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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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3篇)

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对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分析,探讨其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准确认定法律事实,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二、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内涵1. 法律事实的定义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事实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基础。

2. 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特点(1)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性: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3)确定性:法律事实是明确、具体的,能够被法律所确认。

三、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在审判中的作用1. 确定案件性质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法律事实,法院可以判断案件是属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

2. 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事实,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等,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判断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判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事实,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从而为当事人确定法律责任。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法院可以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院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方法1. 审查证据法院在认定法律事实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分析法律关系法院在认定法律事实时,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3. 适用法律规范法院在认定法律事实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判断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精品文档】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精品文档】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决书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出具的一种司法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是,1、写明案子的案由;诉讼请求;和理由。

2、判决书认定了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公章。

判决书完成并下发给当事人,才表明案子审理结,是案子的收尾工程,判决书的作用不可替代。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可以作为法院执行庭执行的必要的依据。

法治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

当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 新的争端和纠纷出现时,最终的裁决便是法律的调整,因为判决的意义既是对特定冲突做出法律上的解决,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以后,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认同。

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文化程度或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外,法院判决文书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因素。

判决文书讲法、讲理不充分,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读懂, 于是就按照自己的意愿上诉、申诉、缠诉。

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 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是法律的权威。

但是, 权威不是简单地靠强制手段建立的,还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和充分的说理来维护。

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相信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因此法院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判决,更要充分说明判决理由。

这样, 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执行判决。

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证据,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么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和决定的重要依据。

如果证据确凿、真实可信,那么印证的事实就是清楚的;反之证据不足,有明显缺陷,那么印证的事实就不清楚。

案件事实比法律重要(3篇)

案件事实比法律重要(3篇)

第1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与事实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有人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有人则认为,案件事实才是核心,法律只是评判事实的工具。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阐述案件事实比法律重要的观点。

一、法律与事实的定义及关系1. 法律的定义及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2. 案件事实的定义及作用案件事实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收集、审查、判断的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3. 法律与事实的关系法律与事实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为事实提供了评判标准,而事实则是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实际案件中,法律与事实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案件的走向。

二、案件事实比法律重要的原因1. 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往往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不断变化,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法律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才能适应这些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过分依赖法律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忽视,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2. 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每个案件的事实、背景、当事人等因素各不相同,过分依赖法律可能导致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忽视,从而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法律适用存在漏洞法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过分依赖法律,可能会忽略案件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事实是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

如果过分依赖法律,可能会忽视案件事实,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以案件事实为本的实践意义1. 提高司法公正以案件事实为本,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案件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具体事实,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行为等;而法律事实则是指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围绕这一转化过程进行探讨。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律事实转化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庭审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以下是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法官应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查当事人陈述,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庭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过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二、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适用过程,涉及以下步骤:1. 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

法律规范是法律事实转化的重要依据。

2. 法律事实的归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需要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反映,包括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等。

3. 法律事实的判断:法官对归纳出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认定法律事实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4. 法律后果的确定:法官根据法律事实的成立与否,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转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转化过程中,法官应确保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2. 全面审查证据: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全面审查证据,避免因片面或遗漏证据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法律事实属于法律案件(3篇)

法律事实属于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法律案件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对于法律案件的性质、结果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与法律案件的关系、法律事实在法律案件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点:1. 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的意志所左右。

2. 法律性: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意义。

3. 事实性: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4. 效力性: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案件的关系1. 法律事实是法律案件的前提条件法律案件是因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有法律案件。

例如,合同纠纷案件,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法律事实。

2. 法律事实是法律案件的证明对象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

证据是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是判断法律案件的关键。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 法律事实是法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法律事实决定了法律案件的法律适用。

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决定了合同法的适用。

四、法律事实在法律案件中的作用1. 法律事实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法律案件的核心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例如,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存在的基础。

2. 法律事实是判断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法律事实决定了法律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判断适用的法律,进而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发生的法律事实决定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性(3篇)

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性(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法律事实是法律判断和决策的基础。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定罪和量刑,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一、案件法律事实是法律判断和决策的基础1. 案件法律事实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在法律实践中,案件性质是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而案件性质的确立离不开对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

只有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法律事实,才能正确判断案件性质,为后续的法律处理提供有力支撑。

2. 案件法律事实是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定罪和量刑是核心问题。

而案件法律事实是定罪和量刑的基础。

只有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才能确保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案件法律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二、案件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 防止冤假错案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误解或忽视有关。

因此,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法律事实,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判断,可以使社会正义得到彰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案件法律事实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提高司法公信力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只有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增强司法权威案件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

