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大包实施办法+2.0版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总体监管思路,督促证券公司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风险,证监会于近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
目前,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依据的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
经过多年实践,上述规则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行业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重前端承做、轻后期督导”等现象,亟待从机制上进行整治和规范。
为此,我会起草了《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旨在统一行业认识、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实践指导。
2017年9月8日,我会就《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9月25日,共收到44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42家、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1家,基金公司子公司1家)、9名个人,合计515条反馈意见。
从公众舆论和反馈意见情况看,各方均认为《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整体已较为成熟,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地解决了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问题,同时对纠正产生投行类业务风险的根源性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推动行业由传统的松散型管理向现代的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引导行业发展稳中求进。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我会在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对《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共8章103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着力解决业务活动管控不足,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券商投行法规

券商投行法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券商投行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行业务的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本文将从券商投行的基本概念、法规体系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来探讨券商投行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券商投行的基本概念券商投行是指专门从事证券发行、承销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券商投行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公司融资、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等业务。
券商投行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等进行评估和分析,为其提供融资方案,并通过证券发行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帮助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券商投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扮演着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纽带角色,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和配置,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由于其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资金规模庞大,所以券商投行的监管和法规要求也相对较为严格。
二、券商投行的法规体系券商投行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和自律规范等。
国家法律是指我国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央政府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发布。
行业法规是指针对券商投行特定业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如证券法、公司法等。
自律规范是指券商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主要包括监管要求、行为规范等。
在国家法律方面,中国证券法是券商投行的法律基础之一,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公司法、证监会规定等也对券商投行的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督。
在行业法规方面,我国的证券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如《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券商投行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
中国证监会还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在自律规范方面,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我国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监督和管理行业成员的行为。
第03章 投行二级市场业务

西南证券
太平洋证券 国金证券 平均值
0.111
0.178 0.11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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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3-1:佣金价格战
• 据证券时报报道,随着佣金战的升级,截至2011年1月份,深圳 地区206家证券营业部中,出现亏损的达107家,亏损总额达 3642万元。而数据显示,2010年1-7月份,深圳地区证券营业部 利润总额为15.66亿元,亏损的营业部有36家,亏损面为18.85% ,尚低于全国的30%水平。但仅仅过去半年,深圳地区证券营 业部亏损面已扩大至于50%以上。 • 2010年10月,为了抑制佣金恶战的局面,证券业协会下了《关 于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佣金管理工作的通 知》,要求证券公司根据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确定佣金率 ,并于2011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 • 《通知》确定了“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 ”的原则,同时,叫停“零佣金”揽客、向客户承诺收益、进 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当竞争手段。业内人 士普遍认为,此举确立了券商通过服务收费的合法性,将促进 24 经纪业务由单一通道佣金竞争转向差异化服务竞争。
21
五、佣金价格战
• 佣金价格战:指券商之间为了争夺证券经纪业务 市场份额而采取的直接或变象降低佣金费率,以 吸引客户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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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截止2010年10月我国证券公司佣金费率水平
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 光大证券 招商证券 华泰证券 广发证券 东北证券 国元证券 宏源证券 长江证券
佣金率(%)
六、券商经纪业务的竞争策略
• (一) 提供增值服务
证券公司投行项目操作和质量控制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项目操作和质量控制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依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在操作流程中的控制管理,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限,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有效控制项目风险,保证项目以高质量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中界定的保荐业务、非保荐业务和重大创新业务三类业务;本办法根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一般情况制定,项目有特殊情况的,其具体操作程序和内容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的执行主体分别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司立项小组、公司资本市场委员会、公司内核小组。
