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基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研究以滴滴出行和途家网为例

2、信息保护:两家公司都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用户信息保护。例如,滴滴 出行和途家网都采用了加密技术和隐私保护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此外,两家公司还建立了举报机制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事件。
3、商业伦理: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也面临着商业伦理的挑战。例如,一些 人可能担心共享模式会对传统行业造成冲击,导致失业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为了 解决这些问题,滴滴出行和途家网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供就业机会、资源 优化等,以实现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和谐发展。
基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研究 以滴滴出行和途家网为例
01 引言
目录
02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分 析
03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挑 战与解决方案
04 结论与展望
05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正在 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这种商业模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 低成本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服务。本次演示将以共享经济 的商业模式为例,以滴滴出行和途家网为例,探讨共享经济在商业模式上的应用。
四、摩拜单车的盈利模式摩拜单车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注册模式:摩拜单车通过免费注册吸引用户,但要求用户在App内绑 定支付方式。当用户通过摩拜单车完成出行任务后,平台会根据骑行时间和距离 等因素计算费用,直接从用户绑定的支付方式中扣除。
2、车辆投放模式:摩拜单车通过大规模投放单车来吸引用户。这些单车由 第三方生产商提供,摩拜单车将其投放到城市的各个角落。通过App定位功能, 用户可以随时找到附近的单车并租借。
引言
随着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服务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滴滴出行和优步作为两大主流网约车平台,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服 务质量的问题。因此,本次演示旨在基于SERVQUAL模型,对滴滴出行和优步的服 务质量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网约车服务水平。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市场监管中行政许可的简政放权——以网约车为例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市场监管中行政许可的简政放权——以网约车为例南京工业大学 施晨悦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特别是网约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时代,同时在市场监管中也面临了许多漏洞亟待修补。
那么在现如今简政放权的时代背景下,对网约车行业是否要简政放权,如何简政放权,简政放权的力度如何把握,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网约车;行政许可;简政放权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5-0093-0002一、引言随着新时代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动了非常多产业的兴起。
以网约车为例,在方便了人们出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监管的漏洞。
小到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大到网约车司机抢劫杀人,此类案件屡见不鲜。
现如今,对待网约车问题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以及简政放权的力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网约车的发展及现存问题(一)网约车的概述网约车是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是共享交通出行模式之一,通过手机App叫车软件提供劳务,满足乘客的用车需求。
网约车的价格公开透明,乘客可以根据不同平台对比价格从优选择,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打破了出租车的行业垄断。
它的成功在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整个交易通过互联网完成,在不增加出租车的前提下,降低了乘客的出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同时给社会提供了数百万的岗位,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网约车的现存问题大致说明凡事都有两面性,网约车发展的不到十年,到现如今很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车辆安全不达标,司机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各大网约车平台恶意竞争等。
尤其是行业的市场监管不到位、准入机制存在漏洞,导致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空姐遇害案”“乐清女孩被害案”等危及乘客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令人震惊。
那么究竟为什么会频频发生类似的案件?归根结底还是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市场准入许可不够完善。
三、网约车市场监管中的行政许可(一)网约车面临的社会问题1.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在网约车还未问世的过去,出租车行业独占鳌头,垄断市场。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国家开放大学-八一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题目:网约车行业服务监管发展研究——以滴滴打车为例分部:国家开放大学八一学院学习中心:92730专业:行政管理(本科)入学时间:2013年春季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 2017年10月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以及出版学位论文;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前言 (2)(一)研究背景 (2)(二)研究现状 (2)(三)研究目的 (3)(四)相关概念及理论 (3)1.网约车 (3)2.服务监管制度 (4)3.新公共服务理论 (4)(五)研究方法与内容 (5)1.研究方法 (5)2.研究内容 (5)二、网约车经营发展现状——以滴滴打车为例 (6)(一)滴滴打车简介 (6)(二)滴滴打车外部环境分析 (6)1.立法环境 (6)2.移动互联网发展兴盛 (7)(三)滴滴打车内部环境分析 (7)1.经营理念 (7)2.经营模式 (7)3.发展策略 (8)三、网约车行业服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9)(一)服务监管主体不明 (9)(二)社会参与监管缺失 (9)(三)网络监管不够完善 (10)四、完善网约车服务监管的对策 (10)(一)明确网约车服务监管主体 (10)(二)加强社会参与监管 (11)1.鼓励群众参与监管 (11)2.强化行业协会监管 (11)3.注重媒体监管 (12)(三)构建网络监管体系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为网约车的出现提供了条件,随着网约车在各大中城市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出租车紧张的局面,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网约车是一个新生事物,网约车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是网约车服务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甚至有的制度还没有制定,因此,对网约车服务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研究,对提高网约车服务监管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

第30卷第2期2021年4月淮阴工学院学报Jonroat of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UoyVpi.3。
Nr.2Apr.2021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王艳丽,孙逸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217000)摘要:网约车合法化以来仍存在监管空白,现行政策并没有对网约车进行分类监管。
不同类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监管重点也有差异。
