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规定第⼀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暂⾏条例》,结合律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就政府的重⼤决策提供法律⽅⾯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法律论证;(⼆)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件,从法律⽅⾯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政纠纷和其他重⼤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使⾏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的经济合同、经济项⽬以及重要的法律⽂书;(六)协助政府进⾏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般应采⽤书⾯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其他⽅式建⽴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双⽅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作⽅式;(三)双⽅的权利、义务;(四)双⽅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式;(六)合同⽣效⽇期和有效期限;(七)双⽅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法律顾问职责⽆关的事务。
第⼋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查阅有关⽂件及资料;(⼆)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业务的不断增加,越拉越多的公司选择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应对运营过程中的⼀些法律难题。
那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是什么?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法⼈聘请法律顾问应注意以下⼏个问题:1.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个,也可以同时聘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的或临时的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法律规定,可以由双⽅协商确定,但⼀般不低于1年。
临时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专为某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聘请律师提供帮助,问题解决后即⾏解除。
3.企业聘请律师时须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向律师个⼈提出聘请。
由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的聘请,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关系,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被指派的律师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履⾏与聘⽅的合同,仍然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与聘请⽅没有⾏政⾪属关系,更不是聘⽅的成员,他们之间是⼀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
4.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聘⽅委托,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书。
它是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的,⼀经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
⼆、《律师法律顾问⼯作规则》全⽂第⼀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提供多⽅⾯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一、引言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核心业务之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应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细则,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和职责2.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和解答客户提出的法律问题;撰写和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法律事务谈判等。
三、工作流程1.客户需求确定阶段:律师应与客户沟通,了解其法律需求,并确定服务内容、期限和费用等事项。
2.法律问题分析阶段:律师应全面收集与客户需求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分析,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解答和建议阶段:律师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解答客户提出的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4.文件审阅和撰写阶段:律师应在客户需要的情况下,审阅、撰写和修改法律文件,以确保其合规和有效性。
5.项目跟踪和汇报阶段:律师应定期与客户沟通,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向客户汇报工作成果。
6.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阶段:律师应帮助客户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排查,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四、工作准则1.保持专业素养: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保守客户信息:律师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息和相关事项应保持绝对保密。
3.诚实和谨慎:律师应以诚实、谨慎的态度对待客户,保证其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独立和客观: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为客户提供中立的法律服务。
5.团队合作:律师应与同事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工作目标。
五、专业发展和培训1.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和能力的更新与提升。
2.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机会给予律师进行专业发展和培训,如分配时间和经费等。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质量,规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为,加强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执业律师在行业内担任法律顾问的行为。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执业证书,取得律师事务所的聘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保障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4.律师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义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2.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确保咨询和意见真实准确;3.对客户的权益实行保密,不泄露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利益;4.处理好客户和社会的关系,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尊严。
第五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律师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告知客户,并在服务结束后发放发票。
如若律师收费供客户质疑,需要律师和客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监管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存在不履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职业行为失当。
档案将作为记录,留存执业律师工作档案中,有助于职业评价和升迁。
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内法律顾问行为的规范和质量。
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做到公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
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是指公司聘用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律解决方案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违反公司的利益从事个人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他们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责和职责,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律师的任职和权责第七条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
第九条公司律师应当参与公司的合同谈判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公司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当参与公司的风险评估和预防,及时报告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律师的独立和保密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职能部门的干预。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和保密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作为法律顾问,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并对公司的法律问题给予专业解决方案。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律师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提供相应的激励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公司律师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反馈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应当不定期接受内部培训和外部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由公司领导班子审定。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⑴法律咨询;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
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律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担任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法律顾问。
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形式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顾问单位在较长时间内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形和最主要的形式,具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2、专项法律顾问。
是指顾问单位为完成或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短暂和服务内容单一的特点。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及职责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具体如下: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3、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7、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9、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0、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11、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12、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13、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14、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16、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17、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8、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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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2014年1月5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我所法律顾问业务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
裁活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即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本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请意向书。
聘请意向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及要
求等,并提供聘方的主体资格等相关文件;律师事务所对
聘方提出的意向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是否接受聘请并签订
顾问合同由本所主任或授权的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在缔结法律顾问合同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目前的基本状况;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实际上主营业务范围;
(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1)国籍及住所;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信所、通讯方式。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八、双方约定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报请一份。
协议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
效。
聘方是公民个人的,聘方个人签字。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专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
得应聘担任任何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根据聘方单位规模和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担任顾问律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业务素质、顾问单位的性质等情况。
第十五条报酬
(1)法律顾问的酬金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顾问律师不得私自从聘方收取任何报酬。
(2)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应在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中约定法律顾问的酬金的标准及计算依据,可以选择固定酬金制或计时酬金制,计时酬金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
(3)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加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发布有关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
与调解纠纷。
9、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
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
主要工作业务关系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及生活状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
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
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
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需以恰当的方法指出。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吃请、不徇私枉法。
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
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
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
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
及时入档。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当天在KM系统上登录相关
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
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
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
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回访、检查、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照聘方的要求,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
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
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1、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除协议,并就
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2、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酬金
是否退还及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3、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
理。
必要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汇报。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整卷归档。
4、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
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5、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
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整卷归档。
6、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本所主任或授权代表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业务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