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探寻

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探寻

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探寻法每月新论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官裁判案件的活动,从理论上观察,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现事实,二是寻找法律,三是将所寻找到的法律适用于所发现的事实,形成裁判结果.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可总称为裁判的方法.在学界,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发现事实的活动,基本上属于程序法学者的研究领域.而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则一般属于实体法学者的研究领域.这种专业上的分工虽然使得每一领域的研究都更加深入,但却不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常态.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他既要发现事实.又要寻找和适用法律:而当事人不仅要提供事实,同时也要参与到寻找法律的活动之中.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并不总是可以分为截然不同,前后分列的阶段,而是同时或者交互展开:甚至在很多时候所呈现的状态既不是根据事实来寻找法律.也不是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交错进行,而是先寻找到法律并在已经寻找到的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来进行事实的发现.因此,裁判的方法可能是多元的.从指导实践和通过实践来完善理论研究的目的出发.我们有必要将法官发现事实,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通过考察法官裁判活动的实践形态,探询法官发现事实和寻找与适用法律的路径或者模式.总结出当下我国法官进行裁判所应遵循的正确的方法,形成这些裁判方法的原因以及这些裁判方法对法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供裁判者,研究者和法学教育者参考.一,裁判方法的理论预设(一)裁判方法的理论预设在理论上.关于裁判方法的探讨.一般体现为案例分析的方法.当前,无论程序法学者还是实体法学者,在分析案例的时候. 都遵循着先发现事实.后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研究证据法的学者,对案例的分析止于发现事实,而研究民法的学者.对案例的分析始于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对法律的寻找和适用.关于发现事实,程序法学界尚无专门论述;但是关于寻找和段厚省适用法律的方法,在实体法学界却有学者进行专门的分析阐述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认为.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有二.一是历史的方法.二是请求权方法.历史方法,是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时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同时认为,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思考.但是上述分析方法的前提,是"不可改变案例事实".…换言之,无论历史的方法,还是请求权的方法,均是在案件事实既定的情况下.寻找和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也即从事实到法律的裁判模式的后段内容.我国大陆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有二,一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前者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后者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人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2]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所提出的两种案例分析的方法.依循的也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并且也限于在事实既定的前提下对法律的寻找和适用.另外.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所着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中,采的也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㈣上述从事实到法律的案例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而展开.从民事法律的规范结构来看,一般由假设和处理两部分组成.呈现为"假设+处理"这样的结构.所谓假设,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抽象,也就是对抽象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描述;所谓处理.是对该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果或者所带来的后果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这一规范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假设,描述的是签订合同的行[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第36-42页.[2]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政法论坛》第22卷第2期,2004年3月版.[3]粱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4页.曼.忡.一法律适用月刊2006年/5总第242期为."自成立时生效",是对该签订合同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当然,在民事领域,除了对特定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能存在对行为的制裁.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或者表现为"假设+制裁"这样的结构.但是,不管是那一种规范模式,在其逻辑上,都是先假设某种抽象的行为,然后规定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或者法律后果.也就是先描述事实,后描述法律效果或者法律后果.按照这一逻辑,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事实.然后才能适用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我们先把事实查清楚.然后根据这一事实,来寻找其"假设"部分与该事实相符合的规范.如果找到了,在确信该事实与所找到的规范的"假设"部分的描述相符合后,就可以根据该规范"处理"部分或者"制裁"部分的规定,对该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或者法律上的后果进行评价,作出处理.实体法的规范结构呈现m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程序法也是如此.例如《民事诉讼法》在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也是基于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而展开的表述.上述民事法律规范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结构.对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影响.不仅体现于民法学者的论述中,也体现于我国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中(二)理论预设的裁判方法存在不足但是,我们在分析案例时,是在事实既定的前提下展开对法律的寻找,而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活动开始时,对案件却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既不了解案件事实,也不知道适用何种法律.因此他的任务是既要了解案件事实,又要寻找和适用法律从理论上说,证据法的规则可以引导他发现事实,实体法的规则可以引导他寻找法律.但是,如果将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工作截然分开,按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顺序对案件展开审理.法官往往无从下手.因为离开了实体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规定.也就是离开了法律规范"假设"部分的内容,裁判者无法确定所要发现的事实的范围,不知道哪些事实对寻找法律是有意义的.哪些事实对寻找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发现事实的活动在一开始就会失去方向,无法展开.例如,一个交易中的谈判,订约和履行行为,是一个事实还是若干事实,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要对整个交易的历史过程都要进行发现?