专车模式下司机与平台应成立劳动关系,因而在专车模式下的监管应侧重于司机与平台的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等;私家车模式下成立合作关系,因而私家车模式下可以创新适用“硬核”与“保护带”的监管方式,司机的基本权益通过硬核来保护,不能轻易地改变、动摇,而其他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双方约定,采用保护带的方式处理,以维护共享经济的活力。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监管;专车模式;私家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7761(2021)02-0012-05Classified Reyulation of InterocC-baseX Rinc-hailing in the Sharing Eonomy: Perspective of the Relahonship Between Drivers and PlatformsWANG Yan-tl,SUN Yl-ren(School of Law,Nanjiny AuUit Unmersita,Nanjiny210002,ChinatAbstract:Sinco the l eoalizatiog of Inteoel一basee OOc一hailing,there exists a reeulatoo gdp.The caact polico has not cavieO ont classifieO on Inteoel一OOc一hdiimg.DiZerent types of OOc一hailing Oovero have dimerept relationsUios with platfoons,ang the reoulatore focas vaOes-In the mogc of tUmmP taxi,the OOyar ang the platfoom s UonlU estaniisU a UP oo relationsUio;therefore,the sUonlU focas on the qualincation examination,the signing of laPoo contract ang the termination of laPoo relationsUio betweep the OOveo ang the platform,PH the mogc of pOvate cao the relationsUig betweep Orivero ang plaUoons is coogera-tia;hmco,the001x1(0may ppty te11harOcorc"ang H casUion belt"io an innovative way,protecting the OOverO basih rmhts ang interests by harOcorc,which cannot bo changep or falterep,protecting them other rmhts by mutual agreement with"casUion belt"to maintain the vitality of the sUaPng economy.Key wo O s:the sUaPng economy;regulation of Inurng-basef riOo一hailing-tailoref tai mogo;pOvate cp mogo22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最为重要的规定,它们的出台确定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对平台与司机的资质、权利义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作者:赵文静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3期摘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大产物,在极大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存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驾驶员模式、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以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其中最有争议的为最后一种模式。
在此模式下,无论是从平台的组织角色、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还是车费的给付角度来看,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最符合法律定位的。
这种定位对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有重大意义。
提高立法位阶,健全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等,都有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网约车的出现,在当今交通压力大、公共交通供不应求的大环境下,可谓极大地缓解了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
虽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群众的力挺,却因新兴事物尚未成熟的原因,网约车也常出现“恃宠而骄”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多让群众劳神伤财甚至是伤人的案件。
究其本因,网约车是一种新兴事物,运营的模式多种多样,网约车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难以界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实为该种交通运输新业态赋予了合法地位。
但美中不足的是,该办法侧重于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对网约车准入规则的制定,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未着力。
这在实践中便会导致,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的暂行办法虽然明确规定网约車平台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定位,但是在网约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仍然可能采取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私下采取传统的“四方协议”模式。
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来主张自己只是居间人的身份,从而规避自己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使自己免于法律的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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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1期2017年0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5,No.1Jan.2017作者简介:侯登华,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项目(项目号:FRF -BR-15-017B )的阶段性成果。
①http ://china.chemnet.com ,最后访问日期:2016-07-29。
②本文所述的网约车不包括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等倡导同路乘客搭乘一辆车出行的顺风车。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正式纳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并对其进行规制。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侯登华摘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
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
———《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
借助于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对需求两端的精准配对服务,长期被常规市场所压抑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
”[1]正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所言,共享经济下的“互联网+”日益表现出如下特征,即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都将被互联网打击;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被互联网颠覆;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既得利益都将被互联网清剿,对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研究无疑有助于解决网约车成长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的界定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2016年4月,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
①网约车也称专车,②按照《汉典》,专车政法论坛2016年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
作为网约车服务的提供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如滴滴专车、优步专车等将网约车界定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
”①即向中高端群体提供的新型出行服务,以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
