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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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黑建住保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黑建住保办[2008]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第二次廉租住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2008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及所辖县(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时间:2008年6月17日至2008年9月30日二、督导检查内容:(一)各市(地)落实全国第二次廉租住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是否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是否组织召开会议部署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当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是否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或实施细则;二是,是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廉租住房资金预决算制度,编制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三是,是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内控制度、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三)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情况。

一是,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是否制定,是否向社会公示;二是,是否确定本市(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三是,是否建立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四是,是否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总人数、实际住房状况和收入等情况(重点是是否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的总户数、总人数)进行全面调查;五是,是否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是,是否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工作;七是,是否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新建廉租住房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黑市政办字[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住建保〔200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政府在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出租的廉租房屋,以及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提供的廉租房屋。

三、租赁对象(一)低收入家庭经济条件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家庭。

(二)无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

(三)其他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低收入群体。

四、租金管理(一)租金标准应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租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定,需要交纳的押金也应符合政府规定。

(三)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应优先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对于无法支付租金的家庭,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管理机构廉租房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负责管理租金的收取、房屋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居民的生活需求。

六、租赁程序(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当依法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进行租赁程序,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优先租住廉租房。

(二)租赁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行为。

七、居住权益保障(一)廉租房居民的居住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影响。

(二)对于廉租房的房屋维修和保养,应当由管理机构负责,确保房屋的基本居住条件良好。

(三)对于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廉租房的管理秩序。

八、社会监督对于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执行。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廉租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安居乐业,过上美好的生活。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08]2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08]2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08〕2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筹集到位、合理安排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财政监督管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商省直有关部门安排下达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本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理安排保障资金支出,确保核算规范、专款专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业务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政策规定;指导和检查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2022年哈尔滨廉租房政策

2022年哈尔滨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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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往年政策,如有变动,以官⽅发布为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了调整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分配供应政策的⽅案,并于近⽇获市政府审批同意,昨天下午公布了相关⽅案。

根据⽅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进⼀步放宽,租⾦补贴标准也有改变。

新政策⾃今年5⽉1⽇起开始实施。

“下夹⼼层”申请廉租房更⽅便了近年来,有市民群众反映,尚有⼀些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也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这部分家庭被称为“下夹⼼层”。

新⽅案中,本市今年进⼀步放宽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以3⼈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均⽉可⽀配收⼊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按照新政策,家庭⼈均⽉可⽀配收⼊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

廉租房租⾦配租补贴⽅案进⼀步细化有市民群众反映,廉租住房租⾦补贴标准偏低,较难在市场上租赁到合适的房源。

新政策进⼀步细化了廉租住房租⾦配租家庭的差额补贴⽅案。

还是以3⼈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均⽉可⽀配收⼊在1200元以下(含1200元)的,按基本租⾦补贴标准实施补贴;⼈均⽉可⽀配收⼊在1200元(不含1200元)~1600元(含1600元)的,按基本租⾦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按照新政策,按基本租⾦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对象保持不变;将按基本租⾦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对象调整为⼈均⽉可⽀配收⼊在1200元(不含1200元)~1700元(含1700元)的家庭;并新增按基本租⾦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对象为⼈均⽉可配收⼊在1700元(不含1700元)~2100元(含2100元)的家庭。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黑财规审〔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棚改办、保障办、棚廉办):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申报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1.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2.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3.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30施行日期2013.03.30文号绥政发[2013]1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30日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绥化市区低保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坚持租售并举、自愿选择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政府以出资新建、配建、改建、购买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建设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部门。

黑龙江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原则、职能分工、建设计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出售管理、物业管理、建设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具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系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单套建筑面积存50平方米以下,用于改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是本辖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管理第五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同级发改、建设(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地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由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对于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初步设计,对于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实施方案。

经过批准的项目方可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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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原则、职能分工、建设计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出售管理、物业管理、建设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具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系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单套建筑面积存50平方米以下,用于改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是本辖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管理第五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同级发改、建设(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地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由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对于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初步设计,对于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实施方案。

经过批准的项目方可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于每年1O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报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分解下达全省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商省财政厅下达省级配套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应当按照省下达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总建设规模不得缩减。

如需调整建设计划,应当在建设计划下达1个月内报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八条对省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3个月后未开工建设的市地县或系统,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重新调整其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市地县或系统,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中报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三章建设工程管理第九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备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对廉租住房建设负总责.。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的实施机构和受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制。

廉租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文件在当地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采购网站及公众媒体上予以发布,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统一规定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

各地的招标、投标、评标程序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廉租住房建设顶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省政府采购办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择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建设项目提倡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广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经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

(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并监督设备材料供应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及有关合同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建设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当将注明单套建筑面积的标准层平面图图纸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十六条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套数、面积、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建设标准、交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同时,要将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建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注明单套建筑面积的标准层平面图图纸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户型标准应当控制在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主要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厕,应当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分户竣工验收。

在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的实施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个廉租住房自然间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竣工备案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廉租住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确保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时,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规定的使用标准。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项目档案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并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第四章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出售制度。

廉租住房出售是指各级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购买的家庭出售本地的廉租住房。

已经交付使用或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条出售廉租住房可以采取“共有产权”形式。

共有产权是指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政府出资共同拥有的廉租住房。

出售的廉租住房由保障对象出资的部分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按百分比计算),其余部分产权份额为政府所有。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无力支付超过其安置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的家庭,各级政府可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补助资金解决。

安置补偿面积作价和保障对象出资部分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超安置面积不超过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部分,按政府出资额确定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实行按份额共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由当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由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保障对象的出资比重,认定保障对象和政府分别拥有的产权份额。

第二十三条获准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购房金额(包括保障对象出资、政府出资)、产权比例、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附记”栏中标明“廉租住房”和“保障对象共有产权份额”字样。

未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保障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回购,或由保障对象按交易时同地段扣除折旧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可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购买廉租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享受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在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

5年内有特殊原因需要交易的,由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重新登记政府产权并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廉租住房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剧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结余资金经省核准可以用于统筹使用的资金,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排的预算资金,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比例中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中安排的资金、出售廉租住房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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