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 按份之债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 典权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参考答案1.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在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但为了实现私法自治法自治,,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从而导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
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
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日显重要,,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缺少应有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有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进行者规范进行者,,如非人际关系如非人际关系,,特别是一个人私人的好恶、生活方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
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思想及意见等。
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构成一个“法外空间”。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生活上的意义活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诸如人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这些生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入了所谓法内空间。
属于法内空间的生活事实生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又被称之为法律事实。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的内容,具体内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事实行为的定义分类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相关内容1、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民事法律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 立(事实判断)
►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 值判断)。
► 生效的条件 ►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
► 1.效力待定的行为
►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
► 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
► 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
►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 自始有效;
►
自始无效
► 6.1 →→→→→→→→→→→6.9↗ 有效:追认
► 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
►
——45:附延缓条件的
►
——46:附始期的
►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
——无效的行为
►
——被撤销的行为
►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
(本人)
►
↗(缔约过失)
►
↖
↗
►
↖ 丙↗ (第三人)
►
(无关系)
►(四)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 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 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体现在5个方面。
具体分析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2.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则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
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见第一部分的表格)一、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二、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三、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这里列举的几个例子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明、发现、创作行为、先占及盖了一座房子等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充实版)

一、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6、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其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8、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其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9、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2、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3、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1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收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5、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的收益。
16、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7、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18、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19、特殊普通合伙:指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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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
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
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
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
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
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
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