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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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犯 罪 意 图 。 “ 鱼 执 法 ” 的 特 征 是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主 钓 动 制 造 或 设 计 引诱 他 人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并 以此 收 集 证 据 和 相 关 信 息 对 行 政 违 法 相 对 人 做 出处 理 。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日在 上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 海 市 浦 上 东 新 区 副 区 长 陆 月 星 、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城 上 市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局 长 吴 福 康 , 因 对 1 0 案 侦 查 ,然 后 才 是 侦 查 手 段 的 运用 规 定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一 犯 罪 事 实 是 已经 发 生 这 而 后 被 发 现 ,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事 依 虽 然 目的 正 当 ,但 手段 的 不 正 当 , 仍
为 , 终 目的 是 为 了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最
从 安 事 件 ” “ 鱼 式 执 法 ” 此 前 的 初 步 调 查 法 定 的 原 则 , 反 了刑 诉 法 规 定 的追 究 犯 秩 序 , 而 保 障人 们 的 自 由 、 全 和 财 产 。 为 钓 , 违 因 此 真 正 的 钓 鱼 执 法 在 目的 上 是 具 有 合 结 果 与事 实不 符 , 社 会 公 开道 歉 。 同 时 , 罪 的程 序 和 步 骤 。 诱 惑侦 查 之 非 法 性 正表 向 上 海 市 启 动 相 应 的 问责 程 序 , 直 接 责 任 现 在 违 反 了刑 诉 法 先 有 犯 罪 事 实 , 有 立 理 性 的。 对 后 人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市监察 局 1 2月 7
行 政 与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 “ 钓鱼执法 " 的法理 辨析
◎文/ 刘启 路
20 0 9年 1 O月 1 日晚 ,河 南 青 年 孙 4 中界 挥 刀 自 断手 指 抗 议 上 海 “ 鱼 执 法 ” 钓 , 引起 全 国媒 体 和 广 大 网 民 高 度 关注 , 此 把
了调 查 某 些 极 具 隐 蔽 性 的 特殊 违 法 行 为 , 特 意 设 计 某 种 引 诱 违 法 的情 景 , 者 根 据 或 违 法 活 动 的 倾 向 提 供 其 实 施 的 条 件 和 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的背后是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现象。

这种非理性执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公信力,还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存在的价值和问题,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

本文从对“钓鱼执法”的概念出发,英美法系中警察圈套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探究它的正当性以及走向合理性的分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

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罪的机会,引诱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诱导被告人实施犯罪。

警察的目的是要拿到犯罪的证据。

这种定义与我国的“钓鱼执法”颇为神似,从它的名字就能看出它的合理性的根基不稳,“圈套”的贬损意味不言而喻。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上文所说的“警察圈套”,所以“警察圈套”也可以算是“诱惑侦查”的一种。

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论_钓鱼_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论_钓鱼_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总第112期2010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2Sep.,2010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姬亚平(1968-),男,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6年司法部项目《行政证据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钓鱼执法”及其学理分析】【编者按】法律及法治以抑恶扬善为最基本的品性精神与底线伦理。

好心帮载反倒被钓式的“钓鱼执法”,因其非但没有给与行动者向善的正向激励,相反却异化为利用人性中最基本的同情心为“饵”,“引诱”善良的守法公民“违法”而被众多学人冠以“公权敲诈”而嗤之以鼻。

以严肃的法学思考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一异化的执法方式不仅是对法律品性及其尊严的玷污,而且其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它对原本就已较为脆弱的公权公信力乃至社会信任危机一致命打击。

以“钓鱼执法”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为题,广大法律学人可以从不同的面向去发掘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及其利益驱动下的“罚款经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诱惑侦查”下提取证据的合法性及法律规制。

当然,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去分析政府治理黑车载客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问题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解释力……基于这一素材延伸出法律问题的多面性,本期“学术视点”栏目特组织《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执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行政法视野下的诱惑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三篇文章就这一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学理分析,以期更多的学人就这一研究素材及其包含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分析。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钓鱼”执法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和法学界一致认为其违法,但是没有人能指出它究竟违反了哪个法。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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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
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
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
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在这起钓鱼执法案例当中,揭示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困惑,一方面,黑车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执法手段单一匮乏又难以遏制黑车的猖獗之势,加上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与指标化考核方式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套路。

促成一种“公私兼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已然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钓鱼执法”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
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往往事先设好“圈套”,让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行为,以此来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并以此来惩处行政相对人。

可见,这种“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另外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 , 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 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2、“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对于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通常只是把它作为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 而不作为一种常规性侦查手段,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侦查方法实现查处的案件时才“迫不得已”运用。

行政机关执法的对象,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其恶性程度并不严重,轻易运用钓鱼的方法很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

①“钓鱼式”行政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很难确定,被设计或诱惑的人员可能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意识或者只有违法的倾向性,如果没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设计的圈套,行政相对人就不会或可能不会违反行政法律,而正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诱惑才进行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处罚明显是有失公平、不合理的。

3、“钓鱼执法”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 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几乎是同时进行,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 , 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

4、“钓鱼执法”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定案依据。

对于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8 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
①周玥:《从“钓鱼执法”谈行政权力的制约》,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
对此应当知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撤销。

5、“钓鱼执法”的行政处罚方法缺乏规范性。

《行政处罚法》第 53 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这是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规范化做出的最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把处理每个案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实行罚款提成返还政策。

即行政罚款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执法主体,这就是所谓的“执法经济”。

②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不正当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可见“钓鱼执法”内藏着一条“执法经济链”,执法牟利成为了“钓鱼执法”屡次发生的驱动力。

四、“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制:
1、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我国法律制度中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只要证据准确了,程序有些错误不要紧。

其实,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违法执法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违反了执法程序,或是疏漏了重要的执法环节而导致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既能通过程序义务约束、限制行政行为、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又能通过程序权利鼓励、支持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至今还没出台,缺少对行政程序全面的规定,“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程序观念”。

③“钓鱼执法”就是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正当程序的严重违背。

因此,必须加快完善行政程序法来有效规制行政执法行为。

3、规范行政处罚,斩断利益链条。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为获得利益,它不应成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

“钓鱼执法”中执法活动变成“钓钩”者的日常工作,变成一种谋生的途径,形成了“钓鱼执法”的利益链条。

要斩断这个链条,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
②周玥:《从“钓鱼执法”谈行政权力的制约》,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
③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少。

其次,要求政府执法要完全依据法律,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执行。

同时需要改变长期以来的罚没款返还制度,建立健康的工作激励机制,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有收益行为。

只有从源头杜绝了执法利益来源才能有效的遏制“钓鱼执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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