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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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和管理清算资金,加强清算风险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清算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银行清算资金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稳定、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清算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清算资金,有效防范清算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六条银行应当为清算资金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清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清算资金进行日终清算和监管。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清算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控制清算资金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第十条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市场规则。

第二章清算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制定清算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清算资金的特性、用途和操作流程,阐明清算资金管理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划拨制度,确保清算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划拨。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清算资金的运用范围和方式,保障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清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分析和评估清算资金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防范清算资金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内控制度,确保清算资金管理活动合规、规范、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溢余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清算资金的溢余和赤字,确保清算资金的平衡和合理运用。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确保清算资金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清算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接受监管部门对清算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资金清算安全,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资金清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单位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是银行实施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是指银行对客户以及银行自身进行的,包括现金、汇票、汇承、汇兑、转账、票据清算等与资金有关的结算业务。

资金清算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和基础,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在资金清算安全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机制。

第二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明确部门之间以及员工之间分工合作,并对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进行规范。

第六条银行必须要指定专门的人员为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管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协调。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各种风险,引导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流程第八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结算核对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要求来进行执行。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流程审查制度,对流程上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业务审查制度,包括申请人资质、申请用途、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第十一条银行必须要在技术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

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物理防范和技术预防两大方面。

第十二条银行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机制,包括加强安全培训、完备的数据备份、安装有效的安全防病毒、加强对系统及网络的监控等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要实施完备的系统监控和审计机制,能够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十四条银行业务技术保障应当采取开发后门、增强密码及密钥管理等方式,确保系统安全可控。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 (3)第四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4)第五章安全监控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

第六条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外汇资金包括:(一)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外汇资金调拨管理。

(一)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结算资金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银行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电子支付、跨境支付等。

第三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结算业务合规开展;(二)安全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流动性原则: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需求;(四)效率性原则: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来源与用途明确,不得挪用、占用或截留。

第五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六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银行结算资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一)按照资金性质分类:分为现金、存款、汇款、票据等;(二)按照资金用途分类:分为生产经营资金、投资资金、贷款资金等;(三)按照资金来源分类:分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八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结算业务操作第九条银行结算业务操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客户指令办理结算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严格执行结算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三)加强结算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对结算业务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第十条银行结算业务操作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业务:接收客户结算指令,审核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二)办理业务:根据客户指令,办理结算业务;(三)审核业务: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合规;(四)记账业务:将结算业务信息录入银行系统,确保资金信息准确;(五)反馈业务:将结算业务结果告知客户。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理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清算业务”),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服务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理清算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受客户委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清算、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代理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代理行与客户之间的代理清算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代理清算业务处理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代理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二、代理清算业务范围与种类第七条代理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资金清算:为客户提供资金收付、结算等服务;(二)债券清算: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托管、兑付等服务;(三)衍生品清算: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结算等服务;(四)其他与清算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代理清算业务种类包括:(一)本币清算:人民币及外币的清算业务;(二)外币清算:外币的清算业务;(三)跨境清算:涉及境内外银行的跨境清算业务。

三、代理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九条代理行与客户签订代理清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理行应根据协议约定,为客户建立清算账户,并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建立健全清算系统,确保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定期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信用风险: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三)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内部欺诈等风险;(四)市场风险:对市场变动进行监测,建立市场风险应对机制。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4)第四章业务处理 (4)第五章查询查复 (5)第六章安全监控 (6)第七章罚则 (6)第八章附则 (6)附件: (7)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总行:1.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3.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4.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5.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6.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1.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3.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4.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包括:(一)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二)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加强银行间资金清算管理,确保清算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清算业务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二、清算业务范围及类型第五条银行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国内联行清算;(二)国际清算;(三)其他与银行清算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一)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二)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三、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清算部门或专职清算人员;(二)具备完善的清算制度和管理体系;(三)具备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四)具备合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九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建立健全清算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业务职责和权限;(三)加强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四)及时准确处理清算业务,保证清算效率;(五)加强清算业务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银行开展国际清算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清算业务。

四、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银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清算业务申请;(二)业务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合规性;(三)业务处理:银行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清算业务处理;(四)业务确认:银行与客户确认清算业务处理结果;(五)业务记录:银行记录清算业务相关信息,便于后续查询和核对。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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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4)
第四章业务处理 (4)
第五章查询查复 (5)
第六章安全监控 (6)
第七章罚则 (6)
第八章附则 (6)
附件: (7)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总行:
1.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
3.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4.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
5.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
6.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
1.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
3.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
4.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包括:
(一)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二)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
(三)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第十条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基础上,确保及时进行日常清算。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清算业务办理的电子汇划信息系统有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等。

第十二条办理同业存放业务往来资金划转业务,应向提交出具的《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依据资金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辖内资金调拨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由负责人(被授权人)在特种转账凭证上签章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与他行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经提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印章,依据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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