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

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10-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 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 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 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 里巷) 、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它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 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 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 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应交验下列证件: ( 一)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 二) 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 四) 其它有关证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动车,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 核

准注册登记, 发给号牌和行使证。

第九条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 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 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

( 二) 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 其它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

( 三) 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 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 四) 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 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 五) 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

( 六) 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 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交回号牌和行使证, 注销登记。

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到本市经国家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解体或销毁, 继续在道路上行使的, 予以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教练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核发教练车号牌, 方准用于教练。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教练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挪作她用。

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须按规定的期限参加检验; 不能按期检验的, 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检验时, 机动车所有人须交验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需要维修时, 应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 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 详细登记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涂改整车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 二) 伪造、冒领、涂改、挪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或检验合格标志;

( 三) 使用明知是伪造、冒领、涂改、挪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号牌、行使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 四) 非法拼装机动车辆;

( 五) 擅自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徽记、号牌或使用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