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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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拆迁条例对比

新旧拆迁条例对比

新旧拆迁条例对比——进步与缺陷并存法学083班陈溪0726211105在两度问诸民意后,新拆迁条例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具体施行。

该草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在中国现代社会,强制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政府与公众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方面。

不仅在全国各地,我所生活的广西也时常听闻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引发暴力流血事件的新闻。

上学期我曾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也曾接到几次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和补偿问题引发纠纷寻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在为他们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我也在思考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强制拆迁在中国会成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为什么群众会对拆迁如此之排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民众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家园?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我认为在中国当今社会,数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是贻害无穷的,而民众缺少的是与官员和政府对抗的勇气和武器。

政府滥用公权力,官商勾结,民众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是造成政府与民众冲突难以调和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群众要和政府斗争是及其困难的,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在现阶段法制社会,法律可能是民众维权的唯一有效途径。

我们并不是缺少法律,相反的,我们现阶段的法制建设进展情况是十分喜人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状况又不容乐观。

我经常不断思考,造成这样的现状是为什么?是法制不健全,还是司法实践中可钻的漏洞太多?我认为,政府在拆迁中公权力的滥用,加上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是造成强拆纠纷的根本原因。

从行政法基本原理来看,政府公权力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且受到行政法的限制,就拆迁问题而言,政府在公权力方面的无限扩张,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和限制,使得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损害了民众利益满足了自己的不当利益,因而引发纠纷。

就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强制拆迁问题,现行的拆迁条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因为政府的公权力没得到有效限制,拆迁行为也没有得到群众的认可。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新的征收条例更加维护公共利益,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市场化补偿。

本文就新的征收条例的一些变化进行研究。

标签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利益;评估1 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堪称频频不断,一部立法逻辑缜密而影响深远的新征收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此次颁布的《征收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微小变化,而是体现了《征收条例》的人性化,少了随意、多了法治。

而同时,说明它跟物权法的精神趋于一致。

物权法是保障土地、房屋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征收的问题,《征收条例》的这一变化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同时也强调了征收与补偿,不再是拆迁。

2 新条例的一些变化与进步2.1 提高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颁布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范围与内容,实践中难以区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与商业性开发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点。

《征收条例》第8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近几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大步推进,由征收和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新闻话题此起彼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这个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拆迁新政,取代2001年11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征收和拆迁行为。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近大半年的沉寂,新条例最近又有新动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且将名称修订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名称中增加了“拆迁”二字。

新条例与实施近十年的旧条例有何区别?有何特色?“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对于芙蓉区的城市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为您粗略解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条例草案文本并未对外公布,我们只能从“征求意见稿”以及参与草案研究的专家言论中去推测草案的具体内容。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一、新旧条例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

新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

而且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即: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对因商业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单独作出了规定。

2、实施主体不同。

旧条例规定,拆迁的实施主体即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还明确,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而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实施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拆迁公司将不能参与征收。

3、实施程序不同。

新条例对征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是要论证,二是要公示并征求意见,三是作出征收决定,四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五是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们长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谈,其实⼆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个法律概念。

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是适⽤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适⽤《⼟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是适⽤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的适⽤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地。

三是⾏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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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征地是对⼟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1、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征地是对⼟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的或⾮公共利益⽽进⾏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国家建设⼟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建设征收⼟地,对应的是《⼟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对应《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适⽤范围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所有⼟地;房屋拆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地。

⾏为所指向的标的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地所有权;房屋拆迁为房屋。

法律后果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地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拆迁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的交换)。

⼟地征收跟房屋拆迁区别⽐较⼤,并不会到⽆法区分的地步,⾯对征收或拆需要坚持⾃⼰的原则,保护⾃⼰的利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可混为一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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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可混为一谈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可混为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征收土地,或者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收回土地,往往会涉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处理,那么,在征收土地或者收回土地时,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处理是适用征收房屋,还是适用其他法律关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征收土地与征收房屋是两个并列的征收行为,是两个并列的法律关系,因此,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政府应当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两个征收决定。

由此推论,收回土地涉及房屋的,政府应当分别作出收回土地和征收房屋两个决定。

有人据此提出,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及地方制订的房屋拆迁条例,应修改为征收房屋条例。

征收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与征收房屋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征收房屋与房屋拆迁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正确理解征收的概念和拆迁的概念,可以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和和工作上的失误。

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特指国家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征收土地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国家所有;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则是指将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改变为国家所有。

拆迁是一种民事关系,是指为了新的建设需要,在国家作出征收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决定后,由有关单位对原房屋所有人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并拆除原有房屋。

拆者拆除也,迁者搬迁也。

因此,原房屋是灭失,原房屋的所有权也是灭失而不是改变,即使依法需要保留的部分建筑,虽然是所有权的改变,但并非是将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故不符合征收房屋的概念。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

保证产权人利益兼顾使用人的利益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办法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同时新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

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并且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

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新旧拆迁条例的区别整理与归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A12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A13
变化
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经过30天的征求意见期。
行政救济

