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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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监督为例探究宪法案例教学法

以宪法监督为例探究宪法案例教学法

应 注意案例切入课 堂的时机 ,案例与教材 的衔接 ,教 师和学生的 角色定位 ,纵 深型讲解法和放射 型讲 解法的应 用以及
教 学 目的的 实现等 问题。
关键词 :宪法监督 ;宪法案例 ;宪法事例 ;案例切入
中图分类号 :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28X(2018)01—0027-05
够使抽象 的宪法理论与宪政实际紧密结合 ,帮助学生 是源于长期 以来 我 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由于宪法
更 好 地 理 解 所 学 宪 法 知 识 ”[31,从 而 穿 越 层 层 包 裹 的知 并未真正司法化 ,所 以发生在我 国的涉宪相关 问题往
识外壳领会宪法 的精神内核。
往 以宪法事件的方式呈 现出来。例如“齐玉苓案 ”、“孙
关涉对 国家权力 的规范和对 公 民权利的保障 ,本身蕴 司法判决的具体案件 ,还包括 虽未经过司法判决但涉
含着深刻的法治思想。传统讲授式 教学法更多停 留在 及宪法相关 问题的事件 。也就 是说宪法案例应该包括
概念 、基本原理 、现行 法律规 定的层 面 ,“案 例教学法能 宪法案 件与宪法事例。之所 以做 出这样 的广义解释 ,也
(四 )法学教育的人 才培养 目标使得案例教 学成 为 的社会关系和宪法的 自身特点 有关。能够成为宪法教
必 要
学案例的那些案件 ,不仅 能够说 明一定 的宪法原理 ,而
法 学教育应该培 养出具 有法治 精神和法律思维 的 且在 一个 国家 的宪政 历程 中往 往具 有里 程碑 式 的意
主要是听课 、记笔记 ,课后主要是 围绕教 材和笔记 进行
准确 把握宪 法教学案例 的特点是正确选择案例 的

法律合宪性案例(3篇)

法律合宪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李某将张某打成轻伤。

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言论自由的权利被侵犯,要求法院对其判决进行合宪性审查。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提出的宪法第四十一条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发生家庭矛盾时,是否享有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其言论自由权利会受到限制。

三、合宪性审查分析1.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但是,自由是相对的,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诽谤、诬告陷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3. 本案中李某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在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打成轻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超越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范畴。

首先,李某在家庭矛盾中,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了暴力手段。

其次,李某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超出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范围。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未受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结论通过本案的合宪性审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罗翔法律知识及案例(3篇)

罗翔法律知识及案例(3篇)

第1篇一、罗翔的法律知识1.刑法知识罗翔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功底,他主张刑法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刑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

(3)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2.民法知识罗翔教授在民法领域同样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他强调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民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民法应当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关注人的尊严和权益。

(2)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既要制裁侵权行为,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宪法知识罗翔教授在宪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宪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石。

(2)宪法应当遵循民主、法治、人权、平等的原则。

(3)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罗翔的案例讲解1.案例分析一:赵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赵某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将妻子杀害。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

罗翔教授点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2.案例分析二:李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罗翔教授点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3.案例分析三:王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宪法学案例研究指导教学大纲

宪法学案例研究指导教学大纲

宪法学案例研究指导教学大纲一、课程的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宪法学案例研究2. 课程代码:3. 学分:3学分4. 课程类型:专业课5. 课程级别:本科6.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二、课程目标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运用宪法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问题的能力。

通过学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案例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逻辑推理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应用能力。

三、课程内容1. 宪法学基本理论回顾a. 宪法的概念、性质和功能;b. 宪法的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c. 宪法的解释和修改方法。

2. 案例研究方法与技巧a. 案例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和步骤;b. 案例分析的技巧与方法;c. 宪法案例研究的特点和要求。

3. 具体案例分析a. 宪法案例的选取和分析;b. 宪法案例中的关键问题及其解决方法;c. 宪法案例的辩证分析与评价。

四、教学方法与评价方式1. 教学方法a.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和案例研究方法;b. 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对具体宪法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c.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和演练,加强学生之间的互动和合作能力;d. 案例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完成一定数量的宪法案例研究报告,锻炼学生的写作和研究能力。

2. 评价方式a. 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成绩;b. 期末论文: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宪法案例的研究论文,评价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

五、参考教材1. 《宪法学教程》,作者:XXX,出版社:XXX2. 《宪法与社会实践案例研究》,作者:XXX,出版社:XXX3. 《宪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作者:XXX,出版社:XXX六、教学进度安排1. 第一周:课程介绍与宪法学基本理论回顾2. 第二周:案例研究方法与技巧3. 第三周:具体案例分析(1)4. 第四周:具体案例分析(2)5. 第五周至第十一周:案例分析与讨论6. 第十二周至第十四周:学生案例研究报告展示与评价7. 第十五周:期末论文指导与总结以上是《宪法学案例研究》的指导教学大纲,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宪法学案例教学研究(一)

宪法学案例教学研究(一)

宪法学案例教学研究(一)内容摘要: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宪法案例教学由于个案的引入不仅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而且也对法学教学起到的不可小视的作用。

本文从宪法案例教学的概念入手,具体阐述了宪法学案例教学的概念及特点。

凸现了宪法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宪法案例教学初探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

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

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

肇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革命本身相提并论。

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

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

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

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

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

宪政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

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宪政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

周余强案之分析

周余强案之分析

宪法论文指导老师:龙国森姓名:马家名专业班级:宪法学学号:2013285052318案情介绍2001年,周余强是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他承包经营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约定承包期是3年,3年上缴承包金100万元,正太集团不承担承包经营风险。

