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概要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保证授信资产质量,适应我行资产业务新的发展需要,根据《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修订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XX银行授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授信资产质量重要控制机构,是授信新业务开办准入批准机构。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签字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委员选拔范围:(一)由总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组成3-4名常任委员;(三)从各分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或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中选派,每个分行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四)从总行直属支行(部)主要负责人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杰出员工中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
委员人数随着开设分行机构数量的增加相应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其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授信审查委员会时,在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一名出任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授信评审。
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制。
第五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处理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中心)、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授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受行长委托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对外担保、承兑、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参照XX银行相关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二)组织对全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受托人的授信资产的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对其授信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分行主要负责人的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授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授信业务品种;(七)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备案的大额授信业务;(八)行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民生银行授信全套资料简要报告.doc

本笔业务第一还款来源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开通使用后的运营收入,目前,长宽处于网络建设向运营阶段的转折期,虽然仍未达到盈亏平衡点,但从以下情况可以预见该公司未来的现金收入是可以预期的:
(1)、通常来讲,项目进入运营期的第一年收入会较为有限,但长宽自去年3月进入运营期以来,收入增长较快,目前已发展收费客户42万户,月收入4200万元,这种高速度增长的背后揭示出市场对宽带业务的强烈需求和未来业务发展的巨大潜力。
16,000
16,523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
85.6%
88.78%
对外担保余额
18,000
18,000
54,300
担保能力
及担保可
靠性评价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978112万元,有形净资产463592万元,长期资产为313278万元,该公司已具有较大的规模及较强的经济实力。该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现金持有比例较高,流动比、速动比指标均在良性范围内,表明短期变现和偿债能力较强;应收账款和存货均在正常水平,与公司生产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同时,公司权益总额连年增长,利息保障倍数较高,长期偿债能力强。公司的年利润总额为13028万元,年净利润为5365万元,销售利润率为1.49%,总资产利润率0.14%,净资产利润率为1.15%,应收帐款周转天数为95天,存货周转天数为35天,各项赢利性指标均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长科主营业务突出,行业地位明显,盈利能力强,且利润几乎为主营业务所得。应收账款回收较快,存货较小且内容良好,无形成积压现象。各项费用较低,显示该公司管理水平较高,盈利能力较强。受评人经营作风较稳健,有较好的营运水平、盈利能力,资产结构较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强,长、短期偿债能力较强。该公司与我行有一定的业务往来,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担保合法。该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高,企业直接偿债能力较强,偿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能力。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活动稳健,有良好的销售渠道和稳定的经营收入,市场风险较小;该公司财务规章健全、财务结构合理,因此财务风险相对较小;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担保资格,无法律风险。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属国家重点扶持企业,无政策风险。
对公评审授信监督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评审人员和各级授信审批受责人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控制授信的评审审批风险,提高授信评审审批效率,有效管理授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监督是指通过特定的工作单元对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监控授信评审审批质量和效率,保证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严格控制授信评审审批风险――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
第三条评审监督的基本原则为监督、制衡、辅导、服务,评审监督不具有通过和否决项目的权力。
第四条评审监督所依据的标准为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制度、评审技术规范、各项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授信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负责评审监督的特定工作单元统称为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具体包括:1、总行授信评审部内设评审监督中心;2、部分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
第六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对全行评审监督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根据分工开展特定范围内的评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2、对全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3、对总行派出评审机构和事业部内设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4、对总行直接授权的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5、对上级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全行评审监督制度。
第七条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接受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并向派驻风险官和总行评审监督机构汇报工作,具体负责: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2、对事业部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3、对事业部内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4、对事业部风险总监转授权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5、对事业部领导和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内部适用的评审监督制度。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d5ad56453610661fd9f475.png)
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
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
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者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合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
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精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
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合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普通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者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者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对客户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管理,确保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广泛使用和准确性,提高民生银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
第三条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诚实、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
第四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是指民生银行对客户进行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前,通过对客户的信用、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报告。
第五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用于民生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决策参考。
第六条民生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审查、存档和使用,提高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第七条民生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授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等;(二)客户的经营情况,包括业务范围、产销规模、市场占有率等;(三)客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客户的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包括过去几年的经营状况和近期业务计划等;(五)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风险等。
第九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独立,依据准确、完整的数据和资料编制,不得包含虚假、错误的信息。
第十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严格遵守民生银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存档第十一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制度,对编制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规定,对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可信度。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授信评审委员会章程
