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希腊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希腊法的宪政发展

公元前443年--前429年,民主派杰出领袖 伯里克利出任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 高执政者和统帅,继续深化民主改革。 伯里克利制定了一系列带有“宪法”性 质的法律。
总结:
雅典宪政的根本性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 主政治。它尊重自由公民的权利,允许 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一定的司法 权。 但存在其阶级局限性,而且随着贵族寡 头政客的称雄和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的 兴起,也就付之东流了。
二、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一)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亚里士多德——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 动物。
(二)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三)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 (四)较大的依附性ຫໍສະໝຸດ 三、法律与政体
古希腊未出现“宪法词汇”,“政体” 是宪法概念产生的萌芽。 苏格拉底:君主制政体、僭主制政体、 贵族专制政体、富豪专制政体、民主制 政体。 柏拉图:荣誉政体、寡头政制、民主政 制、僭主政制、贤人政制。 亚里士多德:君主政体、贤人政体和共 和政体。
(四)克里斯提尼改革
公元前509年,雅典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 当选执政官,又进行了重要的法律改革, 推动了雅典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民主 化进程。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标志着百余年来雅典 平民反抗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是雅典 国家产生和奴隶制民主政治制度与法律 制度形成过程的最后阶段。
(五)伯里克利立法
主要内容:
第一,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 上的记债碑,永远禁止人身奴役,因债务而抵 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 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第二,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条例。 第三,颁布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改革的法律。 第四,废止德古拉的血腥法律,仅保留了有关 凶杀的条款。宣布一切杀人案件均由法院审理, 禁止血亲复仇。
古希腊法中司法程序的演变——现代民主陪审制的由来

的 审判 方式发展 出来 。 并接 受 滋养 。 因而 , 充分理 解雅典 陪 审制度 的 历 史意义 , 必须 追根 溯 源 , 要 就 阐明其
演 变历 程 。民 主的 陪 审制 度 乃 由古 老 的君主 制和 贵 族制 的 审判样 式 演 变而 来 , 而这 正是 现代 民主 国 家司
法 陪 审制 度 的 原 型 。
其 审判 样式 , 这种 审判 样式 就 是 陪审法 庭 系统 。据 说 。它是 人类 史 上 曾经 存 在 过 的最 早 的 民 主审 判
制 度 .同时 也是 雅 典人 所 取 得 的最 伟 大 的人 类 成 就 之 一【n 。然 而 , 了更 好地 理 解 雅 典人 所 发 ” ( 为
套 系统 的 司法程 序 的叙述 实 属 徒 劳 : 管 如此 . 尽 它
们 的确 揭 示 出了关 于 早期 希 腊 社会 司法 活动 的许
多 信 息 , 同 时 也 包 含 了 各 种 纠 纷 及 其 解 决 的暗 示。【 ’ ” 这样 , 荷马 与赫 西俄 德 的诗 歌 中探问纠 从
【 关键 词】司法程 序 ; 陪审制 ; 陪审 法庭 ; 独任 审判 ; 合议 审判 ; 民 大会 公
[ 作者 简介】肖厚 国 , 西南政 法大 学法研 所教授 , 法学博 士 , 重庆 4 0 3 00 1
[ 中图分类号】 9 D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4 4 0 1 10—43 ( 1) 2 1 2—05 0 15— 6
原则 : 同态 复仇 。这 种纠 纷解 决手 段反 映了早期 的 伦理 法 则 ,它 以一种 极 其严 格 的方式 体 现罪 与 罚
的 因果 性 , 由受 害 人 及其 亲 属 直接 实施 。 法律 且 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古希腊法名词解释

