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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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两个分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差别。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进行比较,以期对这两门学科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一、研究对象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社会效应、法律专业化、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法律实践和社会变革等方面。

而社会法学则是研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规范和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形成、变化和作用等方面。

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实施情况等。

二、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方面,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也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社会学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依赖于对社会现象的深入分析、细致观察和个案研究等手段。

研究者通过对社会现象中的各种变量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也会通过对法律实践的实证研究,以便于从实践出发,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适切性和效率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而社会法学研究则主要采取定量研究方法,依据大量的数据进行研究。

社会法学研究者通过设计各种实验和问卷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以此揭示法律的实施情况,判断各种法律制度的效果,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同时,社会法学研究者还会采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从而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进而探讨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

三、研究目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研究,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

这些研究找出的结论能够用于改进现有法律制度,形成新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为提高法律实施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而社会法学的研究目的则是界定和阐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研究法律制度的沿革、尤其是比较文化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以此为基础提出新的法律制度或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摘要:一、法学学科概述1.法学定义2.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法学一级学科1.法学理论2.法律史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刑法学5.民法学6.商法学7.经济法学8.社会法学三、法学二级学科1.国际法学a.国际公法b.国际私法c.国际经济法2.知识产权法学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诉讼法学a.刑事诉讼法学b.民事诉讼法学c.行政诉讼法学5.侦查学6.证据法学7.法律心理学四、法学三级学科1.法医学2.司法鉴定学3.法律伦理学4.法律社会学5.比较法学6.法律与经济正文: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关注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运作,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学的研究领域广泛,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一级学科。

在法学一级学科中,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基本原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的学科;法律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规律的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研究宪法、行政法及二者关系的学科;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原理、犯罪和刑罚的学科;民法学是研究民法原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学科;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制度的学科;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的学科;社会法学是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的学科。

法学二级学科包括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法学和法律心理学。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国际法规范的学科;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调整的学科;诉讼法学是研究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学科;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方法和技巧的学科;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的学科;法律心理学是研究法律与心理现象相互关系的学科。

法学三级学科包括法医学、司法鉴定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与经济。

法医学是研究法医学鉴定的学科;司法鉴定学是研究司法鉴定的原理和方法的学科;法律伦理学是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学科;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比较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的学科;法律与经济是研究法律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学科。

2024版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分支学科)

2024版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分支学科)

定义与发展历程定义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它探讨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塑造法律。

发展历程法律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当时社会学家开始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学科逐渐发展壮大,并吸收了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01研究对象02研究范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关系。

它探讨的问题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变革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研究对象与范围与其他社会学分支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01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同时,法律社会学也丰富了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为社会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与法学的关系02法律社会学与法学密切相关。

法学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框架,而法律社会学则为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视角,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

与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03除了社会学和法学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有关联。

这些学科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不同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有助于更全面地研究法律问题。

03不同社会阶层对法律的需求和认知不同,影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分层与法律制度社会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对法律实施的效果产生影响,如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

社会组织与法律实施社会文化传统对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如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观念差异。

社会文化与法律观念社会结构对法律影响01法律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

02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03法律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律对社会结构作用案例分析:不同社会结构下法律制度差异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特点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中立性。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h1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

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着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

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

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着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

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法学分类和体系

法学分类和体系
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分类和体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各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维度和研究方法,可以将法学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体系。

一、法学的基本分类:
1. 公法:主要研究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等。

2. 私法:主要研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

二、法学的体系:
1.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对法的逻辑结构和法律推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包括古代法制、国家法制、法律制度的变革等。

3. 比较法学:对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异同之处和相互影响。

4. 立法学:研究法律的制定过程、规则和方法,包括法律的形式、程序和效力等。

5. 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的功能、作用和社会效果等。

以上仅列举了法学的一些基本分类和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法学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和分化。

同时,各个分类和体系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和交叉研究的情况。

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学和社会学被视为两个独立但互相影响的领域。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与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行为的学科,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联系,并分析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

一、法学与社会学的联系法学和社会学虽然以不同的角度研究法律和社会,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联系。

首先,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其发展和演变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

社会学通过研究社会结构、文化和价值观等因素,为法学提供了解释法律产生和变化的理论基础。

其次,法律在社会中起着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需要依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社会学在研究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规范行为和解决纠纷的准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公正的交换和合作。

其次,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公正执行能够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法律还通过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为个体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三、社会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

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定、变革和实施过程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文化相契合才能得到认同和接受。

其次,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对法律制度和实践产生直接影响。

例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可能导致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最后,社会的舆论和公众意见对法律的执行和效果有着重要影响。

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能够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反之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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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比较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

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著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

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

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著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

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

更有甚者,把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等同,造成了法学界认识上的混乱现象。

1、学科说从法律社会学方面说,就其发展过程看,无论是属于社会学分支还是法学分支,都认为自己是一个学科。

学科说的提出,主要来源于1913年埃利希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这部著作使法律社会学由长期存在的萌芽以一个崭新学科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科的诞生。

