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

XX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XX公司年月目录1 前言 (3)1.1 概述 (3)1.2 编制依据和方案范围 (3)2 电力系统一次 (4)2.1 系统概况 (4)2.2 电站概述 (5)2.3 电站接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6)2.4 电站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6)2.5 工程建设必要性 (7)2.6 接入系统方案拟定 (7)2.7 导线截面选择 (8)2.8 短路电流水平 (9)2.9 开关站规模 (10)2.10 电气主接线原则意见 (10)2.11 对侧扩建35kV间隔 (10)2.12 主要电气设备参数要求及建议 (10)3 系统继电保护 (11)3.1 35kV线路保护 (11)3.2 35kV集电线路保护 (11)3.3 35kV母线保护柜 (12)3.4 故障录波器 (12)3.5 防孤岛装置 (12)3.6 频率电压事故解列装置 (12)3.7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 (12)3.8 交直流一体化电源 (12)4 系统通信 (13)4.1 调度关系 (13)4.2 通信接入系统方案 (13)4.3 其它通信设施 (13)5 系统远动 (14)5.1 调度关系 (14)5.2 调度自动化接入系统 (14)5.3 电能计量系统 (15)5.4 电力调度数据网 (16)5.5 电厂侧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16)5.6 电能质量监测分析装置 (18)5.7 功率预测系统 (18)5.8 有功功率控制系统 (19)5.9 无功电压控制系统 (19)5.10 时钟信号及电源 (19)5.11 对侧园区变配套工程 (19)1 前言1.1 概述太阳能资源是清洁的可再生资源,光伏发电是新能源领域中技术相对成熟,具有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
发展新能源对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xx发电项目位于xx市境内,建设条件较好,装机容量14MWp。
该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调整地区电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对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力工业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电力部文号:电电规[2021]75号发布日期:2021—2-3ﻭ执行日期:2021-2-3ﻭ生效日期:1900-1-1ﻭ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现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ﻭ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2021年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详见),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ﻭ要求**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ﻭ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
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ﻭ1.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ﻭ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ﻭ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云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

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1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需要对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07年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尤权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能新能[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
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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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促进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协调发展,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接入系统建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下同)、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地热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入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含)线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