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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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摘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上海股交中心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作者简介:凌定越,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1-022012年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正式启动,该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笔者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一、企业准入制度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为:(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上海股交中心的企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并首次取消对挂牌企业设立年限的限制和片面强调主营业务突出的要求,且允许企业在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带着问题挂牌豍。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股权转让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股权转让流程

一、概述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公司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股权流转的重要评台之一。

下文将详细介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股权转让流程。

二、申请条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申请条件。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股权应为非国有股权、具有清晰的股权归属、股权无司法纠纷等。

三、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证照、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2. 申报备案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的申报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3. 撮合交易完成备案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股权撮合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交易,寻找与申请人匹配的股权受让方。

4. 签订协议一旦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方,双方将进行谈判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 过户交割签订协议后,交易双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完成交割。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转让流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注意材料准备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严格遵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不得违反交易所规定进行股权转让;3. 注意交易风险,谨慎选择股权受让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五、结语股权转让是企业股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股权转让的交易评台,其规范的流程和规定,为股权转让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申请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流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六、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了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股权转让流程,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某公司A拟进行股权转让,下面将详细了解其整个转让流程。

公司A是一家民营企业,拥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无司法纠纷。

在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后,公司A首先进行了准备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股权转让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流程)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流程)

我们推荐您的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流程如下(大约半年左右时间,个案不同):1)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由推荐机构前期了解项目和风险评估(律师事务所辅助),企业提交基本材料后确定可以启动挂牌程序时,与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与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鉴定服务合同。

(需要1个月左右)2) 第二阶段前期准备:会计机事务所主导规范历史经济事项;会计处理进行股份制改制;律师事务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项目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需要1个月左右)3)第三阶段申报材料准备:项目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对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审计;对涉及法律事项进行鉴证;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

(需要1-3个月)4) 第四阶段挂牌审核阶段:上报审核资料接受质询;补充资料审核通过,推荐挂牌。

( 需要1-2个月)企业挂牌条件:•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不存在显著地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6、注册资本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注:您必须选择一家合适的企业作为挂牌企业主体。

*** 挂牌费用在150万至200万期间,目前的上海各区政策补贴各不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内实报实销。

*** 若是非上海本地企业,在各地金融办都有政策补贴> 请您的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以便我们进行初步审核:A) 公司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和经营概况说明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C). 三份财务报表,12年12月,13年12月及最近一个月D). 公司股东组成及关联性,所有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涉及的企业)。

E).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商标)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版)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一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上海市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版)2024

上海市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版)2024

上海市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注册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注册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转让的股权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数量]股份转让给乙方,对应的股权比例为[股权比例]。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股权。

三、股权交易的条件1.确认甲方所持有的股权信息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前,应向乙方提供其持有的股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认证书、股权登记证明等。

2.股权转让的价款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价款]元。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的支付方式及相关账户信息由双方协商确定。

3.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工商登记费、印花税等。

乙方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股权转让的过程1.提交相关申请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时间]内向上海市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供乙方的相关材料。

2.工商局审批上海市工商局将对股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3.股权过户甲方完成工商局的审批后,双方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确保乙方顺利取得甲方所持有的股权。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机密、资料及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除非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的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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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爱护市场秩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股份转让业务暂行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平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刻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

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刻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刻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刻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样规定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托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托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托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公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刻间隔许多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托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往常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托付第十四条投资者托付分为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

意向托付是指投资者托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托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托付是指投资者托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托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托付成交,托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均可撤销,但差不多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托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

意向托付和定价托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托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托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托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托付卖出。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能够撤销托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第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同意投资者的买卖托付后,应按照托付的内容,依照投资者托付的时刻先后顺序,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同意买卖申报的时刻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在转让时刻内,未成交申报能够撤销。

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托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第四节成交第二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二十六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刻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刻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同意申报的时刻确定。

第二十七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能够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连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连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买卖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股份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股份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股份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股份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缘故造成严峻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上海股交中心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峻阻碍上海股交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上海股交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缺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股份转让,其成交结果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代理买卖机构的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五节协议转让方式专门规定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专门情形下的协议转让等缘故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四章其他转让事项第三十二条对其股份的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应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暂行方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股份停牌时,上海股交中心公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该股份信息;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份信息。

第五章转让信息第三十五条股份转让时刻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公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挂牌公司股份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六条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托付和定价托付的托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股份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上海股交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储备、发送、转发。

第六章股份转让监管第三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对股份转让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刻、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峻阻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专门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专门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代理买卖机构发觉投资者的股份转让显现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峻阻碍股份转让秩序的,应予以警示,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能够针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代理买卖机构、会员、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上海股交中心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能够依照需要,要求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及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托付书、资金账户情形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的转让情形等;(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操纵者和操作者情形、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说明;(四)其他与上海股交中心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对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峻的行为,上海股交中心能够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判;(四)声讨;(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对第(五)项措施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转让专门情形处理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转让专门情形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进行的,上海股交中心能够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专门情形。

第四十五条显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形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代理买卖机构数量超过代理买卖机构总数10%以上的,属于转让专门情形,上海股交中心能够实行临时停市。

第四十六条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让专门情形,并严峻阻碍转让正常进行的,能够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四十七条上海股交中心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缘故排除后,上海股交中心能够决定复原转让,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因转让专门情形及上海股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缺失的,上海股交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转让专门情形处理的具体规定,由上海股交中心另行制定。

第八章转让纠纷第五十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应记录有关情形,以备上海股交中心查阅。

转让纠纷阻碍正常转让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五十一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上海股交中心能够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对转让有疑义的,代理买卖机构有义务和谐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上海股交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中所述时刻,以上海股交中心交易主机的时刻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中市场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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