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 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
(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004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1.3《土地管理法》总则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5-51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 征地批准权限;第46条征地公告及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补偿安置;第48条规定方 案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第50条支持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兴办企业; 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
2017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 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作了规定:
2.2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一是对用地面积小于400㎡的村民单独建房用地不提供勘测定界图,为减轻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勘测定界成本,具体工作中,400㎡以上的用地勘测 定界可只提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技术说明和界址点坐标 成果表,不再单独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00㎡以下的用地勘界可只提供界址 点坐标成果表;
省级人民政府
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强化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优化规范安置机制,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更好的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95〕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级安置留用地享受范围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政策。
下列情形的项目用地不予享受:(一)依法征收的建设用地;(二)依法征收的未利用地;(三)批准征收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地、原有安排本行政村留地安置的村级安置留用地;(四)振兴乡村建设的各项农村基础设施、非国有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五)城中村(旧村)改造中,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的庭院用地;(六)用于国防、军事和防灾减灾等特定的项目用地。
二、村级安置留用地计提时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涉及撤乡建镇(街道)的,按撤乡建镇(街道)批准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其建制镇(街道)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本通知施行前,涉及的省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和能源建设项目不予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其他初始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的行政村,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土地行政村(社区)当年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量的6%计提。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进行确认,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出具确认函。
乡镇(街道)以年度确认函作为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结算的依据。
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确认函作为征地信息,实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0fa61555270722192ef70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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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
式。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
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
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
民点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