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与18号令对比
权威说法|想要正确适用87号令吗?请先搞懂这31个问题

权威说法|想要正确适⽤87号令吗?请先搞懂这31个问题阅前提⽰此⽂作者是参与18号令修订、作为87号令起草⼈之⼀的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
全⽂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设计初衷及背景出发,结合招投标框架体系,从横向纵向对87号令进⾏解读,对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87号令很有帮助。
全⽂15000字,仔细阅读约需30分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于2017年7⽉11⽇颁布,较之原先的财政部18号令,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修订范围之⼴、⼒度之⼤,可谓重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范。
87号令⼒求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衔接⼀致并细化实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总结货物服务招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财政部此前颁发的⼀系列规范性⽂件内容,并进⾏了制度创新;此外,还吸收了招标投标的有益做法,进⼀步促进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协调⼀致。
87号令将于2017年10⽉1⽇起实施,如何全⾯把握这⼀最新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报此次邀请到了业界知名专家王周欢,就87号令对18号令修订及新增的条款进⾏深⼊的梳理分析,以期帮助业界更好理解与适⽤87号令。
1.关于适⽤范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87号令第⼆条规定,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由于《政府采购法》对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未作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急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是财政部于2004年8⽉颁布了18号令。
18号令的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的作⽤。
基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号令在18号令的基础上进⾏修订和完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作了完整的规定。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
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18号令与87号令修订对比一览表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共6章90条。
修订后,共7章88条,较修订前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要点如下: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
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
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
87号令的65个亮点

目录1.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5)2.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5)3.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5)4.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6)5.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6)6.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6)7.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7)8.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7)9.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10.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11.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9)12.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9)13.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14.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0)15.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10)16.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12)17.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13)18.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13)19.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14)20.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4)21. 亮点21: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14)22. 亮点22: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15)23. 亮点23: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15)24. 亮点24:评标委员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25. 亮点25:无需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87号令对“最低价中标”说“不”

87号令对“最低价中标”说“不”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0期据了解,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第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
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第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
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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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
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1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5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6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7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8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
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9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
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10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11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125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13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5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15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6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17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8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19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20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1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287号令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