第五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承揽、申请立项和承做,并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下设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资本市场部、合规审计部和综合管理部,并在综合管理部下设行政管理和申报事务岗位,分别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估值定价和销售推介、合规审计和综合事务管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立项小组的具体职责由《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规定。
资本市场委员会主要负责发行询价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协调等职责,具体职责由《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
内核小组的具体职责由《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暨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核查办法》规定。
第二章项目操作及审核的一般流程第一节项目承揽第八条在取得项目信息后,为确定是否进行项目承揽,受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总裁指派的相关业务人员或主承揽人本人应首先按照公司下发的最新立项标准通过电话、公开信息披露、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非现场方式查询资料、调研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
如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承揽人员应从综合管理部取得最新的公司简介、公司投行业务简介并呈送企业。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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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

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一、前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行业务在证券公司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而如何评价和监督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质量,成为了当前市场监管的重要议题。
为此,中证协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
二、指标体系1. 业务范围- 包括IPO承销、并购重组、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投行业务的范围,对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全面、覆盖面广泛进行评价。
2. 业务规模- 评估公司投行业务规模的大小,包括承销、融资总额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3. 业务质量- 主要包括发行效率、反馈速度、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4. 业务创新- 评估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创新能力,包括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业务流程创新等方面的指标。
5. 风险控制- 主要包括风险定价、风险管理、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标,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水平。
6. 客户满意度- 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投诉率、客户维护等方面的指标。
三、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 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公开信息、专项调研等途径,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2. 指标权重分配-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以反映其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加工处理,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
4. 综合评分- 将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综合加权,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四、实施意义1.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督促证券公司加强投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升公司竞争力- 评价结果反映了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实际表现,对公司进行排名和评比,可以帮助公司发现自身不足,提升竞争能力。
3. 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开展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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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f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大包干奖金分配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富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净收入分成、大包干、鼓励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分股权融资项目、债权融资及财务顾问项目、新三板项目。
股权融资项目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可转债等)。
债权融资及财务顾问项目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改制辅导等财务顾问项目、股权激励等。
新三板项目包括:新三板挂牌、定增、并购重组;新三板债券适用债权融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仅就投资银行各业务部门奖金的提取、分配和发放等作出规定,投资银行业务各部门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的规定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以每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作为考核期对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属各一级业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奖金核算第五条在部门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前,公司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属各一级业务部门按项目净收入30%:70%进行分成。
项目净收入的70%为投行各一级部门可支配收入,部门可支配收入扣除部门费用的余额为部门利润。
因余额包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不计入项目收入核算和计提奖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及控股股东主导承揽并转交投行各业务部门承做的项目,按项目净收入50%:50%进行分成,不再进行承揽奖分配。
如上述人员及股东仅提供项目线索,最终承揽由投行各业务部门主导实施,仍按项目净收入30%:70%进行分成,但承揽奖发放时应考虑介绍因素,经与投行管理委员会协商适当降低承揽奖发放比例。
部门年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部分,公司与部门的收入分成比例为项目净收入的40%:60%;部门年收入在1亿元-1.5亿元之间的部分,公司与部门的收入分成比例为项目净收入的50%:50%;部门年收入超过1.5亿元的部分,公司与部门的收入分成比例为项目净收入的60%:40%。
第六条项目净收入、部门利润的核算项目净收入=项目收入-税金及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项目利润=项目收入-税金及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项目费用部门利润=项目收入-税金及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部门费用项目费用包括从项目承揽到项目结束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紧密相关的直接费用,包括:办公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印刷费、咨询费、宣传费、保荐代表人签字责任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费用等,不包括项目奖金。
部门费用包括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职工工资、保荐代表人津贴、五险一金、福利等)、业务和行政费用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印刷费、房屋租赁和物业费、水电费等)、项目协议支出、已核算的项目费用、项目奖金等直接和间接费用。
本部门实际产生的无法归集到项目费用的所有费用均应归集在部门费用之中。
房屋租赁和物业费、水电费等公共费用分摊的方法,由财务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合理确定。
