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界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界定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其中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行政机关的行为特点,又要综合考虑法律的规定。
下面将从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等方面进行讨论。
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所为;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三是直接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四是具有一定的行为动机,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正当行政的要求。
行政法的法律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需要依据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行政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行政法规。
宪法是最高法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的组织和监督所制定的法律,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程序和责任。
行政法规则是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职权行使方式和条件的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如何行使职权、在何种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及如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需要参考这些法律的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繁多,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是超越职权行为,即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使职权的范围进行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二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如违法拘留、违法强制等;三是失职渎职行为,即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或违背职责,造成损害,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四是违反程序规定行为,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法定程序规定,如违反听证程序、违法调查等。
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政⾏为违法或者⽆效的规定有哪些
确认判决。
指⼈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政⾏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政⾏为合法或违法的⼀种判决形式。
那么⾏政⾏为违法或者⽆效的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政⾏为违法或者⽆效的规定有哪些
(1)被告不履⾏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法定职责已⽆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政⾏为依法不成⽴或⽆效的。
(4)被诉具体⾏政⾏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损失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
(⼀)⾏政⾏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政⾏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实际影响的。
⾏政⾏为有下列情形之⼀,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的,⼈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政⾏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政⾏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或者拖延履⾏法定职责,判决履⾏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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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为违法或者⽆效的规定有被告不履⾏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法定职责已⽆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政⾏为依法不成⽴或⽆效的;被诉具体⾏政⾏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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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
2.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职权法定,并且任何职权都有边界。
行政权限包括行政主管权、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决定权。
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3. 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
应当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由《立法法》第8条和其他法律作明文规定。
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就这些“法律保留事项”作出决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4.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效的。
5. 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这里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标准用于确定违法行政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首先,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判断其是否违法的第一要素。
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从其所规定的内容、权力形式以及目的来认定。
其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判断违法性质的重要因素。
例如,是否超越了法定的法定权限范围、是否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情况。
如果行政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则该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还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情况。
例如,是否正确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等。
三、事实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如果需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也需要确定相关的事实依据。
这包括了现实情况、相关证据等等。
例如,民事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行为,需要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其他事实依据。
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也需要参考相关证据来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四、合理性判断最后,行政诉讼中的判断也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常识或者不符合道理,那么该行政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例如,如果一项行政行为对当地民生产生了影响,那么如果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合理性判断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诉讼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这些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界定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界定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采取特定行政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方法和相关案例。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明确性原则:按照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必须具备明确性。
即违法行为应该在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3. 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是合理的。
即违法行为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4.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情况。
具体的界定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二、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基于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首先应当基于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明确界定。
2. 借鉴先例和案例: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可以借鉴先例和案例。
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案例中,可以借鉴之前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司法相对稳定性。
3. 依托专业机构: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的界定可以依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意见征询。
这样能够确保对于复杂专业问题的准确界定。
三、违法行为界定的相关案例以下是几个与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界定相关的案例:1. A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2. B官员受贿的行为:B官员收受了他人财物,违反了《行政机关人员受贿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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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最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3、证明成熟性原则:当待证事实和已 知事实相连接后,在什么情况下或者 依何种标准可以推断待证事实在法律 上已经成立,称之证明成熟原则。在 英美等国,对刑事案件证明要求的最 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 罪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对控 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 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 理状态。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性文件。
2、必要的原告举证责任
第一、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 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第二、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 损失的事实,以及承担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3、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情形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 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 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 证据的。
*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6、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 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 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 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一)实体法角度的“合法性审查原 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二条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 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 政案件。
对行政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认定

对行政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认定1. 概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使职权、违法管理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
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况,这就需要对行为的连续性或者继续性进行认定,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2. 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连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不间断地延续存在,没有中断的情况。
在认定连续违法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行为的主观恶意。
如果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在一定时间内频繁发生,可以认定为连续违法行为。
b) 行为的客观表现。
连续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是指行为在一段时间内重复多次,没有中断的情况。
c) 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连续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影响通常会更加严重,因此需要对其后果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3. 继续违法行为的认定继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虽然中间有间断,但仍然继续存在的情况。
在认定继续违法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行为的间断时间。
继续违法行为的重点是行为之间的间断时间,间断时间越短越容易认定为继续违法行为。
b) 行为的性质和情形。
如果行为在间断时间内仍然具有违法性质并且场景不同,也可以认定为继续违法行为。
