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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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6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发〔2012〕1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
金的功能作用,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用于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

第六条向社会征收的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由省级统筹使用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州(市)、县(市、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属省级确定征收范围的,州(市)、
县(市、区)不得重复征收。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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