我们在对所有与案件可能有关的事实,例如当事人的能力,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全部条款,履行中的所有事实等等都进行发现后,再去寻找法律,可能会发现,整个一部《合同法》的几乎全部条文,竟然都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因为《合同法》的几乎全部条文,都是对交易各种事实的"假设" 与规范.因此,如果在寻找法律之前,单纯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发现,可能会陷入"无的放矢"的困境.在另一种情形,如果我们在对全部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发现后,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筛选,也就是筛选出与当事人请求有关的事实,即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那么对于被筛选掉的事实,我们的发现活动就可能是多余的,为此而支出的时间以及其他成本就(4]以下三个案例,均为笔者在实务部门调研时获得.是没有意义的.另外.在很多情形下.当事人在起诉之时.有着一些基本的法律观念.例如对方向其借贷金钱,他知道对方应当到期偿还.因此他在提出起诉之时,所主张的事实已经是经过法律评价的事实,他的诉讼请求,也是根据其基本的法律观念提出.所以在案件审理之始,原告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的寻找,而被告的抗辩,也是根据其基本的法律观念作出.在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就更是如此,律师在起诉之前就会根据所掌握的事实来寻找法律,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此种情形下,法官往往不必再去寻找法律,而是根据当事人或者律师寻找到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来发现事实.这样,就裁判活动来观察,实际上是从法律到事实,而不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如果法官在根据法律规范的要件来发现事实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虽然不符合当事人发现的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规定,但是符合其他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规定,他可以行使阐明权,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官所寻找到的法律变更诉讼请求.若当事人进行了变更,则法官还要根据该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规定. 再次进行事实的验证,并给予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的事实的机会.此种情形下,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就会呈现出交织或者交错进行的状态.无论是先寻找法律.再发现事实的状态,还是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交织在一起或者交错进行的状态.均与理论上预设的先发现事实,再寻找法律的裁判方法不同.因此,现在学理上对法官裁判方法的理论预设存在不足.二,裁判方法的实践形态如果对法官裁判的实践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其与理论预设大不相同,法官们所运用的裁判方法,不是一种,而是多种.不仅仅有先发现事实,后寻找法律,还有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以及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交错进行这样两种形态.并且,最为常用的方法,是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其次是寻找法律和发现事实交错进行,而先发现事实,后寻找法律的方法,反倒最为少见.[4] (一)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案例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卖与原告房屋一套.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表达了履行意愿,并且催促原告履行义务.因当时房价有下跌趋势,原告欲行毁约,就找出一些借13拖延履行.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约半年,由于房价上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8条和第60条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认为被告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以及第96条的规定,已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合同既然已经解除,被告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委托了律师.原告律师在起诉之时,即指出了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告在抗辩曼每月新论的同时.也指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案件尚未开始审理之时.寻找法律的任务已经初步完成,法院只需分解出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被告所主张的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按照构成要件来发现事实即可.法院可先要求原告举证其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各个构成要件.例如有效的合同的存在,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至,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不具有抗辩事由或者没有行使抗辩权等.若任一要件不能得到证明.即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对其他要件事实进行发现.也无需对被告抗辩权的要件事实再进行发现.若原告一一证明了其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各个构成要件,法院则可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令其举证证明原告迟延履行合同,被告曾经予以催促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间,原告仍然拖延履行合同,原告拖延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对方等.若其中任一要件事实未得到证明,即可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对抗辩权的其他要件事实再进行发现:若被告一一证明了其抗辩权的各个构成要件事实,法院即可认定被告抗辩权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中.所遵循的即是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模式.因为初步的发现事实和初步的寻找法律的任务,已经由双方律师完成,到法院审理之时,已经无需再寻找法律.只需按照双方依据的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要求,进一步发现事实,并以所发现的事实和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相映照即可.(二)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交错进行【案例二】原告起诉到法院,以被告有长期赌博的恶习屡劝不止,使家庭生活贫困不堪,夫妻感情严重恶化为由.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查事实发现,原被告在依当地成婚仪式结婚之时.均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婚姻登记,并且后来也没有补办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由于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名为夫妻,实为非法同居,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在起诉之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对法律的初步寻找.因为婚姻关系本来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之时.就已表明对该案件应当适用有关离婚的法律规范.法院开庭审理后,所展开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在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律规范对离婚这一形成权构成要件事实的规定的指引下来发现事实.但是,随着对事实认识的深入,法官发现存在离婚形成权要件事实之外的新的事实,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后来也未补办结婚证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仅可能阻碍原告离婚形成权的构成,并且可能阻却婚姻关系成立.