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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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

上海钓鱼执法

而在上海的打击“黑车”钓鱼执法中发生了 两起较为典型的极端钓鱼事件,为钓鱼执法带来 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钓鱼执法”案例 ——打击"黑车"钓鱼执法
案例一: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搭载了一名自称胃痛的男子, 男子提出要给张晖10元钱,张拒绝。停车时,男子将车钥匙拔掉, 车外七八名制服人员将张晖拖出车外,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 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 9月 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 且被罚款1万元。
钩头、钩子的出现
获 取 利 益 钓鱼执法,收取罚款 落入陷阱
犯 意 引 诱 车主上当
由于各地出现的各种"钓鱼执法"事件性质比较恶劣,加之媒 体对钓鱼事件的报道多为负面新闻,导致社会对杜绝钓鱼执法的 呼声很高,很多地区和执法机构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叫 停钓鱼执法的执,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取证难的情况, 用常规手段调查取证的成本极高。所以执法人员采 用放“钩子”的形式,利用“钩子”对违法行为进 行取证,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更快更方便地打击
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正确方式:
取证难
要取证
钩子的出现
机 会 提 供
执法完成,打击违法行为
取证
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二:2009年10月14日晚,河南小伙孙中界在上海浦东区域搭 载一名年轻男子,男子称天色太晚拦不到车,又很冷,希望孙捎他 一程。在停车时,男子丢下钱,强行拔走钥匙,随后执法大队人员 登车,对孙进行审问,认定他为黑车非法营运,并强迫其签下处理 通知书。
上海“钓鱼执法”的错误形式:
经济利益
罚款经济链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

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

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

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

然。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事件经过-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

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

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

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评析钓鱼执法

评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孙中界事件一、背景材料: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为,就是这不到五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中,充当“钓钩”的年轻人始终未与孙中界谈及价钱,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钓钩”从裤子口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紧跟着猛踩刹车。

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来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中界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中界被确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好心反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甚至用菜刀切断自己的小指。

由12名来自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录音、现场调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等形式,对10月14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的浙ADS595车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组在对“乘客”陈雄杰的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其他执法活动案卷中发现了同属于陈雄杰的作证笔录,说明其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在扬招孙中界驾驶车辆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钓鱼执法”,执行对象经受得起的诱惑?【案例背景/案例导读】黑车运营,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在多种惩罚措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选择低成本低廉且收效甚大的“钓鱼执法”,即雇用职业诱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因此公民对被钓鱼的担忧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无视法律与道德的恐惧。

【事件聚集】2009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河南小伙子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进入上海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之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道,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建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以及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甚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以及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格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格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道,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逮捕并以网络犯罪被起诉的中国人。

‛这个案例,使我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部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否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罪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到的,这时,警方只能设臵条件进行逮捕。

此外,犯罪者若发生‚犯罪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这个案例还使我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当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认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不管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还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打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例如上海的钓鱼事件,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却被上海有关部门调查“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仍然不能洗清罪名。

而孙中界好端端断了指头还洗刷不了无妄罪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也还好理解,但它却偏偏发生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实在匪夷所思。

究竟是孙中界个人的悲哀,还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民族的悲哀?好端端在街上开车,出于善心帮助了急事相求的同类,结果却被同类扭打、拷问、侮辱,还被迫承认违法,交出巨额罚款。

这究竟是他们的确智商太低,还是被利益蒙住了眼睛,遮蔽了人性?按照我们浅薄的法律知识,只知道法律是用来惩戒做恶,保护广大民众的,就是所谓“抑恶扬善”吧,而不知道做好事也会遭恶报,而且来自执法部门。

原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有些人管理的领域就不再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原来我们只以为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事后惩处,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止犯罪,即“防患于未然”。

上海的“钓鱼执法”让我们懂得了,“执法”还可以教唆那些原本不想、或者没打算做坏事的人去做坏事,然后再将他们“绳之以法”。

用这种手段“执法”,打击的是人性中的善良,摧毁的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

今后遇到他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谁还会做好事?一个没有了同情心的民族,将何以立于天下?人与人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人人自危,互相设防,还谈得上建设“和谐社会”吗?“钓鱼执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层问题,一定要追究他们对道德的破坏罪,对法律的践踏罪,对人性的伤害罪,决不能不了了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论道德与法律10月14日晚,年轻司机孙中界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被指涉嫌非法营运。

