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运输)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航道行政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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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
附件四:
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
(公路路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渡口安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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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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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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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7
在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能够且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500-1000元。
严重
造成2万元之上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1000-2000元。
轻微
3-24小时以内报告的
罚款500元之上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24-48小时以内报告的
罚款1000元之上3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
48小时之上报告的
罚款3000元之上2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1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壹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能够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警告。
限期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6
未按规定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且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
壹般
不及时整改且隐患较大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运营许可证。
2
破坏、侵占航道及其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0.05万元之上0.1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2万元之上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0.1万元之上0.2万元以下。
14
实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
轻微
等外航道
罚款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
5
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或者等外航道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沿海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4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柱灯和防撞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0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壹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能够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8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9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万元以下的,侵占等外航道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壹般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100万元的,侵占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处以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100万元之上的,侵占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15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壹)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之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20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港口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
处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3
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处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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