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提高营商环境意见和建议

提高营商环境意见和建议一、背景介绍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一直在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提高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1. 加强法律法规透明度和稳定性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注重听取各方意见,提升法规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建议加大对营商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国内外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2. 加强法律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建议进一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审批等环节的监督和约束。
3. 打造国际化的法治环境建议:加强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反腐败力度,构建国际化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简化行政审批流程1. 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建议:优化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
建议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异地办理、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建议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
2. 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流程建议:进一步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流程,加快企业开办和退出速度。
建议推行联合办税,加快税务服务效率。
同时,建议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环境。
3. 加强行政审批结果公示建议:加强对行政审批结果的公示,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
建议建立企业投诉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不公的监督和惩处。
四、加大市场准入力度1.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建议: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市场竞争,推动形成高效的市场机制。
建议加大对外商投资管理的放宽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更多支持。
2. 提高产权保护水平建议:加大对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建立良好的诉讼环境和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提高产权维权的能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经济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商事制度的深入推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保护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力。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包括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等。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虚假广告、不合理价格等不良商业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深化市场化,加强市场监管。
市场化是商事制度的核心要义,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调节资源配置,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理念。
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简化商事登记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国一体化的企业登记制度。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要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加强对创新的支持力度,有助于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企业。
具体来说,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为创新提供保护。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商事制度的国际化。
商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可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统一化,为我国企业的对外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国际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深化商事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深化市场化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一、背景分析2024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商事登记改革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工作亮点:1. 改革创新思路针对过去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固有模式,我们加强了改革创新,注重思路的转变。
我们积极研究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并适应我国国情,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效率为核心的改革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2. 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便利度,我们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商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使登记流程更加高效简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登记成本,提升办事效率。
3. 简化登记流程为减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办事负担,我们大力推进了登记流程的简化工作。
在流程中,我们优化了材料准备环节,做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只需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4. 提升服务意识在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高度重视服务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场主体得到及时、专业、高效的服务。
我们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对商事登记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增强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取得的成绩在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1. 登记效率大幅提升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流程简化,商事登记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登记时限平均缩短了50%,市场主体能够更快速地办理登记手续,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登记成本明显降低在简化登记流程的基础上,商事登记的材料和手续费要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通过取消繁琐的资料准备和降低登记费用,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成本明显降低,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机会。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多证合一”改革。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框架内,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精简和合并的证照,加快涉企证照和登记备案整合,最大限度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切实提高审批监管效能,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
2017年10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码)走天下”。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供销社、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开放省市县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和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切实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陕工商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陕工商发〔2016〕125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精神,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更深层次上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潜力活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深化“一照一码”登记注册。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大力推行网上办事。
大力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模式,建立健全企业登记注册外网申报、内网预审模式,完善网上登记资料传递、接收、预审核制,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鼓励和支持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咸政发〔2017〕30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咸政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追赶超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陕政发〔2017〕26号),现就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学习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完备优质的要素环境、功能完善的设施环境、温馨包容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快对外开发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力争通过3-5年左右的努力,全市营商环境和竞争力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水平。
二、基本原则1.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市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国际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
2.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规则体系,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青政办〔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信息化技术指南,优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功能,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政务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便利化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提升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水平。
加快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智能化功能建设,推动实现申请信息智能核验、常规化登记申请自动审核、流程信息一网公开、登记档案一网查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全面的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三)融合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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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放得更开,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一)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证照事项。
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
严禁将备案管理事项变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
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动态管理、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批整合、分类推进”方式,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实现企业“一照一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除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或属于国家部门审批权限的涉企证照事项外,一律实行“并联审批、一网通办”,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省推开。
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按照事项类别、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采取取消、合并、改为备案管理等举措,制订全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分期分批实施,大幅度压缩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对照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全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深化权责清单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留痕和监察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清单之内快审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
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原则,全面简化登记手续。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并填写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允许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以及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注册登记区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五)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并在全省复制推广。
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管得更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推进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应用。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平台汇集形成完整涉企信息链,建立完善全省市场主体“证照”信息库、监管数据库、信用记录库,为推进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凡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2017年10月底前,原则上都要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机制。
各级执法检查机关都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有特殊规定外,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都要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进行。
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1次性完成,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全面实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制定全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梳理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将涉企信息通过同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全面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编制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目录。
各有关部门要实时、准确地对本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评价和处理,并将认定、评价和处理结果归集于企业名下,在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公共资源交易、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时,按照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规定,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制定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4个类别。
各职能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和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
对守信类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监管,除大数据监测、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和转办交办等情形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执法检查;对警示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违法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施警示和适度监管;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记录、案后回查、责任约见、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十一)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认真落实创业补助及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和后续帮扶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
建立小微企业监测点,采取不定期抽样监测和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本系统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以及涉小微企业信息,于政策出台和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至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安徽)。
工商部门要按地区、按行业向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推送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并依托名录系统对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平台,推进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面向企业、个人的各类业务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实行“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一网通办、信息共享”,有关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信息归集,实现全区域、全类型、全业务网上办理。
建成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
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部门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
充分发挥全省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及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和分析应用能力,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广告监测、电子商务、消费维权、基层管理服务等领域率先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化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合力,建好改革“总台账”,细化改革“施工图”,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省直部门综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