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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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无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下是一些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了未经合法程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未进行听证程序,且处罚决定未经合法程序审批。

因此,该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案例二:某行政机关对某个人进行了超出自身权限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该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其设定的法律权限,导致该处罚决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案例三: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未合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并未进行必要的事实调查,导致该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针对以上案例,相关参考内容如下:1. 法律依据:详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明确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2. 违反法定程序:阐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定,并列举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的行为,如未通知当事人、未进行听证程序等。

3. 超出权限:解释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说明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罚的情况,并表明该处罚决定因此无效。

4. 违反法律规定:详细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是否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调查,并指出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事实调查导致该处罚决定无效。

5. 引用判例:参考类似的判例,阐明法院对无效行政处罚的判决,进一步加强对本案的参考。

6. 法律后果:指出无效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无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案件法律责任案例(3篇)

行政案件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某居民小区内,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就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权产生纠纷。

张认为,其购买的住宅楼下有四个停车位,而李占用其中一个停车位,导致其无法停车。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停止占用其停车位,并赔偿其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A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购买的住宅楼下共有四个停车位,其中三个停车位已由张占用,另一个停车位被李占用。

2. 李占用停车位的原因是,其购买的住宅楼下只有一个停车位,而其家庭有三人,停车位不足,因此李在未告知张的情况下占用了一个停车位。

3. 张与李均未签订任何关于停车位使用的协议。

二、案件审理A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收益和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收益和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收益和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A区人民法院认为:1. 张购买的住宅楼下四个停车位,属于张和李共同拥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

2. 张和李作为业主,对停车位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应平等享有。

3. 李在未告知张的情况下占用停车位,侵犯了张对停车位的使用权。

因此,A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1. 李停止占用张的停车位。

2. 李赔偿张因停车不便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三、法律责任分析本案中,李因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张的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简范本行政处罚案例

精简范本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案例1. 案例背景某城市地税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违反了税收管理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税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案情描述该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收入,以此逃避应缴纳的税款。

经过税务审计,地税局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迅速展开调查。

经审查,该公司在多个财务报表中虚报了收入,通过虚构交易、隐瞒收入来源等手段,使得应缴纳的税额大幅减少。

此举不仅违反了税收管理法规,也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3. 处罚决定地税局调查人员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逃税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有一定的规定。

最终,地税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根据涉及的税款金额和逃避税款的程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人民币的罚款。

2. 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该公司故意逃税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地税局决定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禁止其继续经营。

3. 移交司法机关:鉴于该公司涉嫌犯罪,地税局决定将相关证据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4. 行政处罚的意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有效地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仅能够恢复税收秩序,遏制逃税行为,更能够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压力下,企业将更加重视自己的税务合规,不敢轻易违反税收法规。

,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迅速惩罚违规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处罚程序快速高效,能够更好地维护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

行政处罚还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一个有效的手段,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制止。

通过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 结论行政处罚案例展示了税收管理部门对逃税行为的果断和坚决态度,以及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道路,行政处罚•【案号】(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5.09.10裁判规则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贝某某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

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

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

贝某某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经先于原告驾驶的案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

对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范文
范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对XXX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XXXXX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XXXXX公司在XXXXX时期,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XXXXX行为。

对此,依据《XXXXX法》第XX条第XX款,我局决定对XXXXX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XXXXX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XXXXX元。

请XXXXX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办理汇款手续。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措施。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处罚单位:
XXX行政处罚局
范例二: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由:XXXXX公司在XXXXX期间进行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查,我局认定XXXXX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XXXXX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XXX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将对XXXXX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XXXXX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XXXXX元。

请XXXXX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年月日
行政处罚单位:
XXX行政处罚局。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监理未履职 广东 行政处罚案例

监理未履职 广东 行政处罚案例

监理未履职广东行政处罚案例一、案件背景近日,广东省一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因监理未履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监理公司,其监理未履职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监理未履职的具体情况1. 该监理公司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理,导致了工程质量问题,包括结构裂缝、材料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

2. 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导致问题逐渐积累,最终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

3. 监理公司未能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未能督促其整改不合格行为,加剧了工程质量问题的恶化。

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监理公司监理未履职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监理公司行政警告,责令其立即整改监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并进行深刻检讨。

2. 根据相关法规,依法对监理公司进行罚款,并对监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今后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履行监理责任。

四、引发的思考1. 监理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监理公司未履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引发了对监理工作的重视。

2. 监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监管和督促,及时发现并处理监理未履职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五、结语监理未履职事件的发生,提醒我们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公司需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督促,共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监理工作的更多重视,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监理未履职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监理工作的更多重视和关注。

监理作为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责任重大,关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公司未能履行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这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监管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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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教学(案例材料)案例一: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一、案件梗概2009年,上海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事之前,司机张晖也搭载胃痛路人,而遭遇钓鱼执法。

两个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二、事件回放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化名张军)驾车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

详细情况张军“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

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

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

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9月10日张晖在爱卡上海论坛发了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帖子。

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0月14日晚到上海开车才两天的18岁河南小伙儿孙中界,本打算做好事让人免费搭便车,没想到却陷入执法部门的“钓鱼”圈套,被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拉客。

