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指定《今晚报》(纸质)和《天津市招标投标网》(www.tjztb.gov.cn)(网络)为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便捷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今晚报》(纸质)和《天津市招标投标网》(www.tjztb.gov.cn)(网络)为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定媒介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六条本市指定的纸质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CM)内不得收取费用,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本市指定的网络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文件更正规定的依据

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旦发布,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的情况。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必要制定招标文件更正规定。
本文将分析招标文件更正规定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为招标文件更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一)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更正的情形,明确了招标文件更正的法律依据。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后,发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该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更正的发布要求,为招标文件更正提供了依据。
三、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对招标文件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2.《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在原发布渠道上发布更正信息。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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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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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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