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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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 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 2018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12。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2)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也称为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

4、条件成就。

(1)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2)条件不成就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确定的不实现;(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期待权问题,对当事人行为有约束。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

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

”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

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

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

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试用所学民法理论分析应如何处理此案?(2)从生活惯例来说,当时条件下,朋友之间不会送高达5000元的贺礼,张真应明白王平的表示是开玩笑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种类及意义
始期和终期 始期:以它的到来使法律发生效力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 延缓行为效力的发生,所以它又叫延缓期限。 终期:以它到来使民事行为终止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终 止或消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又叫 终止期限。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以一个确定的日期或时期的到来为期限。 不确定期限:以某一个将来一定发生,但其发生的时间还 不确定的期限。 连续期限和非连续期限 连续期限:依照自然历法计算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仅仅计算有效期限而不计算无效期限
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主讲:
附条件、 第十一章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民事责任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种类 条件成就的效果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1、概念:设定一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为决定效 力发生或取消无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对条件的限制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法律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法律事实 ③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仪定的法律事实 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种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也叫停止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也叫消灭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 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叫肯定条件,指因某事的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条 件。 消极条件也叫否定条件,指因某事的不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 条件。
条件成就的效果
条件一旦成就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作为行为人不得以不正当行为来促成或阻止 条件的成就,否则将发生与行为人意愿相反 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种类
概念及特征 种类及意义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与债务履行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用原则)(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作者:王清涛来源:《活力》2016年第11期[关键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内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约定条件的叫作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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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

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

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3)判断标准
A.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B.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1)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

在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在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发生。

在积极条件中,是指事实已经肯定不发生,在消极条件中,则指事实已经发生。

5、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

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

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

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4、始期和终期
(1)始期。

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

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

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5、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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