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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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20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设立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40%、乙30%、丙30%。

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和退伙时的财产分配办法。

2016年,因市场环境变化,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认为乙、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企业亏损,遂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额外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首先审查了《合伙协议》的内容,确认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3. 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甲在项目选址、融资等方面存在失误,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乙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丙在项目销售、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销售业绩不佳。

4.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合伙企业的亏损。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5. 针对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基于共同的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且未约定合伙人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被告:某合伙公司案由:合伙公司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三人分别出资33万元、33万元和34万元,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三人关系紧张。

2018年,李四、王五以张三违反合伙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李四、王五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导致三人之间产生误会。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

但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李四、王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张三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张三退出合伙公司,但无需赔偿李四、王五损失;2. 李四、王五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 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 5 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应由何人偿还?为什么?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 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 3 万、 3 万、 4 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 5 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 5 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 6 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 5 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 6 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乙、丙、丁四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还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和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出现严重亏损。

至2018年,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达到15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就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宜产生分歧,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处理以及亏损分担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

三、法院判决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关于财产清算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由丙担任清算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工作。

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关于债务处理方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即甲承担150万元债务,乙承担300万元债务,丙承担450万元债务,丁承担600万元债务。

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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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

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二、新人入伙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

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

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所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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