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8.01.01•【文号】铁卫防刘[58]字4号•【施行日期】195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铁卫防刘(58)字4号1958年1月1日)为了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消灭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在群众性卫生清扫和经常性监督的基础上,执行药物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一、除在传染病发生时、及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认为在某一地区必须进行预防和防疫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二、站、车消毒(1)车站侯车室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
(2)旅客列车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在运行途中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及旅客列车出库前,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次消毒。
(3)加强车站候车室及旅客列车内的经常保洁和定时通风换气。
认真执行湿式清扫,随脏随扫,勤擦拭的工作方法,以保持站、车内清洁卫生。
(4)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患者污染时、或某种传染病流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卫生防疫站机构决定进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5)棚车代用客车(在军用车、大批移民及工人移转用代用客车时)每次运行前消毒一次。
(6)开往肺结核疗养所的所有疗养列车的客车,于每次运行后,不论编组站、折返站均应进行消毒。
三、药物杀虫(1)室内及床位杀虫:集体宿舍(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乘务员公寓、招待所及工棚的室内及床位杀虫,各局根据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2)客车杀虫:客车根据旅客、乘务员的反映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杀虫、杀虫次数各局自行规定,每年不得少四次。
(3)以上规定室内、床们琢客车的杀虫,如检查确无有害昆虫及药物有残存时,可以不进行药物杀虫工作。
集体宿舍、工棚的杀虫范围由各局卫生处(科)根据人力自行规定。
四、车辆灭鼠:客车灭鼠,各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每年1—2次,如随时发现时,可根据旅客、乘务员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之,如经检查确无鼠时,也可以不进行药物灭鼠工作。
车站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健康,维护车站公共卫生秩序,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车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车站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候车室、售票厅、站台、卫生间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车站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四条车站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责任。
第五条车站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扫、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满足旅客需求。
第八条公共卫生用品(如纸巾、洗手液等)应充足、干净,满足旅客使用需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垃圾箱应定期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保持清洁,配备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设施。
第十一条车站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等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章人员健康管理第十二条车站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第十五条车站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卫生规定。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车站应制定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八条车站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旅客健康。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车站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车站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车站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共卫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车站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车站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站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旅客健康,维护车站公共卫生秩序。
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

对部颁“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的应用探讨摘要:在多次学习探讨与实际操作的基础上,本文针对铁道部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对该“考核办法”中的某些难以应用考核项进行了具体、详尽而又明确的分析与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结论是:该“考核办法”虽然对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有较明显的促进、规范和指导作用,但仍应及时重新修订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铁路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考核办法今年铁道部于7月20日向全路各局发布了《铁路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办法》,并由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我们郑州局防疫系统9月中旬收到该办法后立即印刷发至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学习,尽快熟悉“考核办法”、应用该“办法”考核评价自己的各项工作。
本人长期负责单位业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所以较其它人更为重视“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10月初,本人首次具体抓了该“办法”对本站各科室工作的比对自检;10月中旬有幸参加铁道部在北戴河举办的培训班并应用该“办法”对北京、上海和济南三个铁路局卫生防疫工作现状进行了为时10天的检查。
11月,本人又多次负责应用该“办法”对单位工作进行自检。
因此,根据自己对部颁“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学习及应用,即看到了该“办法”的可行性,也发现其有难以操作之处,现作一思考分析、探讨和论述。
1.对“铁路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的探讨1.1 “铁路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共分六部分45条。
在第一部分“综合管理”中,第9条“路局考核”项,本意是通过对防疫系统的考核捎带考核路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难以考核路局,连对防疫系统的考核都成了一种有名无实的形式。
如果真要考核路局,可另行发文。
再者,目前全路卫生防疫系统因改革而机构模式不统一,尤其是几个防疫站合为一个,检查考核原分局防疫站时就更难操作了,因为路局直接对中心站。
1.2 在第二部分“基本条件”中,第19条“车辆配备”项,要求“有性能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车或现场快速检测车”。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1979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卫生防疫站的性质、任务,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护劳动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防疫站是一九五三年一月政务院一百六十七次会议批准建立起来的卫生事业单位,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开展卫生防疫监测工作:一、流行病学: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病、死亡、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病媒昆虫动物、生物制品和药品使用情况以及人口、环境、气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探讨预测方法;制订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并评价其效果。
依据国家《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等执行情况。
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执行疫区的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订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劳动卫生:对所辖区内厂矿企业劳动环境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参加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厂矿企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资料,掌握职工健康状况。
提出预防职业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督导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依据上述原则开展五小工业和农业劳动卫生的监测工作。
三、环境卫生:对所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尤其是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对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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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正文:----------------------------------------------------------------------------------------------------------------------------------------------------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1980年7月19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发布)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健全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卫生防疫工作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现制定《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系统设立的卫生防疫机构的组织编制可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和培训相结合的事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其基本任务是进行流行病学、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监测和经常性、预防性监督;同时,开展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卫生防疫宣传教育、部署和技术干部培训工作。
