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合集下载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案例(3篇)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权威被质疑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市公安机关“钓鱼执法”事件为例,探讨法律权威被质疑的现象及其原因。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时,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对嫌疑人实施抓捕。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权威。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质疑。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市区某处非法经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处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于是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2. 钓鱼执法在抓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安排一名便衣警察假扮成消费者,以购买涉案商品为由,引诱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在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便衣警察将其当场抓获。

3.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未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措施,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4. 社会反响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原因(1)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

在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反映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2)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

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制度分析
二 、行政程序存在问题
政执法人员违背了相应行政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9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 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比如,在行政简易程序中,应该遵循①表 明身份;②确认违法事实;③说明理由和依据;④制作处 罚决定书;⑤交付罚款决定;⑥备案的程序。很明显,上 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进行执法时未遵循相应程序, 而是强制性的采取处罚行动。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 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 法性。并且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违背法定程序,是无 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案例分析
六、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 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诉讼请举证证明其执法对 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不违反法定程序, 且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然后 法院通过运用证据规则便可辨别行政相对人是否 存在违法行为。上海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钓鱼 执法”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 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 决定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维护了相对人的权益。
各界反应
央 视 质 疑 公 众 反 应 舆 论 激 烈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 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 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 成都一私家车主姚先生的“防钓鱼”车 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 贴很有创意:“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 事了。 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
1.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 显露出来。 2.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 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评析钓鱼执法

评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孙中界事件一、背景材料: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为,就是这不到五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中,充当“钓钩”的年轻人始终未与孙中界谈及价钱,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钓钩”从裤子口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紧跟着猛踩刹车。

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来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中界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中界被确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好心反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甚至用菜刀切断自己的小指。

由12名来自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录音、现场调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等形式,对10月14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的浙ADS595车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组在对“乘客”陈雄杰的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其他执法活动案卷中发现了同属于陈雄杰的作证笔录,说明其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在扬招孙中界驾驶车辆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调查认为,“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姜区长宣读浦东人民政府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姜区长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此案的执法程序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听闻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后,当事人孙中界表示满意,他当场落泪:“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2009年11月19日对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带着礼品到医院看望了他,并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的。孙中界说,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他准备起诉讨回公道。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钓鱼执法”取证方式是违法的,用违法手段取证是无效的,因此导致的处理结果也是无效的。孙中界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悲愤之余采取极端的自残方式并不妥当,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再次伤害。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之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道,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建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以及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甚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以及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格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格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道,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逮捕并以网络犯罪被起诉的中国人。

‛这个案例,使我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部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否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罪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到的,这时,警方只能设臵条件进行逮捕。

此外,犯罪者若发生‚犯罪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这个案例还使我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当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认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不管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还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打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
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