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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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抗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抗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抗震救灾管理工作。

二、抗震救灾组织体系(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抗震救灾规划(一)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抗震救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规划。

(二)抗震救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2. 抗震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3. 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配;4. 抗震救灾应急演练和培训;5. 抗震救灾宣传教育;6. 抗震救灾资金保障。

四、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配(一)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抗震救灾物资的充足和有效调配。

(二)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生命救助物资;2. 临时住所物资;3. 生活必需品;4. 医疗卫生物资;5. 应急通信物资;6. 抗震救灾设备。

五、抗震救灾应急演练和培训(一)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演练,提高抗震救灾能力。

(二)抗震救灾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响应;2. 人员疏散;3. 救援行动;4. 临时安置;5. 生活保障。

六、抗震救灾宣传教育(一)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抗震救灾意识。

(二)抗震救灾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抗震救灾法律法规;2. 抗震救灾知识;3. 应急避难技能;4. 抗震救灾典型案例。

七、抗震救灾资金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抗震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配;2. 抗震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3. 抗震救灾应急演练和培训;4. 抗震救灾宣传教育;5. 抗震救灾伤亡人员抚恤和救助。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地震灾害风险,制定的一系列预防、减灾、救援和恢复重建的措施和规划。

地震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对城市的建筑、基础设施和人员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对于提高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

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不同,地震的频率和强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地震风险,确定相应的防灾标准。

例如,在地震频发地区,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抗震建筑标准,确保建筑物能够在地震发生时保持稳固。

其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还需要考虑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建筑结构。

人口密集的城市往往意味着更大的灾害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疏散和救援预案,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人员,减少伤亡。

同时,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抗震标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会倒塌。

另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震发生后,基础设施的破坏会给救援和恢复重建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设施抗震标准,确保基础设施在地震发生时不会受到严重破坏。

同时,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消防站、警察局等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抗震标准,以保障在地震发生后能够正常运转,为救援和恢复提供支持。

最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能力。

地震发生后,需要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机制,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展开救援行动。

同时,地震灾害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也至关重要,需要制定相应的恢复重建标准,确保城市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转。

总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建筑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标准和措施,提高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的损失。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加强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加强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加强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1. 引言贵阳作为贵州省的省会城市,位于西南地区,地震活动频繁。

为了提高城市的抗震能力,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制定了一系列抗震管理办法,加强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阳市的抗震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2. 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的背景地震是一种由地壳运动引起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对城市的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贵阳市地处地震带,经常发生地震活动。

为了提高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贵阳市积极推进抗震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3. 抗震管理办法3.1 抗震建设规划贵阳市制定了抗震建设规划,明确了抗震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该规划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重点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公共场所的避震设施建设等内容。

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抗震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的整体抗震能力。

3.2 抗震科普宣传贵阳市加强抗震科普宣传,提高市民的地震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撰写科普文章、制作宣传视频等形式,向市民普及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加强市民的抗震安全意识,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3.3 抗震应急预案贵阳市制定了详细的抗震应急预案,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预案包括地震预警、疏散避险、伤员救援、设备维护保障等内容。

预案的制定为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4. 抗震政策措施4.1 抗震设防标准贵阳市制定了适应当地地震状况的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建设各类建筑物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抗震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计参数等要素,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4.2 建筑物加固改造贵阳市加大了对老旧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力度。

通过调查评估,确定需要加固改造的建筑物,制定相应的加固方案,并组织实施。

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梁柱连接节点等措施,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4.3 公共场所避震设施建设贵阳市在公共场所加强了避震设施的建设。

例如,在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设置紧急疏散通道、避震床等设施,确保人员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避免伤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完整版202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完整版202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3-2007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规划工作区working district for the planning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3篇)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露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2024年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篇)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一、引言贵阳市位于中国西南地区,处于地震活动频繁的地带。

为了保障贵阳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贵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抗震管理办法。

本文将继续介绍贵阳市的抗震管理办法,包括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技术培训等方面。

二、建筑物的抗震要求1. 抗震设防烈度根据贵阳市所处的地震带以及建筑物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贵阳市制定了不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等级。