第七条投资银行项目奖金分为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中后台人员激励(含质量控制、业务协调、资本市场、综合管理等),项目奖金包含在部门奖金之中,项目奖金可在项目结束后预发适当比例,在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部门奖金是否能覆盖整体项目奖金来决定是否补发全部项目奖金,并应计提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项目承揽奖股权融资类项目按照项目净收入的20%提取,债权融资类、新三板、财务顾问及其他投资银行项目按照项目净收入的25%提取。
项目承揽奖应扣除支付给外部协作机构或公司相关协作部门的承揽支出。
上述项目承揽奖的计提比例仅作为公司预发项目奖金的参考比例,最终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各业务部门自主决定本部门年度奖金的分配,包括而不限于承揽、承做奖金的分配。
基于税收和合规的原因,原则上不鼓励采用协议支出的方式,如涉及协议支出应提前向投行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由投行管理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协议对方需符合公司合规部门设定的准入条件。
未在承揽时提前报告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项目正式立项之前签订协助承揽协议,将被视为无协助承揽行为。
协助承揽协议签订后,相关协作支出或收入分成在项目完成并实现收入后支付或划转,不受部门盈亏的影响,但需要计入部门费用。
第九条项目承做奖一、股权融资类项目(含新三板)承做奖按照项目利润25%计提。
二、债权融资类及其他投资银行项目承做奖按照项目利润20%计提。
上述项目承做奖的计提比例仅作为公司预发项目奖金的参考比例,最终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各业务部门自主决定本部门年度奖金的分配,包括而不限于承揽、承做奖金的分配。
第十条中后台人员奖金质量控制、业务协调、资本市场、综合等中后台人员奖励由项目利润承担一点、公司承担一点,采取总奖金不低于同时期公司后台人员年平均奖金、并且不低于投行管理委员会下属各业务部门同时期业务人员年平均奖金的原则,其中从项目利润提取的比例为2%,计入各该业务部门费用,剩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奖金经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财务部核定后按照本制度计提和预发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部门利润经过计算,可分配部分扣除已经发放的项目奖金后,如可实现年度结余,由财务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核对确认后,作为该业务部门的年度部门奖金(其中包括项目奖金未发放部分),报公司审批后发放,其中5%留存作为部门的风险准备金,该部分风险准备金属于业务部门,用于弥补该部门可能因风险事件产生的损失等。
当一个部门累积风险准备金达到100万元以后,不再计提该部门风险准备金。
投行各业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外部监管机构对该部门所做业务出具监管关注函、监管提示函、警示函等监管函件的,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的同时,单次扣减不超过部门奖金总额10%,全年扣减不超过部门奖金总额20%。
投行各业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接受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如监事会办公室、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检查,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问题或合规风控风险情形的,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的同时,单次扣减不超过部门奖金总额5%,全年扣减不超过部门奖金总额10%。
对于投行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过程出现的重(特)大合规风控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的同时,单次扣减不限比例的部门奖金,全年扣减金额以部门奖金总额为限。
第三章奖金分配第十三条项目承揽奖分配对象为该项目的承揽人。
项目承揽人为取得该项目做出决定性贡献的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
项目承揽人为多人的,项目承揽奖在多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承做奖分配对象为前台业务人员。
其中,项目承做奖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各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及对项目贡献度等情况进行分配,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业务协调、资本市场、综合等中后台人员奖金分配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贡献等情况拟定,并经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六条项目奖金的分配实行二次分配制度,第一次预发的金额为按前述计算方式所计算的项目承揽奖的60%、项目承做奖的30%、后台人员激励金额的50%,第二次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在年度部门奖金中分配剩余部分。
如果业务部门在年度中间已经实现的部门分成净收入已经完全覆盖该部门年度全部费用预算(预算在年初确定)和累计发放及拟发放的奖金,可以在收入到账后累计发放到已完成项目承揽奖的80%、项目承做奖的80%、后台人员激励金额的80%,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
第十七条部门奖金的分配方案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并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讨论拟定后经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适时发放。
部门每半年对所有员工对公司贡献进行严格考核,对于考核不及格的员工予以降薪、降职或淘汰。
第四章奖金发放第十八条项目奖金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发放:1、有关协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等)约定的项目收入已经实现并已经进入公司账户,项目奖金核算时能够准确计量;2、项目已实施完毕,需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的文件(如《承销总结报告》)已按规定报送;3、项目材料已经整理、归档,并完成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第一次预发的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中后台人员奖励在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后一个月内发放。
保荐代表人签字费进入项目成本,与第一次分配的项目奖金一并发放。
第二十条如年度部门利润为负,则不进行项目奖金的第二次分配,如经过计算,年度部门利润为正,则先进行项目奖金的第二次分配,有剩余的再进行部门奖金的分配。
如年度部门利润为正但不能覆盖项目奖金时,在当年实现的项目间按收入比例分配计算各项目奖金,各项目的承揽、承做奖同比例压缩发放。
第二次分配的项目奖金和部门奖金将根据年度部门利润情况适时发放。
如果年度末业务部门净利润出现亏损时,亏损部分从下年度该部门利润中予以弥补。
第二十一条签字费发放IPO及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的签字费分为签字责任费和持续督导费两部分。
签字责任费的支付标准为:IPO项目60万元/单;再融资(含可转债)50万元/单。
签字责任费于项目完成后的次月一次性发放70%,剩余30%在所保荐公司公布股票上市当年年报后一次性发放。
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费从项目持续督导收入中列支,法定督导期内,持续督导费为每人每月5,000元;专项督导期内,持续督导费为每人每月1,000元。
持续督导费超出持续督导收入总额后不再发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对投行各一级业务部门、各项目、各员工均实行单独台账核算,并定期统计报送公司、投行管理委员会和部门相关领导,业务协调总部负责协调核算、对账、考核、奖金发放事宜。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制度分配的个人奖金均为含税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奖金时代扣代缴,其他方式支付需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业务联动产生的内部结算收入,直接计入部门净收入;产生的内部结算奖金,直接计入部门奖金。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属各一级业务部门,由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解释、修订、完善,并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投行各业务部门应服从公司统一管理,认同公司文化,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财务报销制度,不得以本分配制度为由变相脱离公司管理,并应自主做好本部门员工考勤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行各业务部门可在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人员规划内自主招聘所需业务人员并自主确定职级、薪酬;当公司申报投行相关业务资质时,投行各业务部门员工均需服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投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切实担起质量控制责任,把好本部门所有项目质量控制关,出现项目风险事故,公司将对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