因此,在新发现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又展开寻找法律的活动,并且在寻找到婚姻无效的法律规范后.根据该规范作出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裁判.在这一案例中,整个裁判的过程,经历了从根据初步寻找到的法律来发现事实.再根据发现的事实来寻找新的正确的法律规范的过程,其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呈现交错进行的状态.曼……(三)先发现事实.后寻找法律【案例三】被告伪造了某种足以迷惑普通人的电子门禁,将其粘在自助银行的玻璃门上,并在旁边以文字提示持卡人,应先在该(伪造的)门禁上刷卡,然后再在该(伪造的)门禁上输入密码,才能进入银行.持卡人按照提示操作后,门并没有打开(因为门禁是伪造的,当然打不开门),待持卡人离开后,被告取下伪造的门禁,从中获取记录下的客户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然后再去提款.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并将全部事实查清.根据该事实,受害的持卡人到法院起诉银行,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全部案件事实侦查清楚.因此法院根本不必再进行发现事实的活动,只需根据事实来寻找法律即可.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因为发现事实的工作已经由公安机关完成了.所以法院只需进行寻找法律的工作.假设没有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这一前提.由于案件是过去没有发生过的新类型案件.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寻找法律,只是起诉到法院来.提出了诉讼请求和有关事实.法官在一时难以寻找到法律.无法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情况下, 也只能先进行事实的发现.三,裁判方法的形成基础实践中为什么会形成上述三种不同的裁判方法.或者说上述三种裁判方法形成的基础到底为何?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一)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方法的形成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要件, 其中一个要件就是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的"理由"二字,既然和"事实"二字并列表述,就说明"理由"并非"事实"的同义词.那么,"理由"到底是指什么呢?显然,理由应当是连接事实与诉讼请求的桥梁.这个桥梁,只能是法律依据.也就是当事人之所以基于其所主张的事实可以提出特定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件. 基于该法律规范,他有权提出特定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分析,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至少应当完成初步的法律的寻找.他所寻找到的法律.不一定是非常具体的法条.但是至少应当是一个比较具体的范围,以使法官可以根据他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案件之初,就可以很快地在当事人所寻找到的法律的范围内确定适用于该事实的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诉状中只要表明他们所争议的事实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即可.例如,请求归还借款,表明是债权债务纠纷;请求离婚,表明是婚姻关系纠纷,法官据此就可以很快寻找到相关的法律规范.并解析出该法律规范的要件,来进行要件事实的发现,如果逐一发现了(证明)要件事实,即可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请,否则将予驳回.为什么要求当事人在起诉之时就必须初步地完成法律的寻找.而不是仅仅提供诉讼请求和事实,将寻找法律的工作委诸于法官来进行呢?这就需要从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理论说起.所谓法律适用月刊2O06年/5总第242期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对象.既然诉讼标的首先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当事人将其提交到法院后,才会成为法院的裁判对象,那么当事人在起诉之时.当然应当先搞清楚其争议的对象是什么.这样,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必须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律的寻找,然后总结出其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何,再提交法院请求裁判.因此, 寻找法律的工作应当在诉讼的开始就完成,至少是初步完成; 而在诉讼尚未开始之前,法官尚未介入诉讼,因此寻找法律的工作又主要由当事人来完成.实践中,在诉讼开始后,可能出现因诉讼标的不明确而导致其后的诉讼活动难以展开的情形,此时.法官一般通过阐明权的行使,来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标的. 此种情形下.法官在诉讼的开始就参与到当事人寻找法律的活动中.实践中,由于法院各审判庭分工不同,所以在立案之时,立案庭的法官就要和当事人一起确定案由,并根据案由将案件分配到不同的审判庭.当事人和立案庭的法官在确定案由的时候.也就初步确定了案件应当适用的规范群,完成了初步的法律的寻找.上述是大陆法系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实际上也有着类似的裁判方法.以美国为例,虽然其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全部案件事实.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但是却要求当事人在起诉之时即明确诉因.否则案件将不会得到受理.所谓诉因,是指法律所承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请,诉因一般是类型化的, 具有制定法或者判例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备法定的要件事实, 即构成法定的诉因.例如违约,侵权,欺诈,诽谤等.㈣在诉因制度的要求下,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必须根据有关事实,来寻找法律.只有在确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诉因的构成要件时,其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因此,在诉因制度下,寻找法律的工作实际上也是由当事人来完成的,诉讼开始后,裁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发现事实,其表现是对当事人主张的诉因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方法的形成基础.在大陆法系.是诉讼标的理论.在英美法系.是诉因制度.(二)寻找法律和发现事实交错进行的裁判方法的形成基础上述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方法.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常态.但是.在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方法中,寻找法律的工作主要是由当事人或者律师来完成的.所以在进入诉讼之后.法官不必再去寻找法律.而是根据当事人所寻找到的法律规定来发现要件事实.但是,从法律知识上来说,法官应当是水平最高的.律师和当事人次之.否则法官也难以担当起裁判的重任.在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基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其对法律的寻找往往是从生活经验出发.因此对诉讼标的主张未必都是准确的:在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律师的法律知识固然[5]http:/w/index.php?title=Cause_0f_action&action=edit.比当事人丰富.但是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可能与法官产生不一致.法官在诉讼开始后,根据当事人所寻找到的法律,来发现支持当事人诉讼标的的是否存在.如果法官认为该要件事实欠缺,他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法官发现的事实虽然不能成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的要件事实,但是,基于该事实.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同的诉讼标的,此时法官是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还是允许当事人更换诉讼标的呢?此种情形下,法官在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进行事实的发现时,实际上已经寻找到更符合案件事实的其他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官在发现事。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案件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客观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行为、结果等。

