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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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案例(3篇)

行政处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的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一栋高层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经某市规划局调查核实,该房地产公司擅自建设的住宅楼共10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

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建设费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某市规划局对某房地产公司擅自建设的住宅楼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擅自建设的住宅楼。

2. 对某房地产公司处以违法建设费用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5万元。

四、执行情况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在某市规划局的监督下,某房地产公司自行拆除了擅自建设的住宅楼,并缴纳了罚款。

至此,该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某市规划局有权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3. 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篇一: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案例]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通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上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例分析]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处:1、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对关某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直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本案中,宋某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这是不合法的。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

这是不合法的。

4、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41条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法律行政处罚案例(3篇)

法律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食品经营部在其店铺内销售的某品牌饼干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表示,该饼干包装上标注“无糖、低脂、高纤维”,但实际食用后,发现饼干中含有一定量的糖分和脂肪。

消费者认为,该食品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以下事实:1. 某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4月1日购进一批某品牌饼干,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 该批饼干包装上标注“无糖、低脂、高纤维”,但实际配料表显示,饼干中含有葡萄糖、麦芽糖、棕榈油等成分。

3. 某食品经营部在销售过程中,未对饼干的实际成分进行明示,也未对消费者进行告知。

4. 某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承认,其知晓饼干中含有糖分和脂肪,但为了提高销量,故意在宣传中未提及。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处罚决定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食品经营部在销售饼干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某食品经营部作出以下处罚:1. 责令某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3.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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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一部分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题型年份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总分1999年0 2 3 0 51998年0 3 1 1 51997年0 4 1 0 51996年0 1 1 0 2二、命题重点分析行政处罚法的考核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1行政处罚的主体2行政处罚的程序3行政处罚的设定4当事人的程序权利5裁执分离原则三、选择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历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范围来看,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考核的重点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2因该法较新,主要以记忆性题目为主。

根据以上对行政处罚法考核中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的分析,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因为考核的重点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因此,对于处罚的程序及设定方面的内容应非常清楚。

《行政处罚法》对于处罚的设定及处罚的程序均有专章规定,对这两章内容应该重点识记。

其中对于处罚的设定应结合行政法律规范的几种渊源形式加以记忆,这些法律规范的形式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等考核内容中也会经常出现,可以结合这些内容加以记忆。

2因该法较新,主要以记忆性题目为主,因此,应着重对《行政处罚法》的条文有所了解,在上述基本内容之外,对于裁执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等,也要有所了解。

因为这些内容都是该法中独到的对中国行政法治的新贡献。

3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立法活动中最精彩的篇章,但一直未见出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于上年度生效实施,而其中也有有关听证方面的规定,建议考生结合这两部法的规定,适当准备有关听证程序方面的题目。

在准备时应该记住,听证程序在渊源上是从司法听证产生的,其中很多规定与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特别是庭审程序,有很大关系,如应试时实在想不起来了,答司法程序的内容也可以,但千万记住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人。

四、案例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目前尚未出现过案例,但因行政处罚涉及广泛的行政管理领域,如治安管理、价格、环保、森林、渔业等,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系密切,因此,与这些部门法联合出题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对于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能力效果十分明显。

建议考生在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条文时,结合自己对行政法其他部门的了解,自我设计题目,防患于未然。

第二部分试题分类评析一、单项选择题〔1999年试题〕(每题1分)1.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B.②③C.①③④D.①②☆D本题考行政处罚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如果考生熟记《行政处罚法》第41条,则D无疑。

如果考生一时想不起这一规定,可以按下列思路排除。

③④所提到的,正是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

如果考生分不清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可能会选此项,但对此项进一步校验的结果是,如果选此项,则应A、B、C、D全选。

因为①②中所提及的内容都是行政处罚法中反复强调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要求,缺一则构成程序违法。

从而否定了C。

③④既然是并列的要件,要么全选,要么全不选。

因此A、B也不能选,只能选D。

而这正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

2.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C表面上看,本题死抠条文(《行政诉讼法》第37条)。

即可。

但象这样具体的规定,散布在几十万字的法条中,真考到某几个字,如保存或提存,要让考生记得清楚,确有点勉为其难。

此时,适当的猜的功夫不可不具备。

当然,猜也不是乱猜,就本题而言,至少有以下两点是猜的不二法门。

首先,最重要的是要记住,本题只有一个标准答案。

其次,本题的选项中前半句基本相同,因此暗示这是道死抠条文的题。

而这样的题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错误仅在最容易混淆之处,更确切地说就是一字之差。

基于以下两点,可以比较容易的否定A、B。

这样,猜的成功率就由原来的25%提高到50%。

考生可不要小看这点“小伎俩”,律考每年的及格线都是60分,化成百分数就是60%。

也就是说,如果每张卷能保证20分的题绝对有把握,其他80分保证50%的猜对率,那过关就没有问题!另外,更高明的猜测,则是基于法律功底的直觉。

就本题而言,由于A、B涉及到对证据附着物的封存(实为查封)扣押,这样的权力极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法律一般不会泛泛地授予所有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因此,这两个选项应当排除。

而D所说证据的提存,稍具有诉讼法经验的考生也许会想到,对于证据的提存涉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行政机关自己提存的证据不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因此,所谓证据提存一说,也不可能通过作为实体法的行政处罚法明确授予所有的行政机关。

这一选项也有疑问。

至于登记保存,由于涉及登记程序,是在当事人或相关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证据的可采性有保证,对证据附着物的强制措施也有所限制,是法律最有可能规定的证据保全措施。

本书作者无意误导考生投机取巧以取宠。

这一切的出发点只有一个,考生通过复习应当达到的最高境界是“随心所欲不逾矩”──将法理谙熟于心。

这是作者自谦之辞的“猜”字的主旨所在。

即使是对法条非常熟悉的情况下,上述基于法理的推断也是不可或缺的。

因为这是保证答题万无一失的自我校验的思路所系。

〔1998年试题〕(每题1分)3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的?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C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D公安局的拘留权☆D本题很简单,不要多想。

见《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A3辆汽车的性质B A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C B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D本题首先应当明确,没收汽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A公司所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该案审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5199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199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如何处理?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C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某的行为已超过两年,应不予处罚;此处的两年的认定是根据同条第2款规定,即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97年试题〕(每题1分)6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县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站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A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该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答案应当是委托机关,即县技术监督局。

7《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为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

但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C有关当场处罚的规定,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这仅指当场处罚,而非行政处罚的当场执行,而题中所说的当场收缴显然是指当场执行。

行政处罚的当场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这是当场执行的基本法律要件。

另外同法第48条还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这属于当事人申请当场执行的情况。

但在上述两种当场执行的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当场执行的基本程序,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及第49条所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当场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刻意从严控制的,不但对有关当场执行的权限、场合作了明确的限定,而且对程序的规范也十分严谨,其中最有特色,当然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赋予相对人拒绝在程序不合法时当场执行的权力。

81997年5月2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那种规范性文件设定?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A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法律设定。

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

”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

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知各高某打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A超越职权B滥用职权C违反法定程序D显失公正☆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期限,就是所谓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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