未做特别规定。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A14
变化
明确了对征收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A17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A19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A20
变化
新条例取消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此外,对征收决定的强制拆迁只能向法院申请。
补偿范围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A24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A31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A33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A13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A25
变化
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由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变为了政府部门。
违反协议的救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A15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第⼀⽅⾯:⼟地征收程序第⼀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积、补偿⽅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补偿范围。

第⼆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实地调查被征⼟地的四⾄边界、⼟地⽤途、⼟地⾯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式三份,由国⼟资源局⼯作⼈员和所有权⼈、使⽤权⼈共同确认⽆误后签字。

国⼟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使⽤权⼈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书四⽅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书四⽅案”即:“建设⽤地说明书,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收⼟地⽅案,供应⼟地⽅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地公告征⽤⼟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县或市级国⼟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件批准的《征⽤⼟地⽅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拆迁条例新旧对比

地段不同补偿有别建设部今年6月出台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突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州市有关拆迁管理办法的细则预计明年将出台。

实施细则或明年出台有关人士透露,广东和广州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调整细则,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

有关人士透露,广州市预计明年将出台拆迁方面的地方法规。

广州市的拆迁工作将会依照新《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广州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改变、增加的幅度有多少,目前还很难言说。

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黎文江认为,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种做法比较合理的,否则举例而言,同一区位的新房和旧房拆迁如果适用一个补偿价格,明显对新房业主不公平。

据了解,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地近年大搞拆迁,广州从1998年以来严格上不搞大的拆迁,拆迁以小规模为主,主要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

事实上,广州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已经实施了六七年,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领先位置,目前搬迁补偿办法包括两种:一是实物补偿,提供两个地方供选择;二是由中介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即被拆迁房屋的地段、新旧程度、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子评估,然后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资金不得挪用危旧房屋拆迁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建设部接到来信来访总量为1.8万多件,其中,拆迁问题约占总量的18%,在集体上访中有80%是反映拆迁问题的。

拆迁补偿资金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广州荔湾区、越秀区的一些横街窄巷内,仍然有一些低矮破旧的房子亟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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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施行,原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条例主要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征收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不以城市规划区为限,而《拆迁条例》在地域上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

2、《征收条例》所作出的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据是《征收条例》第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条例》作出的主体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之后,方可实施拆迁。

3、《征收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施行,并且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令废止了《拆迁条例》,因此,《征收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生效,而《拆迁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不再适用。

但依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4、《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标准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而《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5、《征收条例》仅适用于县、市人民政府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而《拆迁条例》包括的当事人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包括政府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政府机构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抵押权人(这些当事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的组织和个人)等。

6、就补偿的对象而言,《征收条例》仅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保护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在新行政法规中不再被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退步。

7、《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即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

8、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
《征收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以征收方式取得单位和个人的产权(征收房屋所有权和以收回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征收方式。

征收前被征收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单位不享有任何权利,在征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从政府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条例》以建设单位首先取得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前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是政府先收回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或者交付给拆迁人,拆迁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并进行拆迁。

《拆迁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拆迁人在取得了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经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审查后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并公告实施。

因此,该二部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不同的。

9、主体不同
《征收条例》规定征收人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设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

《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一般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建设委员会或者房管局),拆迁人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拆迁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抵押权人等。

10、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同
《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拆迁条例》第17条只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就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条例》取消了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而且《征收条例》实施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征收条例》第35条)。

11、补偿资金的来源不同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补偿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因此补偿资金的是政府筹集的。

而根据《征收条例》关于公共利益项目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建设是政府一般项目预算管理范围内的资金,因此征收补偿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和部分非预算安排。

《拆迁条例》的资金是拆迁人的资金,开发商的资金来源于市场自筹。

比较上述资金来源,预算资金是有限的,即政府只能在预算范围内进行拆迁补偿,而且补偿的支出要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因此在征收争议发生时,政府是不可能超过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超额的补偿的。

开发商的资金是比较灵活的,其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追求的是利润,只要利润容许,开发商就可能超过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因此在拆迁争议发生时,开发商更可能灵活的补偿,部分人的补偿金额可能超过市场评估价格。

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认识《征收条例》和《拆迁条例》,在实践中《征收条例》反而不如《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高。

12、补偿金额的均等化差异的问题
《征收条例》规定了补偿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公布执行,补偿结果也公开,因此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是公开的,这一点虽不利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但经过审计监督的补偿结果无论是否合法其均是公开的,因此不可能存在高于补偿标准补偿的问题。

《拆迁条例》规定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标准,但补偿结果不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在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补偿基点上,补偿价格可能高于评估结果,这一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补偿金额的差异性是存在的。

在这一层面上看,就个案而言,《征收条例》的补偿结果可能不如《拆迁条例》的补偿结果。

13、关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征收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原《拆迁条例》无这方面的规定。

14、关于房屋征收中的住房保障
《征收条例》第18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5、关于争议解决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
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原《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

综上所述,为《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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