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结合案例阐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据报道,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实现交通畅通有序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很显然,某市这种行政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典型的好心办错事。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则,亦即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在品质和必然要求,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责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有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称为合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标题: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分析摘要:本文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分析了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重点讨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接着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最后,总结了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共性和个性,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执法、司法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调整的一种具体方式,是国家行政体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改进行政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公民、法人进行权力的行使和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处置性,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具体事务作出处理决定;再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即行政机关对具有同类性质的事务采取相似的处理方式;最后,行政行为具有专属性,即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对特定事务进行处理。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的要求。
合法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其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再次,必须符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相关规定;最后,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应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内容、方式和结果上符合客观规律,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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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正文: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背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职能所进行的一种具体行为,是行政组织对外界做出的一种积极的、有目的的、具体的、有法定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行政机关对外界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符合法律精神的特点。
2、合法性的要素(1)依据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法规来支持和授权。
(2)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形成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征得相关方面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公开的听证等。
(3)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1、合理性的定义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合乎伦理的特点。
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最根本的要求,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常理、伦理和道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合理性的要素(1)目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合乎情理、合乎常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2)方式合理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必须合理,即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和职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效率、行政成本等因素。
(3)结果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合理,即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等资料,请参见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负责行政管理的机关或由授权的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指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犹如行政行为的双翼,共同保障着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法性,简而言之,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一举一动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具体表现来看,行政合法性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合法。
这意味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他部门无权越俎代庖。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措施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或随意扩大解释。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也要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即使行政行为的目的是正确的,如果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
比如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它是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也将陷入混乱。
同时,行政合法性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只有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行政合法性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办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使行政工作更加顺畅地开展。
然而,仅仅强调行政合法性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的理念也应运而生。
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公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行政管理的目的相适应,不能显失公正。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相似,处罚的幅度应当大致相同。
如果一个人因轻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过重的处罚,而另一个人同样的行为却处罚较轻,这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合理。
合法性审查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和可以依据的程序;合理性审查则注重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的基础,即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着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等法律文件合法行使权力。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行政机关具备明确的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同时,应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和宪法、法律等法律文件相协调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具备基本的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侧重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客观规律和公共利益,在决策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弊,并采取了符合合理性标准的决策。
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决策的目标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包括不同群体、地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决策的过程是否透明公开,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最后,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支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审查则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更加科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施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让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追责。
同时,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于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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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摘要. 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
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
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价值评判就成为了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
明确这一价值评判标准,对于指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法与合理是人们对行政行为的两个基本要求,所以,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近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
在封建社会,立法、司法、行政不分,国家大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命令就是一切,臣民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三权分立被资产阶级所采纳。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了议会、法院和政府。
议会根据民意制定出法律,政府则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因此政府也必须守法,否则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实施,国家的法治也无从谈起。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来讲,任何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政府更不能超然于法律之上。
而且为了禁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树立政府守法的信念。
二* 要论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按照通说,行政行为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接受合法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律意义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来分,可以做出许多的分类,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范围等作了比较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只能严格地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没有选择和裁量的权利。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裁量。
行政主体在做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限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自己的权衡和判断来具体选择实施什么样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但是,羁束行政行为不等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也不等于合理的行政行为。
合法的行政行为和合理的行政行为这个提法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判断,是人们根据某种标准对行政行为所做出的一种评价。
羁束行政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只有当它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我们才能说它是合法的。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也是如此,由于受业务素质、信息来源、物质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所做出的判断与裁量可能是不合理的。
所以要确定一定的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价值判断。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第二,主体的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做出的,行政权力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是实施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
但是任何行政权力总要有一定的限制,法律从各种角度为行政权力设定了各种界限,运用行政权力不能超越这些界限。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行为内容合法。
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
抽象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
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不同效力和层次的,是由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制定出来的,它们的效力有高有低。
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以高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没有适用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样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第二,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
任何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前,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即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变成了现实,这一事实的出现使得行政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完成行政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作的。
没有客观事实,凭空臆造或根据歪曲了的、不真实的想象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三,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程序合法。
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
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步骤和次序。
程序不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而且起着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益不受行政权任意侵犯的作用。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
违反程序法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但是,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仅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可循,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也找不到程序法依据,为判案带来困难。
因此,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行政程序要合法既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制度。
另外,不同的行政行为,法律对其程序可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因此,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如何,还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如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
(% 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之分。
对于要式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会被有权机关撤销而丧失其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许可决定后,必须向其颁发许可证。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正是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会产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巩固反封建专制的成果,认为无法律便无行政,崇尚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
政府所扮演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
人们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和治安等少数一些领域。
而自由裁量是与专制相联系的,会构成对人们自由的威胁。
然而近代以来,尤其是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之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职能不断扩大。
行政方式由原来的消极行政转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的现代服务行政。
行政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大大增强,行政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更加明显。
在这种形势下,法律已不可能对全部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做出详尽的规定以作为行政机关行动的准则。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了客观的社会基础: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种种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做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
总之,现代行政机关拥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仅仅以是否合法来评价行政行为是不足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价值判断,也不能够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合理性问题的提出,对于实现行政法治,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实现最基本的正义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行为合理性应具备的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时,就必须符合法律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而不能违反这一目的。
否则,就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行为具有正当动机。
正当动机,指行政主体做出某一行政行为,在最初出发点和内在起因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和法律精神。
如行政机关罚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而不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这就是不正当的动机,在这种动机支配下,行政机关就会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程度。
虽然罚款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它却是不合理的。
动机正当,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将自己的偏见歧视强加给相对人。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
相关考虑,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否则就是不相关的考虑。
不相关的考虑也是行政行为不合理的表现。
不相关的考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如处罚某一违法相对人,因为该人是自己的朋友的亲戚而从行政与法—轻处罚;二是忽视了相关因素,即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打架行为时,只考虑打架后果而没有考虑打架的起因。
总之,基于相关考虑要求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公正即平等对待。
它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不能给予不同的对待。
与平等对待相对应的是歧视和反复无常。
如行政机关处理甲乙俩人的同样性质同样情节的投机倒把行为,对甲仅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而对乙却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