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在国外,与网约车相对应包含两种类型,一类称为私人租赁车辆(Private Hire Vehicles),按照英国伦敦1998年“私人租赁汽车法案”[Private Hire Vehicles(London)Act],意指带有司机且以搭载乘客为目的,而不是常规出租车或公共服务车辆。
②第二类称为路网车辆(Transportation Network Vehicle),例如美国明尼斯波利斯交通网络公司条例(Minneapolis 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TNC)Ordi-nance)规定,网约车是指经交通网络公司(Transportation Ntwork Company TNC)认可并由其在线平台有效撮合乘客需求信息,提供客运服务的非营利私家车辆。
③我们认为,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和实时撮合机制,通过手机app召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从而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属准公共交通形态,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它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了的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peer-to -peer market),④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
目前我国市场上比较流行的网约车主要有滴滴专车、优步(Uber)专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
二、网约车的运营特点分析首先,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它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供需意愿双方的共享行为。
共享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双方提供信息,这样既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也避免了主要通过购买去满足暂时性分散需求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
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节约了社会资源。
其次,网约车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
例如网约车司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自己是否接受用车邀约,乘客也可以不用长期雇用一个司机和购置一辆汽车满足自己分散的用车需求。
这种模式既降低了双方的成本,增加了双方的福利,也带来了很大的就业灵活性[2]。
第三,私家车以零工经济模式参与网约车服务,相较于职业经济形式的出租汽车而言,有利于缓解各个城市普遍存在的交通潮汐现象。
交通出行特别是对出租汽车的需求随着城市交通的潮汐而出现“潮汐现象”,即高峰时打车人多,平峰时候打车人少。
如果以高峰时段需求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必然导致平峰时段出租汽车数量供给过多,因此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下城市交通早晚高峰时段出租汽车供给必然是不足的。
同理,特许经营下的出租汽车数量也不能按照平峰时段需求因素确定,这也必然导致平峰时段出租汽车供给较多。
因此,在出租汽车数量仍然采取特许经营进行数量控制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下私家车以零工经济的兼职业态提供出行服务,能够在高峰时段弥补出租汽车供给数量不足的问题,而在平峰时段又因其属于约车而非巡游揽客模式,不致过多占用道路公共资源。
从这个角度,私人小汽车在互联网平台整合下,提供出行服务,是零工经济的典型特性,有其独有价值[1]。
第四,网约车应归属于准公共交通范畴。
网约车在一个特定区域、一个特定时点(比如上下班用车高峰期间),有条件地将私人化客运转化为“公共交通”性质的运输服务。
851①②③④“滴滴专车北京公测,主打移动出行信息平台”,载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408/19/t20140819_338528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5-19。
Private Hire Vehicles(London)Act1998,Chapter34Arrangement of Sections.Minneapolis 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TNC)Ordinance,Chapter343.Transportaion Network Companies City of Minneapolis Licenses and Consumer Services,Updated July2014.The Sharing Economy Accessibility Based Business Models for Peer-to-Peer Markets Business Innovation Observatory Contract No190/ PP/ENT/CIP/12/C/N03C01.第1期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951我国城市交通政策是按照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的分类制定,例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和对私人交通需求给予一定的限制。
但只是简单地区分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对于城市居民的出行行为分析和管理显然过于粗放。
实际上,客运可以大致划分为私人交通、准私人交通(主要是单位自有车辆服务,如班车等)、集体公共交通和准公共交通四大类,分别对应用小型车为自己服务、用中大型车为限定人群服务、用大型交通工具为社会服务和用小型车为社会服务。
这是从资源共用程度和服务对象两个角度进行的分类,其中准公共交通是介于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之间的重要领域,网约车应属于该领域[3]。
在理想状态下,在道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公众的出行理应更多地依靠地铁和公交等,但是目前各个城市的高峰时段,地铁和公交负载日益加大,难以满足一些对出行舒适度有较高要求的人群,如老人、儿童以及经济能力较强的人群,严格控制私人化客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但是如果因私人化客运数量不足而被抑制的需求并没有转向公共交通而是投向私家车,那么这种抑制非但不能见到成效,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交通压力。
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公共交通并没有多少富余运力可以提供,强行将原本以私人化客运形式出行的人群导向公共交通,实际上只能通过不断恶化出行人的公共交通体验、不断拉长在途时间、甚至不断损害人的基本尊严为代价。
因此,“非公即私”的一刀切定位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例如“定制公交”等服务,实际上就是试图开拓一条在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之间的中间路线。
第五,网约车模糊了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倒逼政府监管部门逐步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运营过程管理的转变。
网约车运营中,大量的私家车出现在运营平台上,虽然客观上实现了车辆和人员的集约利用,但车辆和人的专职与兼职、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逐步模糊、难以界定,传统的以许可为基础的行政准入管理模式显然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对企业来说,以拥有大量管理人员、经营车辆以及驾驶员的重资产为特征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而代之以经营过程管理为本位,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扁平化的轻资产管理模式。
第六,“四方协议”下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具有多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结构。
与传统的出租车相对简单的消费者、出租司机二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相比,网约车运行过程中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包括租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专车驾驶员以及消费者等五方法律关系主体。
实践中,形成以网络平台为主体的四方协议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作为主要的发起和牵头组织者,私家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劳务关系,由此形成多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七,网约车是移动互联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产物。
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和大数据,网约车实现了动态调控的计价系统和客运服务的全程实时监控系统和透明服务,该系统能够自动匹配和有效撮合车辆和乘客的实时需求、动态调节网约车费率;并且,在运营过程中,该计价系统可以通过计算网约车和乘车需求的比例关系,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市场达到供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