之后,无论是西方和东方,都有一批跟随者和支持者。

在西方,英国和法国都有最坚定的跟随者,英国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和法国人让卡博尼埃的《法律社会学》相继出版,使法律社会学在国际范围内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

之后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也为学科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也有一批崇拜者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思想,陈信勇出版了两部《法律社会学》著作,胡平等仁等人的《法律社会学》在实现国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使法律社会学得到发扬。

在我国,学科说占有明显的优势。

王子琳、张文显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学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赵震江也认为“我国法律社会学最终将成为我国社会学的一个分科。

”通过对不同学者和专家的观点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法律社会学是法学或者社会学的一门学科、以及社会学和法学形成的交叉学科。

他们都承认它的学科地位。

2、学派说社会学法学在西方常常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派别对待。

由于强调法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又称为功能法学派。

以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为代表,在他的周围也有一批坚定的跟随者。

特别是美国的社会学法学派,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视角,也为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作为学派的社会学法学,主要在西方法学界,之所以在西方法学界,因为西方法学发展经历了以超自然、永恒不变的、任何时代都适用的规则解释法律价值的自然法学派时期,以及其后的以对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来确定法的价值的分析法学派时期,社会学法学派在与它们的区别中发展了自己,在学术研究上的这种历史传统,对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付子堂在其主编的《法理学高阶》一书中,认为社会学法学首先是作为流派的社会学法学。

这是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形态和表现类型。

在当代中国,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的思想,人气之旺盛超过埃利希,但是由于中国没有这种法律流派的历史传统,因此也使我国的法律社会学认知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3、运动说运动说认为法与社会的研究是从兴起的运动中产生的。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学派在世界范围的日见衰败,在美国兴起的“法与社会”运动逐渐涌动起来,并很快达到了高潮,这一运动也带动了英国的加入。

他们的相互支持,使得这一研究有了广泛的现实意义。

这一运动不是法学与社会学研究,也不是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它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从多角度把法与社会联系起来,以多学科的知识对法律进行经验性研究。

不仅如此,美国还在1964年11月成立了美国“法与社会协会”,1966年创办了《法与社会评论》杂志,这些制度化的措施,直接推动了“法与社会”研究的深入,由于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凡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开始涉及到。

其广泛程度超过任何一门学科,使法学理论从价值和规则的小圈子里挣脱出来,开始面向广阔的社会生活。

本来“法与社会”运动与学科无关,随着“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潮逐渐凝聚,由于“法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学者们自然地把“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归结为“法社会”的学科,即法社会学。

西方的“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倾向也对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促进了我国理论法学社会化的深入。

4、规范说规范说认为属于与公法、私法相互对应的关于社会的法律规范。

其来源是18世纪祁克的二分法理论,把法律分为个人法和社会法的观点。

认为“社会法”是由集体法人本身制订的法律,用以调节他们的内部生活、调节整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法解决的是在原有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和调整而又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区域,进行法律规范的创制,调整社会秩序,但是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又不能归属于原有的公法和私法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予这一新出项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地位,所提出的一个法学学说。

作为规范的社会法学背景是为了应对社会化发展的现实,弥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真空,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所应运而生的。

它主要是对原有公法和私法体系外,但是又是社会需求需要调整的社会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目的是创制法律规范解决现有社会问题,其不在研究,也不在于学,而只在于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规范上的保护和调整。

祁克的理论为社会法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以明确了社会法学的发展方向。

作为规范说的支持者,日本的菊池勇夫也主张,社会法“可以作为部门法及法域”。

在我国,汤黎虹和史探径在各自的《社会法学》著作中都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胡平仁先生也认为社会法学即是“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研究”。

他们都是规范说的坚定支持者。

分歧产生的原因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已有百年,从历史的角度看,最初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法学内容本身进行的,但是在法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的,于是有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学与社会是密切联系的,不能离开社会生活关门研究法学问题。

经过学者们对法学与社会联系的认识加深,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欧洲法律社会学。

但是在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中,美国学者们从个人认识和学术背景出发,把社会学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并以其独特的世界观方法论对法律社会学从不同方面进行了阐释。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法律社会性的角度研究有关社会生活的法律问题,在这样巨大的法学认知差异中,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场域。

这些场域互相影响互相吸引也互相排斥,在丰富了法律社会学内容的同时也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

正是这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既构成了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基础同时又给法律社会学带来了不同的发展方向。

他们都试图通过理清不同场域下法律社会学的意义来阐释认识上的不同,以揭示法律社会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社法学从此成为了法律社会学领域既烫手又难以割舍的山芋,搅乱了法律社会学一统天下的一池春水。

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学者们不同学术背景,他们都试图对法律社会学从不同方面进行新的阐释,其结果导致了法律社会学认识的五花八门。

这一方面说明了学者们思维的活跃,表现了学者们对法律社会学积极的探索精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术研究的无序性,扰乱了法律社会学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理解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不同场域,就要首先了解不同学者对法律社会学阐释的角度,通过弄清学者们不同认识阐释的理论背景,根据他们独特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研究的差异,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构筑法律社会学的宏大场域,才能不被各种不同的认识所迷惑,理清它们存在的差异,了解它们固有的共性。

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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