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
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一、简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差异。
(P8—P9)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差异:(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大陆法除个别领域外,各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2)两者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只在个别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大陆法则是在全面吸收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私法体系、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与术语等,都为大陆法系采纳。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法官作用不如英美法的,不能擅自创造法律。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一般不分,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拔得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较浓;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
(5)英美法系一般较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大陆法系较注重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
二、楔形文字法的概念:(P19)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三、汉穆拉比法典的概念:(P21)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四、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及影响。
(P21—P30)内容:(1)君主专制制度。
君权与神权相结合,国王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握有神权。
外国法制史内容大集锦

外国法制史重点内容大集锦1.外国法制史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概念: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
对象和范围:1)立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的发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
2.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异同点(****)相同点:(过程、反映、锋芒;调整、初期、联系)1)从走过的过程来看。
都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2)从反映的阶级利益来看。
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和要求。
3)从法律的指向上来看。
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
4)从调整的秩序上来看。
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
5)从产生初期的特点上来看。
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残余,以及适用范围都比较狭小等特点。
6)从彼此之间的联系来看。
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
不同点:1)从产生的根据以及发展的水平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是在保留土地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的基础之上的,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
而古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发达,促使法律发展是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2)从服务的对象和性质上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时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而在古代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者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浓厚。
3)从与宗教的关系上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宗教色彩浓厚;而在古希腊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消除了宗教的影响,强调自然理性和正义。
4)从法律渊源来看。
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
电大《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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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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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产生于公元前18世纪,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典,是现存的世界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1)序言:主要涉及汉谟拉比的历史功绩,具有神话色彩。
(2)正文:涉及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租赁、借贷、债务、继承、雇佣、婚姻、处罚等多个方面。
(3)结语:对法典进行总结,并赋予其神圣的起源和权威性。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法的重要代表,是印度古代最全面、最系统的法典。
它具有宗教、伦理和法律三重性质,其内容涉及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方面。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产生于公元前449年,共10表,后增2表,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典。
它主要涉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债务、财产权、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帝国时期的重要法典之一,也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三部分,主要涉及财产权、家庭、继承、契约、侵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在罗马法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古代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日耳曼人的社会习惯和法律制度。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实际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形式主义和抽象概念。
日耳曼法的代表包括《西哥特习惯法》和《撒克逊习惯法》等。
教会法:教会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基督教会和神职人员的规定和权利。
教会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信仰和道德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繁琐的程序。
教会法的代表包括《教皇格列高利九世诏令》和《教会法大全》等。
商法:商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商业繁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商业交易、贸易和海运等方面的规定。
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契约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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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②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③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雅典法的发展:①德拉古立法(成文法起源)。
②梭伦改革(重大发展,雅典法的真正奠基)。
③克里斯提尼改革。
(民主政治的确立)。
④伯里克利改革(民主法制的完善)。
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公元后6世纪):①王政时期。
②共和国前期(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③共和国后期(市民法〈ius civile〉发展与万民法〈ius gentium〉形成时期)。
④帝国前期。
⑤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
2、罗马法体系的分类:①公法与私法。
②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③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④市民法和长官法。
3、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①人法(人格权利)。
②物法(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债的发生有四种:a、契约;b、准契约;c、私犯;d;准私犯)。
③诉讼法(诉讼形式)4、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①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②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
③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日耳曼法1、蛮族法典:日耳曼法中的成文法部分。
2、日耳曼法的特点: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
②注重形式。
③以团体为本位。
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第六章教会法1、教会法的渊源:①《圣经》。
②教皇教令集。
③教会法典。
④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
2、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当事人同意3、教会法的影响:①对近代宪法的影响。
②对私法的影响。
③对刑法的影响。
④在诉讼程序方面。
第七章中世纪城市过与商法1、城市法的主要渊源:①特许状。
②城市立法。
③行会章程。
④城市习惯和判例。
2、商法的主要渊源:①商事和海事习惯。
②海商法典(《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内隆法典》、《维斯比海商法典》)。
③其他渊源。
第八章伊斯兰法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Shari’a)。
2、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①《古兰经》。
②圣训(Hadith)。
③教法学(Fiqh,经常被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
④其他渊源。
3、婚姻、家庭、继承法和教令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
第九章英国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①普通法。
②衡平法。
③制定法(《大宪章》)。
2、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数百年分立对峙的局面,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
3、英国法的渊源:①普通法(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②衡平法。
③制定法。
④其他渊源。
4、英国宪法的渊源:①宪法性法律。
(1215年《自由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1701年《王位继承法》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
②宪法惯例。
③宪法判例。
5、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①议会主权原则(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②分权原则。
③责任内阁制。
④法治原则。
6、英国宪法的特点:①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②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7、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
8、英国的法院组织:①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
②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9、陪审制度起源和结构:①法兰克的一种调查程序→诺曼征服后被带到英国→亨利二世确立陪审制。
②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普通法系的特点: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②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③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④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⑤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十章美国法1、宪法的历史渊源:①《独立宣言》(托马斯·杰弗逊)。
②1781年《邦联条例》。
2、1787年联邦宪法7条:①立法。
②行政。
③司法。
④联邦中央和各州分权。
⑤美国宪法本身修订。
⑥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抵触怎么办。
⑦宪法生效条件。
3、美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①分权原则。
②制衡原则。
③限权政府原则。
4、宪法修正案(1─10条):第1至10条修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5、美国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②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6、反托拉斯法:①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ntitrust Act)。
②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规,如:1914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7、法院组织(法官终身制):①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
②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被免职。
③上诉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
④地区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
8、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①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②特征是事后审查,政治问题回避。
9、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是彼此独立,互不隶属的双轨制。
10、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①共同点:a、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b、法律风格的一致。
②区别:a、美国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b、美国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c、美国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
d、美国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11、美国法与英国法区别的原因:①历史传统不一样,美国无封建制度。
②国家体制不同,美国是联邦制,英国是单一制。
③地理环境不同,美国是大陆国,英国是岛国。
④社会风俗不同,美国种族大融合。
第十一章法国法1、《人权宣言》:①《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②《人权宣言》是以18世纪新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的。
③人权是《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
④“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是《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
2、近代法国的主要宪政立法:①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②1793年宪法,对法国宪政运动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③1875宪法,实施了65年之久。
3、1958年宪法:①史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
②特点:a、扩大和加强总统的权力。
b、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c、缩减了议会的权力。
d、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4、行政法的历史渊源(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被称为“行政法母国”):①行政救济时期。
②保留审判权时期(第一部行政法诞生)。
③委托审判权时期。
④取消部长法官制。
5、行政法院组织:①最高行政法院。
②上诉行政法院。
③行政法庭和争议庭。
6、行政法的基本特点:①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
②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
③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
④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7、1804民法典:①又名《拿破仑法典》。
②渊源: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
③结构:总则与三编。
8、1804年法典中的基本原则:①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②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
③契约自由原则。
④过错责任的原则。
9、1804年民法典的意义:法典统一了法国各地纷繁复杂互相冲突的民事法律,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遍及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它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10、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特点:①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给法官以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一种在革命刑法(1791年刑法典)与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之间的折中。
②定罪判刑时重视犯罪行为,有行为就有责任,无行为即无责任,其他因素均处于次要地位。
③受边沁(Bentham)功利主义的影响,规定了残酷的刑罚。
④在技术上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编纂的一般方法和风格。
11、法国法的历史地位:①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
②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③法国调式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④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两者的设制、人员、职能及适用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独立。
第十二章德国法1、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内容:①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