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学习兴税非税收入练习测试题

学习兴税非税收入练习测试题一、非税收入拓展提升知识练习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优惠政策。
A 0.5B 0.3C 0.4D 0.6【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A 2020B 2021C 2022D 2023【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计征A 1B 2C 3D 4【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4.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的()%计征A 3B 5D 2【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的3%计征5.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A 0.5B 0.3C 0.4D 0.6【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的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料: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对于符合不缴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不缴申请,除了提供申报资料1-3,还须提供:(1)市民政部门颁布的福利企业有效证明;(2)《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
5、对于符合免征条件即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注:上述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详见背面)。
四、征收时间安排:2018年9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将寄发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9月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收入的核算

六、一般预算收入退库
1.一般预算收入退库的范围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2)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3)企业按计划上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需要退库
三、基金预算收入的核算
设置 “ 基金预算收入 ”账户 ,并根据 《政府 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所列 “基金预算收入科目 ” 分“类”、“款”、“项”、“目”设置明细账账户。 ➢ 收到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时,
借:国库存款 贷:基金预算收入
➢ 年终将贷方余额全数转入 “基金预算结余”科目时, 借:基金预算收入 贷:基金预算结余
• 基本要求:
1、先收后支,自求平衡
2、专款专用,分项核算
3、对于财政部明文在指定银行存储的基金, 应按规定办理转存手续
民航发展基金
•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征 收,国内航线为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民航发展 基金的设立是为了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 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商业银行)
特设专户、
预算单位 零余额
财政专户 财政汇缴 (商业银行) 零余额账户
账户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
二、收入的组织机构
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
海关
财政部门 组
织
机
构 中央国库(总库)
国库
省分库
地方国库
地区中心支库
县支库
三、收入的收缴程序
直接缴库
集中汇缴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法律法 规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 财政专户。实行这种入库方式有:税收收 入、非税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7年最新节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 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 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 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 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 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 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 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 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 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 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 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4]78号)规定: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 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 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天政办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行天水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1.29
•【文号】财税[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非税培训课件

第三部分 已征非税收入相关业务知识
(八)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 征残保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第三部分 已征非税收入相关业务知识
3.征收方式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 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 金,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4.征收标准 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第三部分 已征非税收入相关业务知识
(四)征收范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缴纳义务人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征收模式 缴费人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追缴,信息系统使用金税三期。 (七 )征收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三部分 已征非税收入相关业务知识
(二)政策依据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通知》财税〔2010〕44号。 3.《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4.《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 103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 6.《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7.《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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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三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至7 5%、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提高至50万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