孙中界不服,认为执法部门在放“倒钩”,为“自证清白”,孙自残小指。

新民晚报要闻版报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局的?一个老老实实的百姓又有什么天大的冤情要用一个手指的代价来澄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漏洞所导致的?当然,小伙子的“断指”义举毫无悬念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很快成立了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在经过所谓各界的一遍又一遍的调查之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孙先生确实是落入了一个由一些管理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精心编织起来的骗局!但是尽管孙先生的冤屈被澄清了,一群执法部门被法律制裁了,黑车也确实是一个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为了一个国家的良好运行!那难道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由一些部门向公众道歉了就行了?那孙先生出于道德的因素搭载一个需要帮助的市民是否应该取缔、禁止呢!在遇到一位在黑夜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对他或她说,“对不起,法律不允许我们随便搭载其允许范围外的人员”,然后直接走开!“孙中界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

是否孙先生不断其指高级执法部门就忽略这些事情?为了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自然要严厉打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能脱离文明、守法吗?,放“倒钩”这样的事情也能叫执法行为?各市政府也多次强调,既要打黑车,又要文明执法。

如果联合调查组一旦查实有放“倒钩”行为,就应该依法处理相关执法人员。

更要问责各高级部门的不妥治理!不过这应该不是什么“如果”的事情了。

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学过“助人为乐”这样的词语,也听说很多助人为乐的事情,那么现在是否就因为这种事情而轻易就放弃,放弃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的中华美德!虽然这么说有点因噎废食,但是近年来不管是在各种报纸上还是在各种杂志上,为了帮助别人而反遭咬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一切到底是谁的错?如此“钓人”事件应该归罪于法制的腐败还是道德的不该完全保留,或者是两者根本就不能共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根本难道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吗?中华名族闻名五千年靠的是道德与法制,而如今这种碎裂的局面——道德变成一个让人人感觉害怕的东西,法律也沦丧为了少数人的工具、一个普通人名可望而不可即的模糊的影子!让曾经光辉的名族风范黯然失色!如今还没有到强化道德,完善法制的时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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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
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
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

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当时张晖车中的“乘客”(即“钩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纵容、奖励“钩子”通过“胃疼”的方式骗取原告的同情,进而对原告进行栽赃陷害。

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对张晖进行人身攻击并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原告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并在庭审中两次向原告表示歉意。

而对于原告表示在被告执法过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为,被告认为,在制止“非法营运”过程中采取的是正常的执法行为。

在对原告进行询问时,确实让其滞留了一段时间,但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

被告在陈述阶段表示,将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常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法院判决情况
11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
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三、关于本案的思考
“钓鱼执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百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它严重违背了行政原则。

(一)、“钓鱼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法规是主要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也对行政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严格的定义,其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而“被钓鱼”的行为往往是普通人的善意行为,执法机关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把这种普通人的善意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与合法行政的要求相违背。

(二)、“钓鱼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主要产生原因是受利益驱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某种利益。

只有公正的行使权力,才能达到公平,才能使各种关系得到调整,使国家、社会的公告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利益得到很好的兼顾。

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为却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极大的经济利益作为了自己执法的动因。

有媒体称,上海的“钓钩”人数可能有上千人,他们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并以陷害他人的方式获取暴利。

“钓钩”与执法机构之间有协议价格,每“钓”到一辆“黑车”,“钓钩”可以获利数百元。

2可见,政府的这种钓鱼执法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初衷,这里权力不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在变相的掠夺人民的血汗,因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禁止。

要想将这种行为禁止,建议应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给人民创造出一个阳光的社会环境。

(一)、国家应进一步的加强对与政府行为的规制,确保政府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杜绝失范现象。

从我们对于行政主体大量的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其实很多执法中的困境完全或主要的不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导致的,更主要是由于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在实施对于社会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没有实现很好的角色定位,结果该治理的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治理,相反的有些领域凭借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即可解决的问题,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由于伸的过长,使得公共行政不但不能凑效,反而由于不当的行政干预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在此过程中也加剧了权力的腐败。

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说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有诸多困境,那
1参考于《中国新闻网》
2摘自2009年10月29日新京网
么这种困境也主要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

而要实现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困境就必须给自己以科学的职能定位,尽快的从利益的纠葛中摆脱出来,真正的把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运用到公共服务上来。

(二)、从立法层面来讲,我们应进一步的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大力推进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法治行政其最大的方面在于要有法可依。

在宪法方面,我国在宪法中缺少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于人民权益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在一个法治的国家缺乏正当程序对于公共权力的适当的规范,则很容易出现权力的失范。

因为缺乏正当程序,公权力就会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从而极易造成其对于人民基本人权之侵犯。

所以,从立法的层面观察,我们应该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中把正当主程序作为一条宪法之重要准则在宪法中予以体现,从而进一步的为相关立法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为公民的权利救济提供宪法上的基本保障。

3
政府执法部门应该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阳光部门,不能因自身利益的驱使而去损害人民的利益。

所以政府部门应通过此事深刻反省自己在执法时所存在的问题,并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国家也应该在监督执法部门工作方面多制定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以确保政府执法部门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为人民服务。

3参考于《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律思考》张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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