c) 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继续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是否持续存在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4. 认定的原则在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a) 充分调查取证。
认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都需要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b) 综合分析评判。
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客观、后果、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评判,不可片面或者主观臆断。
c) 法律依据明确。
认定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依据规范做出认定。
5. 处理处罚一旦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被认定,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a) 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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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中听取意见。它要求行政机 关在作出有涉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前,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公民、法 人有权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行政 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一种法 律制度。听证被称之为行政程序的 核心。没有事听取意见,事先告知 也就没有意义。
3、事后告知权利。它要求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受 该到决定不利影响的人在何时、以 何种方式、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审 查的请求,以引发对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事后监督程序。
第二单元 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一)证据 1、概念: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真实性的依 据以及取得该依据的方法。 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证据是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的 客观存在的事实。 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否同案件有 紧密联系。(因果关系) 合法性: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 成为定案的依据。
6 、听证。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 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 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 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 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 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 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 然公正原则 。(第一、任何人都不 得在自已的案件中充当自已的法官; 第二、任何人为自已的辩护应当被 公平听取)
5、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 6、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 7、适用了已经被废止、撤销的法律规 范 8、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 9、规避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10、错误解释或者理解法律规范
三、违反法定程序
(一)法律程序的涵义 法律程序体现为按照一定的步骤、 方式、顺序、手续和时限来做出决 定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当事 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涵义: 第一,法律程序是人们参与并进 行选择以影响某个决定和结果的过 程;第二,法律程序反映了在这一 选择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的权 利义务关系。
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 括对证据量的要求,其标志是: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 证明; ( 3 )证据之间、 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 其他的可能性。
(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当事
3、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情形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 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 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 证据的。
4、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 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 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 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 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 收集的证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 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 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 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 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二)证明对象
它是指在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 实,而这一事实又应当与定案有不 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证明对象又 可称为待证事实,而用于证明的事 实即证据可称之为已知事实。可见, 证明对象实质内容是待证事实和已 知事实之间的一种因果联系。
1、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与可定案依据 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刑事诉 讼中,待证事实是被告人有罪或无 罪、罪重或罪轻的事实。在民事诉 讼中,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之间有 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待证事实是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2、已知事实:是已经过合法程序收集 的,经过审查认定已具有客观性和 与定案有关联的事实,即证据。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1、严格的被告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 论基础是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推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 举证责任,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性文件。
(三)法律程序的价值
1、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的逻辑前 提是,法律程序只是实现良好结果的工 具,而良好结果是由实体法加以规定的。 法律程序是实体法的“附属部分”,当 实体法规定了预期的良好的结果之后, 法律程序唯一的作用就是如何将其付诸 实施。 2、程序本位主义。认为设计和评判法律程 序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 而不是程序实现外在目的的“结果有效 性”。美国的正当程序和英国的自然正 义都体现了这一观点 。
(二)法律程序的特征 1、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 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组 织或者角色的过程。 2、阻隔思维。程序的设置是为了 有意识的阻隔对结果、法律以外的 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确保主体 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的自由选择权。 3、直观公正。“公正必须是看得 见到公正”,即通过直观的公正间 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3、证明成熟性原则:当待证事实和已 知事实相连接后,在什么情况下或者 依何种标准可以推断待证事实在法律 上已经成立,称之证明成熟原则。在 英美等国,对刑事案件证明要求的最 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 罪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对控 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 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 理状态。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
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 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 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 誉罪行之审判。任何人不得因同一 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 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 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四)程序正当的基本要素
1、事先说明理由。它要求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是针对具 体的个人或者特定事项时,应当告 知其行政决定的理由,此便听取他 为自已辩护的意见;如果行政决定 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事项时,行 政机关应当说明这一决定的依据、 政策导向,以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具 可行性。
人对自已的主张有提出证据证明的 义务。即当判决所要依据的案件要 件事实,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 辨论,仍然处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就要承担败诉 的责任。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 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运用证明 责任的分配作出判决的前提
(四)主要证据不足
1.主要证据应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而不是诉讼 阶段重新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 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 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 判的根据。 3、人民法院审查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 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 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 行政规章:《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养路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公路法》第
36条的理解。所谓“国家采用依法征税 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 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究竟《公路 法》是授权国务院对“依法征税”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还是允许国 务院“分步骤进行交通税费改革”,从 而“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 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就是“合法”?这需要法定的权威部门 来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 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养路费问题\违宪与 违法审查的程序.doc
4 、受理。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明确表示,对相对人提出的请求, 采取某种行政行为的制度。它适用 于那些需要相对人申请并且需要行 政机关同意才得以进行的具体行政 行为,需经受理程序的行政行为, 如果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该行政行 为便不能开始进行。
5 、传唤。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为实现某一行政目的而要求相 对人在指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的 程序制度。传唤往往同初期告知密 切结合在一起,行政机关通过传唤 告知相对人某一行政行为的开始, 例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就 是从传唤开始的。
*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6、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 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 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 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一)实体法角度的“合法性审查原 则” (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 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行政案件。
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 明到道德上确信的程度——能够使 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作出 判断确信的程度。” 故“排除合理 怀疑”并不是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怀 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 须能够说得出理由,经得起理性的 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民事案件的最
低限度的证明要求是“盖然性占优 势的证明”。所谓盖然性,是指法 官从证据中得出待证事实可能如此, 但非必然如此的判断。。要求占优 势的盖然性是指,诉讼一方证明其 主张的根据与证明另一方主张的根 据相比占优势,其主张即可成立。
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作出有罪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也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 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