古希腊法名词解释古希腊法,那可是西方古代法律体系里的一位“老大哥”。
咱先说说它的起源,就像一颗种子在古希腊那片神奇的土地上生根发芽。
古希腊有好多城邦,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矩,这就好比咱们中国以前的各个小诸侯国,各有各的家法。
在雅典,那可是民主的摇篮。
他们的法律就像是一群公民共同商量出来的游戏规则。
比如说公民大会,大家聚在一起讨论事儿,这事儿要是跟法律沾边,那可就是大家一起定夺。
这就像咱们村里开会商量怎么分配土地,怎么处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只不过人家雅典讨论的事儿更复杂,涉及到整个城邦的治理。
我就寻思,这得多少人在那吵吵嚷嚷啊,不过也正是这种方式,让雅典的法律充满了民主的味道。
再看看斯巴达,那是个尚武的城邦。
他们的法律就像是为战士量身定制的铠甲,一切都围绕着军事训练和战斗准备。
男孩从小就得接受严酷的军事训练,这法律规定得死死的,就像给他们的人生画好了一条道,只能沿着这条道往战士的方向奔。
这和雅典可大不一样,雅典的孩子还能去学习哲学、艺术啥的。
要是把雅典比作是一个充满文艺气息的画家,那斯巴达就是个只知道练肌肉的拳击手。
古希腊法里还有一些很有趣的审判方式。
像神裁法,这可真是把命运交给神的做法。
比如说让嫌疑人把手伸进滚烫的水里或者走过烧红的铁块,如果没受伤,那就说明神认为他无罪。
这就像一场超级大冒险,只不过赌注是自己的清白。
我就想,这要是心理素质不好的,还没伸手就吓晕过去了。
这和咱们现在的证据审判可差太远了,咱们现在得靠实实在在的证据,证人、物证啥的,可不能靠神来决定。
古希腊的法律对后世的影响那也是杠杠的。
就像一位智慧的长者,把经验传给了后代。
罗马法就从古希腊法里汲取了不少营养,就像孩子跟大人学本领。
罗马法后来又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这么算下来,古希腊法的影响力就像水波一样,一圈一圈地扩散开去。
咱们现代法律里的一些理念,比如公平、正义,在古希腊法里也能找到影子。
这就说明,好的东西是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就像好酒越陈越香。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古希腊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律制度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
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
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
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
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
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
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
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
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
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
古希腊法

第五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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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其中,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
在这一时期,有一场战争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公元前6世纪,波斯人征服了小亚细亚的希腊城邦,由于他们粗暴干涉城邦事务,引起起义。
小亚细亚各城邦向希腊本土的城邦求援,得到积极响应,但还是被波斯帝国制服了。
波斯帝国统治者大流士决定对希腊本土的希腊人实行报复,在公元前490年派出一支远征军在雅典北部的马拉松登陆,遭到希腊人的顽强反抗。
10年后,波斯人卷土重来,攻占了雅典,但他们撤退时遭到希腊联合舰队的打击,希腊人取得胜利。
这一胜利使希腊各城邦国家免遭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其政治、法律制度继续得以发展,从而对文明作出了独特贡献。
(3)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人消灭了希腊各城邦,建立起马其顿帝国。
但希腊法并没有随着城邦的消灭而消逝,而是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开始了希腊法与东方法的交流融合。
希腊化法律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
它具有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但不同于希腊法律,是希腊法律和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
(4)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帝国对原希腊化国家的征服,希腊化法律逐渐被罗马法所取代。
第二节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传统有关。
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5)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从公元前7世纪以后,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
我们所知道的一些著名立法,大多散见于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之中。
第三节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1.雅典“宪法”的形成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
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
由于雅典“宪法”所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
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
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
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1)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
此时,雅典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
(2)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主要有三项改革:①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②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③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由于德拉古法维护贵族利益,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苛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
(3)梭伦立法。
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
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
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①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等。
②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
国家重要事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③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
亚里士多德曾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指出:“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
”这些改革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场革命,平民也有权议政,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路。
除此之外,他在财产、继承、犯罪及刑罚方面还有许多革新。
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在罗马帝国时代仍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成为罗马法的“竞争对手”。
(4)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①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②创设了500人议会,由10个部落各选50人组成,用以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会议。
③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
即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
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此时,雅典民主政治已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
(5)阿菲埃尔特立法。
公元前462年, 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立法改革。
主要内容包括①制定新“宪法”,剥夺贵族权力,铲除贵族政治的残余。
②建立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
即规定每个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条款,均可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
(6)伯里克利立法。
继阿菲埃尔特之后,公元前443年, 伯里克利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15年,成为雅典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
伯里克利继续进行的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端。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②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500人议事会已具有民众大会常设机构性质,陪审法院对民众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
③实行公职津贴制,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
2.雅典“宪法”民主制的根源(1)雅典工商业发达,工商业奴隶主与氏族贵族不断斗争并获得胜利,建立起民主政治。
(2)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得到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支持,奴隶主阶级不能不考虑他们的要求。
(3)雅典奴隶数为自由人数十几倍的阶级结构。
这客观上促使奴隶主阶级力图缓和自由人内部矛盾,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3.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1)民主性的主要表现:①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凡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公民都有均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都能参加民众大会,参与国家各项重要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陪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等。
②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③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这对消除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议事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陪审法院是国家重要审判机关,它们均由公民选举产生。
行使军事权力的是将军委员会,也要通过民众大会的选举。
除军职外,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
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如在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执政时期实施“不法申诉制度”。
(2)局限性的主要表现:①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其人口中只占1/10。
所以它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②有限的津贴并不能使农民、手工业者经常参加民众大会。
③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难以成为法律。
通常是先由500人议会对议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然后就结论进行讨论,如无异议,议案就被认为按照500人议会的意见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