授信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促进集团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授信审批决策机制有效运转,规范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评审会是为审批人提供授信评审意见的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本公司业务部门发起的各类权限授信,有审议权、决策权。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评委会运作原则(一)集体审议原则。
评审会采取“集体审议”制度,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集体决议。
(二)独立运作原则。
评审会对授信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不受个人或业务部门的影响。
(三)专业化原则。
评委在行业、信贷、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具备较强的授信风险识别、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
(四)客观公正原则。
评委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五)恪守保密原则。
评审会与会人员对审议过程及评审意见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并做好评审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评审会构成评审会由董事会成员组(5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特约评委、后备评委组成,独立履行对授信评价、判断和建议职责。
评审委按以下程序任命。
(一)评委:是集团董事会、总经办、高层管理人员、需从事风险管理、公司、法律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在本公司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后备评委、特约评委:需从事风险管理、公司、法律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在本公司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预备评委:是集团为发现人才、培养管理人才梯队,鼓励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员工职业生涯晋升通道。
可推荐、自荐,考察期一年,半年一考核,合格后经董事会批准可晋升为后备评委。
(二)评审会委员的聘任应经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评委聘任程序评委由本公司根据统一标准和程序,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评聘。
第八条评委考核(一)本公司对评委的考核,结合本公司对本部人员的考核同步进行。
(二) 对评委的评审会出勤进行统计考核,依据考核情况计发评审奖金。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程序,切实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成立xx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审委实行民主讨论,记名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贷审委成员由贷审委主任、常任委员和备案委员共计7名组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可设专家委员(包括法律及有关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贷审委负责对各贷款经营单位送审项目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总行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贷审委集体审议形式可采取召开贷审委会议和贷审委成员会签方式。
原则上应以召开贷审委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但低风险项目、已落实上一次贷审会条件的复议项目以及特殊情况报总行行长批准的项目可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职责:(一)贷审委主任:由总行副行长轮流担任,为总行行长指定的贷审委会议牵头人,负责保障审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二)常任委员:由贷审委主任、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任,按规定出席贷审委会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备案委员:从无参会项目的城区支行行长(副行长)中产生, 按规定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专家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会议可聘任法律人员或行业专家提供法律和行业咨询意见。
专家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贷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贷审委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齐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贷审委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开及流程第八条贷审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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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
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
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
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实施总行关于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制度。
(二)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三)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政策及制度。
(四)审议分行零售授信新业务、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五)审查审批分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5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其他超出分行受权人金额的项目授信;
2、对于小微授信业务,须根据以下差别化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具体如下: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六)审议分行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七)审议分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八)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议方式与规则
第十条评审会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方式
(二)非会议方式
第十一条评审会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但对特别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非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评审会原则上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具体日期由评审会秘书确定并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三条议事规则
(一)评审会委员审议报审事项,应填写《审议表决票》(附件1),进行记名书面投票表决。
委员在投票时,应保持独立性。
(二)评审会委员参与投票人数不少于5人,每位委员投1票;评审会通过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人数80%(含)以上的委员同意。
(三)表决意见分为同意、续议、否决三种,其中“同意”意见又分为“同意评审员意见”和“有条件同意”两种。
委员在投票时,应遵循的要求为:
1、有条件同意时,须写明同意的条件;
2、续议时,应写明具体条件和要求;
3、否决时,须写明否决理由。
(四)经评审会审查同意的事项,依程序报有权审批人签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否决权。
第五章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会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授信评审作业支持岗(下简称“支持岗”)对经营单位书
面上报的授信业务进行签收、登记,对同时通过系统上报的授信业务的各项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形成简约报告或简要意见。
(二)授信评审岗(下简称“评审岗”)独立审查授信业务,出具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将上会事项的概况报评审会秘书,并制作《审议表决票》(附件1)。
(三)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由评审会秘书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格式可参照《会议记录表》(附件2)。
评审会按以下会议程序进行审议:
1、评审员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并发表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业务经办人员列席会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对重大项目或复杂贷款,可请有关专家列席发表意见,提供决策依据。
2、评审会委员进行讨论,独立投票表决。
(四)以非会议方式审批的,由评审员将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发送给各委员审阅;委员审阅后,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五)委员投票结束后,评审员收齐表决票,汇总表决意见,综合各委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形成评审会汇总意见。
(六)汇总完成后,连同签字的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委员表决票、《审议汇总意见表》(附件3)交秘书审核。
(七)秘书需审核的内容包括:表决票数是否齐全、委员是否签字、汇总意见是否准确完整。
审核无误后,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上签字,连同评审报告、表决票、汇总意见表等资料交评审会主任委员审核。
(八)主任委员审核提交的资料后,出具意见:
1、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主任委员处签名,并签发纸质《审批决议通知书》(附件4);
2、不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分为:
(1)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不同意的,主任委员可直接签发“否决”意见的《审批决议通知书》;
(2)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认为有条件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应注明理由及需要落实的条件,退还评审员;如要求重新上会审议,应予以注明。
(九)经终审的授信业务,由支持岗依据审批结果,通知经营机构并登记台账,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复印件、《审议汇总意见表》复印件、表决票、会议记录、评审报告复印件专夹保管,形成部门档案留存。
(十)支持岗同时根据终审意见做如下处理:
1、终审同意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汇总意见表、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转放款环节;
2、终审否决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原件连同上报的授信资料退还经营机构。
第十五条关于复议、续议事项,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评审会其他要求
1、评审员要求经营机构参加评审会的或经营机构申请参加评审
会的,评审员须请示主任委员,经同意后,通知经营机构列席评审会;经营机构列席时,评审会只讨论该经营机构的项目。
2、评审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内容、各委员表决意见等应予保密,严禁将委员意见实名告知经营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勤勉、公允履职。
第十八条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民银发[2007]130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审议表决票
2、会议记录表
3、审议汇总意见表
4、审批决议通知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
审议表决票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
会议记录表
记录人:注:本页不够,可另附纸。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汇总意见表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分行
零售授信业务审批决议通知书
编号:年字号XX分行或 XX专业销售团队/支行:
你单位报送的受信人(或项目)名称授信事项,经总行/分行年月日第次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复议/续议或经总行零售银行部/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简约审议,决议如下:
续议
续议要求:
否决
否决理由:
同意给予受信人名称授信各要素
授信条件:
提请关注问题:
有权审批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