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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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区别一、给付义务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

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二、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

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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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等。

一、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一份合同中,有时候会有一些附条件和附属义务的条款。

这些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一些特定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或者继续履行。

附条件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时间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那么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一年内履行合同,才能达成合法效果。

2.经济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条件。

比如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必须支付清楚,否则合同无效。

这样的经济条件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条件限制:有些合同在履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必须接受特定的培训,才能继续工作。

这样的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合同的履行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

附条件在合同中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防止合同的滥用和误解。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审阅附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这些条件。

二、附属义务附属义务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相联系、随之产生的次要义务。

附属义务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常见的附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时,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披露给第三方。

这样的保密义务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2.协助义务:当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时,另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比如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明或现场配合等。

这样的协助义务有助于确保合同按时、有效地履行。

3.调查义务:当一方怀疑另一方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情况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信息。

这样的调查义务有助于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附属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
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律师:孙春来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管理的加强,在买卖、服务等合同中付款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发票的诉讼日益增多,也出现了独立以给付发票为诉讼请求的民商事案件。

本文作者认为发票给付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而根据从给付义务的可诉性特征,属于可以独立起诉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

而给付发票这一合同义务与税务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亦不能作为同一法律关系认定。

较之简单的诉请给付发票义务方赔偿不开具发票给权利人损失的处理方式来看,发票给付义务的可以单独诉请履行,也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合同利益,避免因无法诉请履行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损失。

从给付义务是指为了准备、确定、支持以及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具有本身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可得基于法定、约定或诚信原则而来。

事实上,除了典型的主要给付义务外,法律很少规定其从属给付义务,也无法将之一一列举。

因而从给付义务是根据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之本质而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利益与主给付义务有同类价值时,从给付义务才成立。

从给付义务从性质上具有两重性,即从可否独立履行的角度看,与主给付义务相同,从是否可以决定债务类型的角度看,与附随义务相同。

属于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给付义务。

那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有哪些区别呢?1、目的或作用的不用。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二者间区分的最重要、最清晰的基础乃在于义务的目的。

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

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例如空调出卖人所负有安装的义务、交付设备合格证书的义务,因其目的在于给付利益的实现,当是从给付义务;而空调出卖人所负有的说明设备使用方面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警告设备使用者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副作用的义务,因其目的在于相对人固有的利益的维护,则应当属于附随义务。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及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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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
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进一步履行约定义务,从而进入到合同义务的履行上。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具体分类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是有影响的。

而在履行给付义务上其分类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大。

无论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分担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均有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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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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