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199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不含矿区,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石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石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组织出租房主、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保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站(分站)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变化情况,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共同作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组织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分站及社会治安辅助力量,进门入户,对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与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二)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四)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五)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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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石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冀建办房[2008]7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9.25【实施日期】2008.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冀建办房〔2008〕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建设部等九部委印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后,我省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但从对各市、县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地方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理解得不够准确。
同时,一些单位普遍感觉到小户型设计难度大、实践中难以控制指标,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有关政策以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作法和经验。
为此,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举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会内容(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读;(二)小户型住宅设计、建造理论与实践;(三)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技术;(四)国内外小户型建设经典案例。
二、参加人员(一)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二)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宣讲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国内知名专家、省内专家等。
石家庄廉租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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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房,政府给予市场租⾦的30%补贴。
本次配租的公共保障房市场租⾦均为8元/平⽅⽶每⽉,收取⾯积均按建筑⾯积计算。
⾸批511套公共租赁房租⾦标准最终确定,每⽉每平⽅⽶9.1元。
⼀是对低保保障对象在保障⾯积内由政府定期给予100%租⾦补贴;
⼆是对低收⼊保障对象在保障⾯积内由政府定期给予90%租⾦补贴;
三是对中等偏下收⼊、外来务⼯⼈员和新就业⼤学⽣给予30%的补贴,保障⾯积以外的政府不予补贴。
本市城镇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标准计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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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

通过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 理整治方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稳 定。
整治方案的重要性和意义
重要性
廉租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通过整治方案的实施,可以改善低收 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的完善和发展。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
汇报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现状分析 • 整治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 整治方案的具体措施 •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 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 题日益突出,廉租住房保障成为 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的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到位
政策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执行过程中 也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
资金投入不足
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无法满 足需求。
社会认知度不高
社会对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认知度不高,许多家庭不了解该政策或 者认为申请过程过于繁琐。
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01
02
03
社会稳定影响
低收入家庭无法获得基本 的住房保障,可能导致社 会不满情绪上升,影响社 会稳定。
经济发展影响
低收入家庭无法改善生活 条件,可能影响消费和投 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
资源浪费
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 受廉租住房保障,导致资 源浪费,无法充分发挥政 策的效益。
03
整治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02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现状分析
当前存在的问题
保障覆盖面不足
住房条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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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保障方式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来源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五)社会捐赠的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一)房屋结构安全;(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七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四)婚姻证明;(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对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