 12 5 6 5 9 14
所属板块
期日 2014-2-7
季度 -
季度增长率 10天增长率 0.19% #VALUE! #VALUE! #VALUE! 0.000211
崇安城
2014-1-11 2014-2-11
2014-4-15 14年1季度
结构因素 砖混二等 砖混二等 砖混二等 砖混二等
成套因素 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
成新因素 82 成新 82 成新 83 成新 67 成新
朝向因素 朝南 朝南 朝南 朝南
楼层因素 2层 / 6层 7层 / 7层 4层 / 6层 2层 / 7层
结构因素 (K1) 100.00 100.00 100.00
成套因素 (K2) 100.00 100.00 100.00
成新因素 (K3) 98.3 98.3 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