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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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6〕321号
2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源自员的通知建法〔2009〕74号
3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52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2〕174号
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9〕157号
35
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建村〔2004〕23号
36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37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指导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通知
建村函〔2008〕290号
38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名单与报送试点调研材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2〕634号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赴东部地区培训锻炼的通知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4 建法[1995]245号 关于城市抗震救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初探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初探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初探【摘要】住房保障不仅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

住房保障工作的正确处理,是保障人民“老有所居”的直接工作,由此形成的住房保障档案不仅是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方案。

本文就从分析城镇廉租房的特点、城镇廉租房的现状以及相应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前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这个问题,变得突出而迫切。

在房价激增的今天,实现人人买房显然是不现实的,为解决此问题,政府提出了福利政策:廉租房。

廉租房的出现,使得一大批无房可住的人有了自己的家,同时由此形成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档案的正确适当管理,不仅可以发挥其拓展价值,同时也为社会救助、劳动保障等众多福利政策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1、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概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档案可分为廉租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档案两个部分。

1.1廉租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主要由四部分构成;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可以向当地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审核是由相关部门通过群众举报、来访记录、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保障通过审核后,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该项福利。

4)年度复核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进行及时的调整更正。

1.2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档案主要由申请家庭名单、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廉租房住房保障家庭统计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以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图标等相关材料。

2、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特点2.1 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多层面性通过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廉租住房的申请过程很复杂,由此也决定了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的多层面性。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20%以下,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以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利用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利用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利用
口丁丽艳
【 摘
要 】 现 如 今 的 日常 管理 工 作 中 ,档 案 管理 普遍 存 在 ,档 案 管理 涉 及 的 范 围比 较广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房 产 部 门 的档 案信 息 管理 越 来越 严 格 ,这 就要 求房 产档 案部 门加 大 管理 力度 ,强 化 房 产档 案 的 管理 作 用 , 本 文 结合
负责 制 ,明确档 案管 理职 责 和规 范 ,
范 和标准 。
严格各 项制 度 的执行 ,落 实好 档 案规 查询 和使 用都 很不 方便 。针 对 以上情 务 方式 的基础 上 ,迫切 需要 不 断创新
况, 建立 一 套 符合 学 校 特点 , 方便 快 服务 方式 ,只 有积 极 的把档 案推 向市 又 场 ,充分 发挥 其现 实功 效 ,才能取 得 ( )完 善廉 租住 房档 案信 息 管 四
(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手 捷 的档案管理 软件 来提 高管理 效率 。 三
段 ,提 高廉租 住 房档 案现代 化管 理水
总之 ,档 案管 理 水平 高低 ,决定 良好 的社会效 益和经 济效 益。 档 案 资科 的使 用效率 ,影 响决 策 的准
平 :随 着廉租 住房 保 障工作 的开 展 ,
反 映 。可 以说 ,对廉 租住 房 档 案管 理 建 设 全过 程 中 ,完 整 的文字 记 录 、技
工 作 的重 视 ,就 是对 廉租 住 房 工作 本 术 图 纸 、照 片和 音像 等材 料 ,是 廉租
身 的重 视 。下 面 笔者 从 以下 几点 谈 谈 住 房建 设 工程档 案必 不可 少 的内容 。 廉租 住房 的档 案 管理 和利 用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四)动态 管理
平 ,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切实解决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
1 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按季度上报 统计 数据 ,统计数 3 据做到 真实、准确 、完整。
二 主要内容
( )制度建设 一
1 建 立健全城 镇廉 租住房档 案管理 制度 。依 照档 案管理 的相 4
部位施工质量检 查验收并签字认 可。


审查机构应将 审查过程 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 员违 反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 .及 时上报 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
第七条 施 工单位应 当履 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 工缺 陷部 位的施工 .以及墙体 、屋面等保
严格按 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 准的要 求进行施 温 工程 隐蔽前 的旌 工 专业 监理 工 程 师应 当 采取 旁站 形式 实施监
【 0 ]7 )、 《 2 63 号 0 城镇 最低收 入家庭廉 租住房 管理办 法》 ( 设部 保障水平等 予 以调 整 ,对复核 中发 现的违法 、违规行 为及 时予 以处 建 令 第1O 号)等 相关文件为依据 ,逐步建立起科 学有序 、行为规范 、 2
办事 高效 、公开透 明的廉租住 房管理机制 ,不断提升 规范化管理 水
关规定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1建立城镇 廉租住房制度 。按照 《 城镇 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 保证档 案数据 的完整 、准 确 ,并根据最低 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 变动情 管理办法》 e 建设部令第 1O ),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 况 ,制 号 2 况 ,及 时变更住房档 案 实现廉租住房档 案的动态管理 。 定城镇 最低收入家 庭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 建 立健全廉租 住房保 障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新政[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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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

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

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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