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满足什么条件
行政行为之行政许可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3 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原则
4.3.8 实施许可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1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条件和程序。 ①设定事项范围法定 ②设定、实施主体法定 体现对行政许可权力规范和约束
4.1.1 设定事项范围法定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安全资源与服务,标准资 格不马虎)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驾照)
例:①有限自然资源配置:土地、矿产、草原、水等自然资源开发利 用;②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各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航空航线、 无线电频率等;③专营权利(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自来水、煤 气、电力、电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公共利益密切相 关的行业(行业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特点,放开竞争容易影响服务效能)。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3 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原则
4.3.5 决定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42-45条 ① 除可以当场作出外,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 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③ 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机关决定的20日内审查完毕。 ④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⑤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时间不在此列。
统编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知识梳理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1.含义: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第三课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P35-P41)(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4)其他权利。
包括: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P35-P36)(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2)政治自由。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重要性: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监督权。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重要性: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P36)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违反义务需担责4、人身自由(P36-P37)(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作者:孔凡华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阐述了《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与否的范围之内,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维持判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
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其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同层次的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以下5项,只要具备其中1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以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申请⾏政复议需要满⾜哪些条件我们知道,当我们对⾏政机关针对违法⾏为实施制裁的具体⾏政⾏为不服时,当事⼈可以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维护⾃⼰的合法权益。
那么,申请⼈申请⾏政复议需要满⾜哪些条件?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政处罚是⾏政机关针对特定当事⼈的违法⾏为实施制裁的具体⾏政⾏为。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对⾏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但是,申请复议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有:第⼀,申请⼈具有主体资格根据规定,⾏政复议申请⼈是认为具体⾏政⾏为(⾏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法》第⼗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政复议。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其法定代理⼈可以代为申请⾏政复议。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的,承受其权利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复议。
同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申请⼈、第三⼈可以委托代理⼈代为参加⾏政复议。
第⼆,具有明确的被申请⼈⾏政复议被申请⼈,是指因为申请⼈指控其具体⾏政⾏为(⾏政处罚)侵犯申请⼈的合法权益,⽽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政复议的⾏政机关或者组织。
被申请⼈是任何⼀个⾏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政复议参加⼈。
如果没有被申请⼈,或者被申请⼈不明确,⾏政复议机关就⽆法进⾏⾏政复议。
因此,申请⼈在提出⾏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机关。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申请⾏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政复议请求,如请求⾏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政处罚⾏为、请求减轻⾏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予以⾏政赔偿等,以使⾏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的⾏政复议主张。
法律行为的构成

法律行为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我们将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大体分三点:(一)外在的行动(行为)——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要素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人的意志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调整(指引、评价、保护)的对象。
1、身体行为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如杀人、放火、货物买卖等2、语言行为(书面语言行为和口头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方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
行为方式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的根据。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如:职务犯罪、父母对子女的监护等。
3、与一定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如:入室盗窃、死亡宣告等。
4、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如:奸淫幼女、挪用公款等。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后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结果是法律行为这种法律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结果——行为——行为人的联系是确定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
2、由法律根据结果做出评价。
即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等。
但应当区别的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才能拥有原告资格。
本文将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探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公民的原告资格作为国家法定公民,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需要原告能够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公民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意思独立负责。
2.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益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而非间接或远因。
只有能够证明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公民才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 具备诉讼利益。
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诉讼行为对自己有利,即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某种法律效果或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人的原告资格在行政诉讼中,法人也享有原告的资格。
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设立的法人地位。
法人必须依法依程序合法设立或登记,并且在诉讼时具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庭。
2. 所主张的权益与其设立目的或业务范围相关。
法人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诉讼主张的权益与其法定目的或合法业务范围相关,而非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
3.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人作为原告,同样需要证明所主张的权益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而非间接或远因。
三、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除了公民和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这些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原告资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设立的组织形式。
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合法设立或登记,并具备合法代表人进行诉讼。
2. 所主张的权益与其设立目的或业务范围相关。
其他组织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诉讼主张的权益与其法定目的或合法业务范围相关。
3.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doc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行政给付类【案情】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
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
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
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
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
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行政给付或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对面临或者遭到巨大困难或者危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者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无偿地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
”。
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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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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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
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
否则就是越权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依法行政虽然并不要求行
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行为影响到公民
的权利义务(如对相对人增加一定负担、科以罚款等),除某
些特殊的情形以外,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②行政权力必
须具有特定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③行使权力必须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
范围内。以行政处罚为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处罚的时间、处罚的要件去行使处罚权。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
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主要
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要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必须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弄清行使某种特定权力的法定事实要件,
②必须注意取证的法律要求;③必须注意证据的效力;即证据
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④必须注意
各种不同的证据材料的使用规则;⑤必须注意证明的标准。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必须
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认真分析所处理的事项的法律属性。
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②必须正确把握法律规
范的适用范围。③必须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解
释法律规范必须遵循解释规则,错误地理解或解释法律规范,
必须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错误。④依法弥补法律规范缺陷。
⑤必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秩序,以及在存在冲突的情
况下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⑥要注意特定行为的特殊
的法律适用规则。每一种特定的行为都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
则,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就必须注意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规则。⑦必须正确表达
和引用法律规范的条文。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现代法治国家一
个重要特征是程序法制,非常强调和重视程序合法。因此法
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
不是正确,而且要关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注
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遵守法
定的步骤(如法律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法
定的顺序(如法律要求先取证、后裁决,就不能先裁决、后取
证)、法定的方式(如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个执法人员在场、
必须穿戴制服)、法定的 形式(行政行为原则上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采取非书面形式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的程序
制度(如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听
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保全制度等等)法定的时间。第二,
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我国还没有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在这种
背景下,仅仅要求不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够的。从行政法治角
度来说,即使法律没有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
也应当遵守正当的程序,也就是说必须遵循最低标准的公正
程序(如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等)。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
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不是任意
裁量,更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自由裁量权是要求行政机关
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以及各
方面的相关因素作出一个惟一正确的选择确保自由裁量权
不被滥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准
确地把握法律规范授予特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②必须
全面地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③必须坚持
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条
件同等对待,条件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比例原则包括以下
三层含义:第一,处罚行为同违法行为之间要相适应(如某市
规章对随地吐痰一次的行为罚款1000元,即是违反比例原
则);第二,行政行为的效益应当大 于行政行为的成本;第三,
行政主体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
行政目的(如某甲爬在他人的椰子树上偷摘椰子,行政执法人
员用枪将其打下来,而不用劝说、透导等方式,即为违反比
例原则)。这里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在公共利益
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对行政行为的信赖的利益之间保
持适度的平衡。如某规划管理部门错误批准某甲在已被规划
为公共绿地的地段上建酒店,如果该酒店并不严重影响城市
规划,或修改原规划并不增加成本,为了保护相对人对行政
行为的依赖,该规划部门就不能撤回其错误批准;如果该错误
批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改变原规划的成本要大于某甲
为建酒店已付的成本,则可以撤回错误的批准,但为了维护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城建部门必须赔偿某甲
所造成的损失。④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充分
的正当理由。
以上是整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的条件,不符
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可以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