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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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为构建统一的房屋租赁市场,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 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29施行日期2011.03.29文号厦府办[2011]82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的廉租房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以下是详细的申请流程:
1.检查资格条件:在申请廉租房之前,首先需要检查是否符合廉租房
的资格条件。

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廉租房:城
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或只有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政府认定的困难家庭等。

4.定期抽签:在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中,根据市政府关于廉租房分配的
规定,进行定期抽签。

抽签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5.发放结果通知:抽签完毕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根据抽签结果,
向申请人发放廉租房入住通知书。

通知书中包含了入住廉租房的相关信息,如房屋所在地、房屋面积、月租金等。

6.缴纳押金和签订合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
间前往指定的地点缴纳相应的房屋押金,并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
房租赁合同。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租金、租期、居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7.搬入廉租房:完成押金缴纳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的
时间搬入廉租房。

通常情况下,入住前需要对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设
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流程,具体的流程和
要求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住房保障
管理中心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此外,廉租房申请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由
于廉租房资源相对紧张,可能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

申请人应保持耐心,
并根据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申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是指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相应的制度以达到要实现的目标,也是确立法规条文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本条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以来,在理论的探索、政策的制定、实际工作的开展都卓有成效,在此基础上以法规的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有益于稳定和长效,并具有强制力。

2、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强调政府的公共职能作用,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应承担的职责。

3、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

这是立法的最实质目的,以立法形式破解“住房难”的问题,以法的效用体现为民办事实。

4、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在住的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让广大市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是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城镇、农村,是一部较大市法规。

二是本条例适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方面。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申请廉租租金的申请人必须是民政救济对象(即低保户),申请租金减免户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
二、享受廉租住房面积:
1、按申请人家庭实际享受低保的人数,以人均居住面积10M2享受廉租租金进行核减,其余超出面积按标准租金计租
2、住房中的付房、阁楼面积按廉租租金标准计租
3、不是低保户家庭但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按规定减免标准租金25%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公房租赁合同到公房中心或产权单位领取《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或《公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2、申请人填完表格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到工作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须到居委会签章后执所填申请表到街道或所在区民政局签署意见
四、应提供材料
1、申请表(用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2、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即低保证)、或下岗待业、失业证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件如孤老证、残疾证、优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离休干部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相关离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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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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