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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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甘价费[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1号)兰州大学:你校《关于核定兰州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申请》(校财字[2003]34号)收悉。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兰州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夏官营校区新建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定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改造后的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执行;兰州大学校区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标准2人间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4人间定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单独收费。

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住宿费。

二、你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1999]179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石油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石油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石油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19
•【字号】陕价行函[2009]141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石油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
复函
(陕价行函〔2009〕141号)
陕西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复西安石油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09〕332号)收悉。

根据我省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西安石油大学户县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实行单人单床住宿方式(室内设卫生间、引入信息网络专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端口,每人均配有独立的衣柜、物品柜、书架、椅子等,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宿舍按1200元/生年收取住宿费。

请西安石油大学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66号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66号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66号2000年9月6日)各有关高校:为加快我省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学生住宿条件,根据《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高校学生公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作了验收,确定了我省部分高校学生公寓类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本通知未公布的高校学生宿舍,其学生住宿费一律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执行新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高校,应切实加强公寓管理,配齐必要的设备,按批准人数安排入住学生,严格执行公寓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鲁价费发(2000)147号文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实行“票款分离”。

在收费前到省物价局(驻市地的高校到市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部分高校学生公寓类别收费标准学校名称公寓名称住宿人数类别/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 山东农业大学新胜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4人C类、1000元泰山医学院1#、2#、3#单元式学生公寓2人-3人 C类、1000元济宁医学院2#学生公寓6人A类.600元曲阜师范大学西公寓、北公寓、9#公寓6人A类、600元9#公寓4人B类、800元山东大学西校区6#学生公寓5人B类、800元(原山东医科大学) 6人A类、600元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4#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3#学生公寓5人A类、600元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山东财政学院1#-9#学生公寓、后勤公寓6人A类、600元山东大学东校区新校12#学生公寓5人A类、600元老校14#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山东大学威海分校5#、6#学生公寓6人A类、600元临沂医学专科学校1#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6人B类、800元聊城师范学院4#公寓楼2单元4人B类、800元烟台师范学院北区1、3、5、7号公寓6人A类、600元10#、11#公寓4人-6人 B类、800元中国煤炭经济学院19#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烟台大学7、8、9#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青岛海洋大学麦岛校区9#、10#公寓3人C类、1000元鱼山路校区8#(博士楼) 麦岛校区3-8#、11#、4人B类、800元鱼山路校区6#.7#公寓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黄岛校区4#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石油大学0#-9#学生公寓6人A类、600元山东工程学院10#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1#、2#单元式学生公寓2人-6人 B类、800元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学生公寓5人A类、600元——结束——。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云计收费[2001]799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大专院校,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教委:为推进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学生公寓,适应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规模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或其它相关机构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实际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建大学生公寓的设置条件新建设的大学生公寓与现有大学生宿舍相比,其住宿生活条件应有较明显的改善。

公寓外部区域环境绿化整洁安静,治安管理严谨,配备公共的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公寓附近须设学生食堂。

公寓应免费为入住学生开放活动室(学习室、电视机室)等公共活动场所。

本科生(含专科生)公寓原则上只设置四人间和六人间,四人间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六人间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硕士生公寓原则上二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一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平方米。

公寓房间内部必备条件:卫生间(含洗漱间、沐浴)、床(木或铁床)、桌子(普通双抽桌或电脑桌)、椅子(凳子)、衣柜、书架、热水瓶、脸盆架、毛巾架、晾衣处,三线(电话、电视、电脑线)预埋入室并预留插孔、水表、电表分装入室。

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保证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第三条学校对学费、住宿费实行统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名目、形式予以截留、私存或私分。

第四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和XX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定期予以公示。

第五条学校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收、现金收费、网上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领导全校学生收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成员由财务处、纪委综合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等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案、收费办法,以及审定收费减免项目及学生名单等,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理学生收费的日常工作。

教务、学生管理、后勤等部门和各学院(部)要做好相关工作,并与财务处协同配合、共同负责,使学校学生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第八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是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XX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同年度间如果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三章学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和“注册选课制度”。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住
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4.10
•【字号】皖价费[2003]97号
•【施行日期】200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高校学生公寓
小区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3]97号2003年4月10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皖价费[2001]309号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3]56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09号文件。

对在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内住宿的高校学生,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该项收费包含保安、卫生、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至少一次的被套、床单等洗涤费用,停车费用,水、电费用,家具费用,折旧费用等各项费用。

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对住宿生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费之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应按规定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同时,要自觉接受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费期限三年。

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22•【文号】[89]教财字第032号•【施行日期】198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第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

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

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

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

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根据《价格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调查研究,我们对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费〔2002〕33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原则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对我省学生公寓住宿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下放定价权限和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等。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根据《价格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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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标 签】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字费﹝1998﹞164号
【发文日期】1998-09-03
【实施时间】1998-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院校:
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普通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管理住宿,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学生情况以及学校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提倡学校全面实行公寓管理住宿。

同时学校实行公寓管理住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有必要代学生购置的生活用品应严格按成本向学生收取,不得另行加价。

二、学校实行公寓管理的住宿收费,本着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可在原规定住宿基础上增加住宿收费50-200元,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学校应加强对公寓内部设施、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管理,给学生营造一个卫生、安全、适舒的生活、学习环境。

四、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按住宿条件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到物价部门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代学生购置的生活用品应开具《四川省非经营性收费专用收据》,上述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原学校在实行公寓管理中自行设立的洗涤费、公寓管理费等项目一律取消。

学生人为损坏公寓设施,应照实赔偿,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押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公寓管理住宿费。

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辟不实行公寓管理的宿舍供学生选择。

同时学校尽可能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成人高等院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人
等级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 备注
四级 人均居住面积2.5 平方米,楼层共用卫生间、洗、盥间,每月定期为学生换洗床上用品,公寓专人守护。

 50 人均居住面积以房间内面积计算,下同。

三级 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楼层共用卫生间、洗盥间,每月定期为学生换洗床上用品公寓专人守护,配楼层清洁、管理人员,配公用电话(或传呼学生系统) 100
二级 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房间内配卫生间、洗盥间,其余同上 150
一级 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房间内配卫生间洗盥间备闭路电视系统,其余同上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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