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改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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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标题: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摘要:本文选取了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探讨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对案件的影响和启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期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合理的解读和分析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智慧城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交通系统的研发和运营的公司,该公司在研发智慧城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该公司却被发现在其研发和运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经调查,发现智慧城市公司在对智能交通系统进行试点运营中,为了提高城市数据的准确性和智能化程度,公司利用大量无线传感器设备在城市各个角落进行数据采集。

然而,在设备放置的过程中,智慧城市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导致设备的放置不当和处理不当,使得电磁辐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对于电磁辐射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智慧城市公司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过程智慧城市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首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事实认定,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接下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规定。

智慧城市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择了进行缓期缴纳罚款并整改的方式。

五、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被处罚方,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并承担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该公司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必须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缴纳罚款并整改。

行政处罚法200元案例

行政处罚法200元案例

1.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

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

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是200元。

两者是冲突的,或者说是矛盾的。

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法律规范的位阶。

从立法主体上,《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都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2005年5月27日,刘某与王某、申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国际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流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

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某花木种植中心借款2580万元,并于2005年7月5日将上述2580万元作为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的增资,将医药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万元变更为2600万元。

2005年7月6日,申请人将2580万元注册资本抽回,归还花木种植中心。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200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于2006年6月5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审理结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析意见(一)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是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此,《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可见,在新旧法律相冲突或者旧法未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更好的保护,二是必须存在有关新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原告:马彦龙。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达开,局长。

1999年9月9日晚23时10分,马彦龙在县城镇5号统建楼四单元楼梯内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被布尔津县林业派出所发现,并当场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予以扣押。

9月10日,布尔津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林罚书字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马彦龙的冬虫夏草25公斤,并罚款43250元。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林罚书字第17号处罚决定,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彦龙诉称:1999年9月9日晚,我在5号统建楼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从上面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枪,把我押到林业派出所,给我作了笔录,并扣押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又把我拘留了一晚上。

9月10日林业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25公斤冬虫夏草,并处罚43250元。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按规定行使这种职权的应为农业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而被告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县林业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本地区属高寒地区,野生植物一般都是长在山区,历来都属林业部门主管,在处罚过程中向原告交待了权利义务,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国家二类保护植物而言,在4号令中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业局对原告马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发布施行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规定的效力不及该案的被处罚者。

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依据1998年《新疆林业》中所刊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新疆地区分布)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其材料是立传材料,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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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 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 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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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
利:1、知情权;2、陈述权申辩权(第六 条);3、听证申请权;4、申请回避权;5、 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 行政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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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1)依法成立;
(2)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4)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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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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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关于案件移交后面重点讲)
5、从轻、减轻规则: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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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 规定。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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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3、受委托组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
(1)执法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保全意见(2)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保全(3)登记保证(4)作出处理决定,时 限是7日,7日内对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应作出查封扣押决 定,应当返还的作出返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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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 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要求: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

二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

三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6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罚意
见审查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撤销案件决定。

(4)移送决定。

33
集体讨论的案件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 批准后决定。
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 份;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 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 听证,听证原则上要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公开送达等等。
8
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
2
学习的目的
1、充分了解<<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 容
2、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制 作
3
一、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
现在三个方面: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行政处罚应当适当。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
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1、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要公布; 2、依法给予违法者的处罚要公开。主要表现在行
6、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规则:(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时效规则(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
8、单处和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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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 序等 (一)简易程序
调查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身
份;(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回避,执法 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制作笔录。 包括询问证人笔录、讯问当事人笔录、勘验笔录他现场笔 录等

29
检查程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特别检查
证据保全程序:
应当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给予两
次以上的罚款;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
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中一个行政
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
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
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
再次实施罚款。
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 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 认定的每一个违法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 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均已收集在案。
13
4、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违法事实性质认定准确无疑。
14
5、处罚恰当 (1)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

时限:当事人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当日起3日内向听证
组织机关提书面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是否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准,
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口头表示为准。
听证的进行:听证开始、听证调查、双方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形 成听证笔录,签名。
32
6、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以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措施。
4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惩罚违法,并以此方
式教育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行政法 律规范
5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法事实为依据,处罚宽严要适当; (2)处罚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避免孰重孰轻; (3)处罚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
达到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员,起到法律警 示作用; (4)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处罚。
15
6、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使行政处罚 案件从立案、调查、审理、处罚等各种环 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定程序。
立。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听证权(对公民500元以上、其它法
人组织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注意 应完全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
31
5、听证程序
1、听证的概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以特定方式听取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

第七,告知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
26
(二)—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 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虽然属于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行政机关认为不以 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为好。

27
1、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 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 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活动。行 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 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调查的 决定才是立案。
又做出明确规定,“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 罚代刑。 (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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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适用
1、过罚相适应
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
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事实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主要是: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后果及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责任, 以及产生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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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确凿 (1) 据以定案处罚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
的; (2) 据以定案处罚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
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 (3) 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一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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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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