而法律事实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以下将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过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1. 案件事实的收集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客观、全面、合法的原则。

2. 案件事实的审查收集到证据后,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3. 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案件事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法律事实的认定1. 法律事实的确定法律事实的认定首先要确定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存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法律规定的条件;(2)客观事实的存在;(3)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2. 法律事实的审查在确定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法律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3. 法律事实的认定在审查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法律事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法律规定为依据;(2)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法律事实;(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尊重法律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1.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首先需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结合。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律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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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
〔论文关键词〕法律事实裁判事实基本含义关系思路
〔论文摘要〕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其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裁判事实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其基本特征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

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与表现四重关系;在外延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

促进裁判事实无限接近法律事实的思路,需要提升证明标准的立法水平,明确法官自由心证叙明原则及制度,并确立法官行为标准和评价规范。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对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对“事实”范畴的理解尚存在重大歧义,二是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关系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有的人甚至将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混同①。

正确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保障我国公民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需要搞清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

因此,比起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关系的研究意义更大。

一、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基本含义辨析
(一)法律事实内涵新探。

考虑到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律事实的概念歧义颇多,我们需要对法律事实概念作如下公理性假设:法律事实既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又是裁判事实反映或者再现的对象
或原型。

同时,给法律事实下定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需要将法律事实同客观事实区分开来;其次,需要揭示法律事实的本质特征;再次,法律事实概念应成为裁判事实概念的逻辑前提;最后,有助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实践价值的阐释。

通常认为,“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②笔者认为,这仅是较抽象地指出了法律事实的内涵,而未能从现实可能性角度把握法律事实,因而未能提供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的界限和划分标准。

要从现实可能性层面界定法律事实概念,就需要使法律事实既能成为用法律方法进行考量的范畴,实现法律事实从客观事实概念上的剥离,同时又能客观准确地定位法律事实,以避免将法律事实混同于实务层面的案件事实、裁判事实。

这就需要建立起界定和评价法律事实的一般标准。

这个一般标准就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各种痕迹或印记,亦即该事实的证据系统,只有证据系统才能证实某项事实到底存不存在,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事实。

可见,完整的法律事实概念应当是在“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这一逻辑预设基础上,加上“法律事实是客观上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这一实证性内容。

这样,关于法律事实概念的完整表述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

这一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包括形而上和形而下两个层面。

从形而上层面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从形而下层面看,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证据的事实,因而是可以证实的事实。

因为这两个层面的边界或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属于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不一定都有证据,而有证据的事实未必为法律规范涵盖,因此,法律事实应当同时具备既为法律规范涵盖又可以用证据证实这两个条件。

最后,需特别指出,法律事实概念的形而下层面仅是指它的可识别性和可认定性,并不等于在现实生活中已被识别或已被有权机关认定。

对此,我们完全可以从逻辑角度断言:是否被司法机关裁判确认,并不属于法律事实概念内涵之本义。

根据上述对法律事实概念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法律事实的客观性是指:第一,任何法律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虚构的或想象的“事实”决非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着证据的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法律事实客观性的这两层含义是同时具备、不可分割的。

法律事实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可以用法律规范“对照识别”或“编码归类”。

正是由于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因而才可以依据法律规范做出评价,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鉴别,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认定。

法律事实的可证性是指,法律事实在客观上存在证据,具有被证实的现实可能性。

即经过相关机构或人员收集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这些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收集到案并经法定程序认定有效后,即可以作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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