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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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六条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应统一使用 92 厦门平面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 系统。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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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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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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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厦规[2010]6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0〕6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厦门市规划局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54号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一年多来实施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并考虑到文教卫生类建筑物目前已有相关行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工作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日照分析对象居住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一)自2008年11月15日起,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2、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建设项目;3、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4、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软件及管理规则(一)日照分析软件1、SUN日照分析软件7.5及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2、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6.0及以上版本(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3、清华建筑日照分析软件SUNSHINE-V2.0及以上版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4、鸿业日照评估及分析日照分析软件HYSUN V3.0及以上版本(上海鸿业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其他经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管理规则日照分析管理规则我局将另行制定。

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厦门市规划局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TA:


Book

Introduction to Game Development Edited by Steve Rabin Charles River Media, ISBN 1-58450-377-7 ~$70 We will follow the major chapters of this book, so having a copy is required. Some homework will be assigned from the exercises in the book.
Lab Session

We need it What is the best time?
Tools

Visual .Net

All labs have installed .Net You can get a copy from the college
/elms/Storefront/Home.aspx?campus=sc_eng
2D/3D tool
3D: GMax Free from AuthoDesk, but it stops the support of gmax 18 months ago You can obtain a copy from /gmax I have used 3D Canvas Pro for 5 years
Big Project


Group of 4, a graduate student will be the leader, you pick your own group. Finish a 2D/3D game using one of the two available engines: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补充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补充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补充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厦资源规划〔2022〕335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补充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2〕33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对《关于公布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2〕201号)进行补充,具体如下:一、第一条第4项补充: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拟建设点位经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核实符合规划布局的。

二、第二条第14项补充:在既有停车场以设施设备安装的换电站。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解读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9月14日附件1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4.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拟建设点位经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核实符合规划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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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

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
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
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
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
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应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廊道”与“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在建筑设计上,每户仅可设置一处,且面宽不超过两个开间、进深不超过3米。

八、关于“凸窗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
凸窗宽度不应大于开间的一半。

九、关于居住建筑所有类型的阳台、廊道、入户花园面积计算
本补充规定第七点的“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

其中第一至第七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八至九点自发文之日起30日(即2010年2月18日)后生效。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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