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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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海府〔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2016〕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4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使影视产业成为产业转型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称影视企业)。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市影视企业。

第四条对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一)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二)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补助;(三)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四)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五条对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用于本市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围绕“1+3+X”发展格局,进一步落实上海科技影都发展规划,建设松江大型高科技影视基地,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政策。

一、专项资金设立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在本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在本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或正在进行重大诉讼、仲裁的,暂停申报资格。

三、扶持措施1.鼓励影视企业落户。

对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获得国际、国内影视节创投奖项的团队入驻本区,可放宽面积限制,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本区企业吸引上下游及相关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最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最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1•【文号】财教[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局、广播影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电影繁荣发展,提高中国电影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国电影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跨越,现就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徼、使用和管理,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三、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二是支持中国电影企业走出去;三是支持重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四是资助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五是加强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

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论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解析

论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解析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这一条简明扼要地对国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电影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电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坚强保障,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 立法背景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稳定到7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457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4.1万块。

[1]电影产业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

[2]而电影产业能够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资金、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大力支持。

因此,在立法中对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作出规定,既是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后,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选择。

(一)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近年来,中国电影投资环境越来越好,除传统来自电影制片企业的资金外,来自地产、信托、产业资金、互联网等行业的实力雄厚企业,或信贷投入,或投资电影项目,或并购重组电影企业,或投资影院建设,兴起前所未有的投融资热潮。

[3]电影产业成为热钱涌动追逐的目标,固然与电影项目赚钱效应不断扩大有关,但也离不开长期以来国家的引导和支持。

早在1996年,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就曾下发《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国内对电影院的支持政策

国内对电影院的支持政策

江苏全省近千家影院即将收到电影专资奖补
一.2023-12-09,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联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和省级电 影专资,专项用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影院、支持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 和补助新建乡镇影院。
二.资金分配方案主要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定, 并征求了属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意见,最终经省电影专资委审核确定。本次共有 914家影院获得2023年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达标奖励共3574万元,其中中央级774 万元、省级2800万元。96家影院获得2023年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中央级奖励 资金,共256万元。25家影院获得2023年新建乡镇影院中央级补助资金,共680 万元。
世界第一的银幕数量为中国电影市场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而2025年实现 10万块的目标,也将为2035年实现电影强国从银幕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观影券补贴
1
促进观影消费
观影券补贴政策可以降低观众的观影成 本,让更多的观众能够享受到电影带来 的乐趣。同时,这也将推动电影院增加 放映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
2
领取到电影消费券的观众,既可以在全省参与活动的电影院出示云闪付 付款码购票,也可以在云闪付“湘观影”小程序、云闪付“猫眼电影” 小程序、猫眼APP三个线上平台消费。每笔消费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本次电影促消费活动由湖南省电影局联合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中国银 联湖南分公司、天津猫眼微影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推出,覆盖全省14个市 州所有的县市区,500余家电影院参与活动,其中包括万达影城、横店 影视、CGV影城、金逸影视、中影国际影城、博纳国际影城、潇湘国际 影城、MC影城、芒果国际影城、千金影城、保利影业等。
○ 第3轮:10元观影:2024年2月18日至2月24日每天上午10:00通过辽源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发放博纳影院10元观影优惠券2000张, ( 观影付款时需支付50元,系统自动实时补贴帐户40元),先到先得,于2月24日前观影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闽政办[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集文学、艺术、科技于一体,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对于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中国电影2011~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宣发〔2011〕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全省电影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及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丰富电影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和人才建设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实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增强我省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福建电影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海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和新业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出新一轮《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对符合影视产业项目注册要求,入驻园区的影视企业,自签约入驻之日起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条款。

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年地方财政贡献90%由财政切块给市影视服务中心,设立“影视专项资金”专款用以影视企业普惠及竞争性分配扶持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从事影视业务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一季一奖,是指季末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法定清缴期满,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鼓励影视编剧,导演,演员等影视从业人员在海宁设立企业并从事影视产业相关生产。

合法获取薪酬50万元以上,参照海委发(2020)18号《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第24条之规定,对其个人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地方留存总额的70%进行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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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壮大我区影视文化企业、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府〔2010〕20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2.在本区取景拍摄的影视剧组(不含微电影)。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税收奖励
1.企业税收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影视文化企业,自入驻本区当年起,给予10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贴,前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
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年起按80%给予奖励,第6年起按60%给予奖励。

2.个人所得税奖励。

凡在本区工作、纳税的影视从业人员,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超过10万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100%奖励,5万以内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80%奖励;奖励期5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二年可申办“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6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80万。

三、参展补贴。

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20%-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影视产业公共配套服务扶持
1.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为对外服务窗口,建设影视企业、取景地、影视人才等数据库,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在本市摄制的影视剧组提供协调服务。

2.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并落在本区的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费用补贴。

同一项目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扶持,则按照市级扶持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建立本区区影视拍摄公共场景资源目录,经报备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免费开放目录里的场景资源。

4.经报备的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若由本辖区企业提供的需有偿拍摄的外景地、摄影棚及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剧组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补贴,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5.鼓励影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对经影视管理部门认定并设在本区的培训机构,所培养的影视专业人才被纳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影视人才库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6.鼓励本地影视人才和高校学生创业相关扶持办法参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优秀作品奖励
1.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
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4万元,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2万元;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纪录片项目,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

2.注册在本区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或发行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开播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国际艾美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的影视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招商奖励
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开展影视企业及剧组的招商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在本辖区的文化影视产业园区或运营企业,在招商企业项目正式运营后,按照招商一家奖励5万元的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申请办理扶持奖励的程序为:
1.由企业向区文发办提交申请,经区文发办初审,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原则上按季度
进行奖励。

2.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除提报专项申请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税收奖励的,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
(2)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需提供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3)申请参展补贴的,需提供展会交易合同及发票;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申请剧组来拍摄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场景拍摄、摄影棚租赁、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才培训扶持的,需提供企业培训资质证明、课程设置、及审核部门认定需要的其他报备材料;
(7)申请创新创业鼓励的,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
(8)申请发行播出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播出证明等复印件、收视情况材料、其他与申报
作品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中外合拍项目需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优秀获奖作品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本区出台的其他区级扶持政策时,不重复获得扶持奖励。

第八条对区重点项目,或是非本区的国内外重点影视企业来厦拍摄,反映地方特色,提升本区知名度及带动本区旅游的影视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或者“一项一策”进行扶持。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从年度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文发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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