详细情况“我想不通,做好事会给我惹这么大祸。

”孙中界说,他家住商丘市柘城县农村,哥哥孙中记在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车队当队长。

通过哥哥介绍,他来到哥哥所在的公司开车。

10月13日是他头天上岗开车。

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10月14-19日孙中界激愤之下断指以证清白。

事情发生后,孙中界的哥哥向媒体投诉,东方早报等上海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上海本地媒体以及北京、广州等地的媒体纷纷赶至上海采访。

详细情况记者:如何证明你的清白?孙中界:我怎么能证明?只有天地良心知道我的清白,我要说的是,我是在做好事,我没要那个男子的钱,是他丢下钱诬陷我的。

既然执法局说我非法营运,就请执法局拿出录音录像证据,我愿意配合他们的调查,希望他们能公开他们的证据,还我清白。

记者:下次开车再碰到有人遇到困难求助拦车,还会停车吗?孙中界:我很想帮助这些人,可我再也不敢轻易停车了,我已经为这付出一个手指的代价了。

10月20日浦东新区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

结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此结论引发全国普遍质疑。

10月22日浦东新区又成立了一个新的联合调查组,由上海市,还有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还有中央、地方的媒体共同组成,彻查“钓鱼案”事件。

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宣布:浦东新区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10月27日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承认孙中界的确是被“钓鱼”后,100多名“中招”者聚集在原南汇区城市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还车或退回罚款。

10月29日上午上海“张晖事件”的被处罚人张晖从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回罚款。

11月12日下午张晖在“天涯社区”发表《我家人被钩头威胁,为何要如此苦苦相逼》的帖子,他在帖子中称收到一封恐吓信,信中称掌握张家信息,要求他罢手撤诉。

补充情况在两天暗访中,一证件号为“沪,16337×”的出租车司机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这位老司机一直在闵行区地带做生意。

他向记者证实,所谓“钓钩”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这很正常,真的黑车嘛,很难抓的。

那么就找个‘钓钩’来,钓你上钩,让你做黑车,罚罚款喽。

”他说,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

每次执法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

“钓头”在招募“钓钩”时不分男女,一般有三个要求:一是长得干净,不猥琐,但也不容易被记住;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至少得像个普通市民;三是容易被信任,“最好胖一点,和蔼一点,憨厚一点”。

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

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

“钓钩”用这些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

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

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

他们往往通过“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

他们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拥有收取行政罚款的专用账号。

11月16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首度回应“钓鱼事件”:说明我们法治意识淡薄。

11月19日张晖诉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审结。

法院当庭判决原告张晖胜诉。

补充情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曾提到,在两年时间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三、讨论问题1.为什么会出现钓鱼执法?2.在哪些情况或者领域还有钓鱼执法?3.钓鱼执法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为什么?案例2:同一地点的105次罚单一、案件简介2005年,杜宝良,一位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

他的事情不仅被报纸整版地报道,还被冠以“杜宝良现象”进行讨论,许多人通过电视看到了这位老实得有些木讷的卖菜人。

杜宝良也是“有车一族”,他开着一辆长安小货作为运菜的工具,早上两点起床,到南城的蔬菜批发市场去批菜,然后赶在六七点钟进城,到位于西城区真武庙头条的一个小区去卖菜,一直到晚上8点天黑了才回家。

每天他只能睡四五个小时,然而就这样,忙忙碌碌一年,才能挣1万元钱。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到交通执法站查违章记录时一下子就蒙了,他每天只开二十七八公里,就是批菜、卖菜、回家的路程,但真武庙头条是必经之路。

由于真武庙头条路很窄,而且道路两侧都被辟成了收费停车场,总是密密麻麻地停满了车,所以那条路是个单行线,西口有一个禁止驶入的标志。

但多年来杜宝良总是大老早就来,天黑了才走,每次从西口驶人时很少碰上车,也没有遇到过交警,习惯成自然,看到那个禁行标志他也不在意。

对于路上新安的电子眼,杜宝良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他说,在北京这么多年,都是半夜2点多就起床,晚上七八点钟才回家。

到家吃口饭就睡觉了,不读书,更不看报。

家里有台电视机,基本上不看。

他真的不知道摄像头这么厉害,也不知道得自己去查违章记录这条规定。

而在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曾经在该路口被查出违章。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接受了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的10500元巨额罚款,6月9日,按照相关规定,他重新参加了交法考试后取回了驾照。

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为无效标志为由,要求撤销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罚款。

杜宝良起诉西单队的理由是:禁行标志应为无效标志;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西单队未及时告知杜宝良有违法行为,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

2005年6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决定。

2005年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召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动员大会。

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北京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

此外,民警暗中执法也将有所约束:以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

交管部门还将全面清理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

今后,固定违法监测设备重点安装在交通秩序乱点、事故黑点、警力控制不到地区。

市交管局局长李建华将“非现场执法告知的环节是否通畅”、“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有无不规范”、“限速标准是否需要规范”等四类行为列为“需要规范的重点执法环节”,并就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八项整改措施。

2005年7月27日,杜宝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交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请求。

撤诉书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杜宝良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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