在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必须符合相应的设防烈度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 建筑结构抗震性能贵阳市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包括抗震设计和施工、使用功能区划和布局合理、施工质量控制等要求。

同时,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工程项目,还需要进行专项抗震技术评估和验收。

3. 抗震设备和材料贵阳市鼓励建筑业使用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建筑设备和材料,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认证和监管。

对于新建建筑物和重要的公共建筑,要求使用抗震支撑、补强和隔震等技术和设备,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承受一定的荷载。

三、地震应急预案贵阳市建议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警机制、人员疏散、伤员救治、设备保护、物资储备、应急通信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1. 预警机制贵阳市在地震灾害监测和预警方面进行了大力推进,建立了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公众进行了相关宣传教育。

地震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预警信息接受渠道和相应的响应措施。

2. 人员疏散和救援地震发生时,贵阳市要求各单位和场所采取迅速疏散人员的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提前制定人员疏散路线和集合点,并对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进行演练和培训。

3. 设备保护和物资储备地震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对重要设备的保护措施,包括固定设备和贵重设备的防护等。

此外,还需要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食品、水、医疗药品等物资,以供地震发生后的应急使用。

四、抗震技术培训为了提高贵阳市民对抗震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贵阳市政府定期组织抗震技术培训。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地震灾害对城市的影响日益凸显。

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主要城市之一,贵阳市一直以来都面临着地震的威胁。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政府积极制定和实施抗震管理办法,以提高城市在地震中的应对能力。

本文将对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地震背景贵阳市位于贵州省中部,地处韧性断裂系统的核心区。

这使得贵阳市处于地震活动频繁的地区,地震风险较高。

历史上,贵阳市曾多次发生过地震,如1981年和2014年的余庆地震。

这些地震给贵阳市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提示了贵阳市必须加强地震防范工作。

三、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提高贵阳市在地震中的应对能力,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地震预防、防震建筑设计、防震工程实施、地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订这些管理办法,贵阳市致力于打造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四、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地震预防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地震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通过建立地震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地震信息并进行预警,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减少地震对城市的破坏。

2.防震建筑设计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规定了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地震设计准则。

建筑设计师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构设计,以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中的抗震性能。

此外,还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地震烈度分级标准,以确定不同建筑物的抗震要求。

3.防震工程实施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地震设计要求。

确保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材料的合格性,以及施工程序的严谨性。

此外,规定了施工现场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4.地震应急救援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组织管理。

包括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完善应急预案、提供应急救援装备等。

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装备,有效地处理地震灾害。

五、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贵阳市政府高度重视抗震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地震安全意识。

城市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标准、方法与实例 精品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专题之一
城市用地
主要内容
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 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 抗震适宜性评价
层次确定
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
一、二类工作区—— 规范方法(GB50011) 各类工作区 —— 简化地质方法
场地类别
主要地质和地貌单元
I 松散地层小于3~5m的基岩分布区
II
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 地层小于50m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3-15m。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编制标准、方法、实例及系统
北京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北京城市与安全减灾中心 2008年4月25日
内容安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规划编制方法 实例及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过程
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 防灾规划
三类模式
甲类模式——位于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
乙类模式——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六度地区的大城市
丙类模式—— 其它城市
依据:城市规模、 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地震灾害环

四类工作区
最低要求
一类工作区—— 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
近期建设用地
二类工作区—— 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
(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
存在难以整治场地地震破坏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区域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的用地,由于经济 有条 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 件适 (1)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
宜 (2)地震次生灾害源可能有严重威胁; (3)存在其他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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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03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20.05g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第九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3、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四)抗震防灾措施:
1、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
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2、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
3、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
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4、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
5.其他措施。

第十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
抗震防灾的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
(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NO.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式编制;
(二)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式编制;
(三)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式编制。

甲、乙、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说明、有关图纸和软件。

第十二条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规划、勘察、抗震等方面的专家和省级地震主管部门的专家。

甲、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三条经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批准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

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第十六条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
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颁布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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