周余强自行对外承接合同,自负盈亏。

到2004年2月,周余强上缴承包金90万元,2005年2月,又上缴10万元。

2006年1月,姜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周余强刑拘。

同年11月,姜堰法院一审,判决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11个月。

同年12月,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中称,周余强曾将妻子、儿子外出游玩的差旅费3980元在交通工程公司账上报支,并非法在交通工程公司账上报支60余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到交通工程公司,另有24.5万元用于购买一辆轿车,并以其妻李爱珍名义在车管部门登记。

周余强坚信自己是清白的,他不断申诉自己无罪。

在他入狱期间,妻子李爱珍多方奔走,泰州、南京、北京等地的司法机关,她不知跑过多少趟。

在他们看来,交通工程公司是周余强承包的,当时公司并无资产,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扣掉承包金都应该归周余强所有,他拿属于自己的钱,去旅游、买车,是合法的行为。

2010年5月4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出一份刑事抗诉书,就周余强职务侵占一案,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

这份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提到,周余强与正太集团的承包关系是“死”承包,周余强自负盈亏,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抗诉书中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该改判周余强无罪”。

这份抗诉书发出时,周余强仍然在监狱服刑。

一、二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有罪,而省检察院作出无罪抗诉,这种情况在司法案例中非常罕见。

周余强夫妇终于看到了希望。

2011年10月18日,周余强被假释出狱。

2011年11月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姜堰、泰州两级法院的原审裁定和判决,案件由泰州中院重审。

审判过程2006年1月,姜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周余强刑拘。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唐慧案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

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

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以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由与秩序关系,公共政策乃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政府在生产领域中需要注意和以国家权力在宪法上的边界这一问题,即国家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的标准,对该事例在宪法学上存在的理论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对政府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展开讨论,指出政府作为公权力在以公共安全作为主要限制原因背后的规范性思考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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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教授点评2009年10大宪法事例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出了2009年十大宪法事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类评选将强化公众对宪法权利的关注,并将宪法与民众的日常生活连接起来。本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对十大宪法事件分别进行点评。

1 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 “躲猫猫”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3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 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的办公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就要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的这一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4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点评: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5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几分钟后,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孙中界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向公众道歉。 点评:宪法授予国家机关以公权力,而公权力运行的基础和基本保证是因其诚信行使公权力形成的社会公信力,而主要不在于其所具有的独特的强制力,该事件中,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破坏了其应当具有的社会公信力。 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这也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国家理念和执政理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做法显然与这一理念不相符合。 在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的情况下,公民如何更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和宪法救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6 澳门管辖横琴岛校区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点评:依据“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宪法和两个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因特殊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情况。而此一事件并不是为了解决历史问题,而是解决管辖土地面积问题。可以说是“一国两制”下的新课题。 在目前法律背景下,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就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进行转让,还没有任何依据,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以决定的方式作出,并授权国务院具体实施,可以说是宪法上的新课题,需要明确。

7 关闭视听网站事件 2009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2009年11月12日,广电总局依据2007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闭了111家无证视听网站,至12月11日,关闭700多家网站,其中包括近30家提供影视下载的BT网站。 点评:人们或有疑问,以盗版现象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存在色情低俗节目为由关闭这些网站,同时会不会伤及互联网传播模式下公民的自由选择与分享权利?

8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 2009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点评:拒录王莹的理由不成立。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用公民的品行是否良好来作为限制公民服公职的权利的理由,必须要符合比例原则。只有王莹未婚生育足以构成影响她其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才可以成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此事件中,不予录用决定是由县委组织部作出的,而该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救济? 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王莹,是否构成了侵犯平等就业权?

9 “政审门” 扈佳佳是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2009年应届高考生,决定报考军校。报考军校应当经过政治审查,由学校、村委会、派出所和人民武装部四个部门按顺序盖章确认。在取得了学校和村委会的盖章后,2009年6月15日,扈佳佳到仇庄乡派出所盖章,但民警郑支明拒绝在政审表上盖章,理由是扈佳佳的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15天。 点评: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进入军事院校和进入普通院校学习,其受教育权是否相同? 在我国,何种政治审查是正当的,何种政治审查是不正当的?在保留政治审查的情况下,何种事由才可以构成政治审查的标准?有必要在法治思维和法治背景下重新进行判断。 在进入军事院校进行学习时,有必要进行政治审查,但应当由何种机关进行审查才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10 投票剥夺农民身份 王洪全曾是四川省乐山市机砖厂工人,1993年按国家退养换工政策与女儿调换身份。2003年,村里的三十余亩耕地被镇上的水泥厂征用,补偿分配款按加华村户口平均分配,但以王洪全是“轮换工”为由,排除他分配补偿款。王洪全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4年3月23日,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局复函称,“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35号议事纪要精神,王洪全作为乐山市机砖厂轮换工,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决定”。2004年4月18日,嘉农镇政府“指导”加华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表决,投票结果是:48票反对,仅有8票赞成,到场的镇干部随即宣布投票有效。 点评:在法治和民主政治背景下,何种事务可以由公众投票的方式决定,何种事务不能由公众以投票的方式决定?两者之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诸多事务由公众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如北京酒仙桥拆迁问题。在此事件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35号议事纪要能否决定该事务可以由公众投票? 在应当由公众以投票的方式决定的事务时,如何防止多数人以多数优势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投票机制下,如何防止出现“多数暴政”的现象? 宪法案例 公民权利 一、平等权 来源: 新京报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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