二、内部机构设置按照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的任务不同和需要与可能,省、自治区、直辖市站设流行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现有的)监测研究和放射卫生防护等科(所)及中心实验室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研究等科(所)。
县(市、旗)、市辖区站设流行病、卫生监测和检验等科(室)。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分工设置若干科(所、室)。
各级卫生防疫站级别应与同级人民医院相等。
三、人员编制1.省(自治区)和地区(自治州、盟)、市、县(旗)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按全省(自治区)为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医药卫生人员总数百分之七的比例配备。
根据省、地、市、县各级站分担不同任务,因地制宜配备人员。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1996年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力度,避免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交叉重复和管理上的真空,责权一致,树立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
(三)符合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树立大卫生观,体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充分发挥铁路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一)旅客列车、承运食品的列车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监督,铁路车站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处)、段(队)和铁路招待所、乘务员公寓和铁路工厂、院、校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文号】铁卫保[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卫保(1992)20号1992年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生水平,维护广大旅客、铁路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
第3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铁路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生监督管理。
第4条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铁路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
第5条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生工作列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比、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6条客运、车辆、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第7条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车站卫生第8条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
车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
铁路站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站场卫生管理,保障旅客健康,提高铁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站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旅客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
2. 提高铁路站场环境卫生质量,营造整洁、舒适的乘车环境。
3. 增强铁路站场员工的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三、管理职责1. 站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铁路站场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卫生工作。
2. 环卫部门:负责站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站场环境卫生。
3. 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对站场进行定期卫生检查,指导各部门开展卫生工作,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 运营部门:负责确保站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卫生工作。
四、具体措施1. 环境卫生管理(1)站场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厕所等设施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污渍、灰尘。
(2)垃圾箱要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垃圾堆积。
(3)站场内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4)公共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确保卫生设施完好。
2. 传染病防治(1)加强旅客信息登记,掌握旅客健康状况,对发热、咳嗽等疑似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2)对站场进行定期消毒,特别是旅客接触频繁的部位,如候车室、卫生间、售票窗口等。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传染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3. 卫生设施管理(1)站场内卫生间、洗手池、饮水机等卫生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2)公共卫生间内要配备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用品,满足旅客需求。
4. 员工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2)对员工进行卫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五、监督检查1. 站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共卫生部门要对站场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 旅客投诉要及时处理,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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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铁卫[1986]11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11.14
【实施日期】1986.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铁卫(1986)1107号1986年1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障铁路职工、家属和旅客的健康,为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路卫生防疫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控制、监测监督、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是辖区内卫生防
疫业务技术的组织、指导中心,是执行国家卫生法规的监督机构。
第3条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4条流行病
开展流行病监测。
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的发病、死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测预报,制订综合性预防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评价其效果。
当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流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对散在的一般传染病进行处理时,指导患家进行消毒。
负责分配生物制品,检查、指导预防接种工作。
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依据《铁路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5条消毒、杀虫、灭鼠
对辖区内病媒昆虫、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种属、密度、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制订防治措施。
负责管内主要车站及旅客列车、行车公寓的定期预防性杀虫、灭鼠,并监督指导各车站、旅客列车及其它站段的日常杀虫、灭鼠工作。
对军用代客弄车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福利等单位的消、杀、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有计划地监督、监测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并指导其不断改进消毒方法。
对疫区组织、指导、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研究与改进消杀灭药械及方法,不断提高防制效果。
第6条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对运输、生产、基建的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新化学物质、新工艺、新产品的职业性危害进行监测。
对所辖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改善劳动条件,并对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职业病报告资料,系统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
组织参与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参与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和急性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对运输、装卸放射性物品和劳动现场进行监督,对接触或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进行监测,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卫生学鉴定。
隶属卫生防疫站的职业病防治所,承担门诊、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职业病患者的住院和疗养,分别由医院、疗养院承担)。
第7条站车卫生
对旅客列车旅行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其对旅客、乘务人员健康影响进行监测,提出改进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改善卫生条件。
对客运车站、旅客列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按《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对站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供应进行监测监督。
指导客运部门进行餐茶具消毒,并做好效果评价。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列车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