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辨析

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辨析【易错易混点·1】法律部门VS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1)有的法律部门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
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与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并不仅仅只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
如民商法部门就是通过《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等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的。
(3)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中。
如《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规范,规定林木所有权的规范属于民商法部门,规定采伐林木许可程序的规范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盗伐滥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属于刑法部门。
【易错易混点·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2)最本质的区别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不一定会成就,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3)所附条件与期限的要求区别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有以下要求:a.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b.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c.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d.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e.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并无特别的要求,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人死亡之日”。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六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主体、客观要件、意思表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
对该条款的理解如下:
1. 行为主体: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为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客观要件: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实现行为目的所必须的客观情况。
例如,买卖合同需要有物品的存在和可供交付等客观要件。
3. 意思表示:指行为主体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和意图,明确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望。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重要前提。
4. 民事权利和义务:指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依法享有或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行为主体能够主张的法律地位,义务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5. 民事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一种手段。
6. 附条件和附期限:指行为主体在意思表示中约定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是指行为的效力受某种条件成就与否的影响,附期
限是指行为的效力在某一时限内产生。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六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的前提条件。
理解和遵守该条款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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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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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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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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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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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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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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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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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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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情]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原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原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坐落在某市束缚西路138号。
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任务都不方便,曾流显露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寓居的意思。
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引见,原告方新良与原告相识。
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寓居只好暂住乡村老家。
原告得知原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置原告三间瓦房。
原、原告当即去外地房管机关操持注销过户手续。
但二人商定,原告暂不把房屋音乐会原告,待单位分给原告房屋寓居后,原告即马上腾房〔事先,原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
半年后,原告单位照顾原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原告让其子结婚寓居,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敦促,原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寓居为由,迟迟不搬。
原告无法,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腾房。
[效果]本案原、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析]本案原、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方新良购置原告周士明的房屋,房价款已交卖方,双方也去房管机关操持了注销过户手续,但因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未把房屋实践音乐会给原告,原告也并未实践行使对该房屋的一切权。
原、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所附条件就是原告单位何时分给原告房屋,原告何时把房屋实践音乐会原告,该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何时失效。
半年后,原告单位分给原告一套房屋,所附条件曾经成就,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发失效能,原告应该马上腾房,将房屋交给原告控制和支配,而原告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其女结婚无房寓居为由拒绝腾房,是没有道理的。
由于双方商定的条件是只需原告单位分给原告房屋,原告就要马上搬出,并不论单位分给他多少房屋,也不论其女结婚有无住房。
原告广诉请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理想的基础上应依据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肉体,判决原告立刻腾房。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可以在合同中附期限的,附期限包括附⽣效期限和失效期限两种。
所附的期限达到后,合同就会⽣效或者失效,那么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期限的关系与区别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效或失效的时间约定,⽽履⾏期限是对履⾏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的规定。
附⽣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效,当事⼈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产⽣;但当所附期限⼀到,合同便产⽣法律效⼒,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
因此,附⽣效期限合同中,履⾏期限是以所附期限到来为必要条件,所附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履⾏义务并不存在,债权⼈不能要求债务⼈履⾏债务。
也就是说,履⾏期限不可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只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后或者与所附期限同时到来。
附终⽌期限合同中,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丧失效⼒,当事⼈可以将履⾏期限约定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的任何有效时间。
如果债务⼈没有在履⾏期限内履⾏义务,债权⼈可以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附的终⽌期限已到,债务⼈没有履⾏义务,债权⼈仍然可以要求债务⼈承担包括继续履⾏在内的违约责任,但⽆需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多合同因为当事⼈履⾏完毕⽽终⽌,也就是说履⾏是合同终⽌的最主要原因。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发⽣法律效⼒的,双⽅当事⼈的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合同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为的附款,是指当事⼈对于法律⾏为效果的发⽣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为该民事⾏为⽆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的所谓附条件法律⾏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为为效⼒的发⽣或消灭的作⽤可分为停⽌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或不发⽣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为是否⽣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在于决定法律⾏为效⼒的发⽣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期限是法律⾏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为效⼒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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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
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
5、必须合法。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以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应当宣告无效。
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因附条件而使法律行为全体内容陷于矛盾的条件,谓之矛盾条件。
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是用以限定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发生的,属于当事人效果意思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自相矛盾。
因此,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如果相互矛盾,应认为行为人的效果意思有矛盾,可以解释为该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不具有真正的效果意思,因而该法律行为无效。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所谓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样,都是为了控制未来的风险而采取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做法。
所附的条件和期限实际上都是对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约定。
期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它与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由于它是一种附款,也就是说,期限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至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如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等,不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称的期限;第二,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法律行为如果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有的期限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有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期限和条件一样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条件与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来的事实是否确定。
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可预知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而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能够为当事人预知,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需在法律行为中附期限,而不必附条件。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即以原告的儿子留学回国作为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若原告儿子未回国,则解除条件不成就,被告可继续租住;若原告儿子留学归来,则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合同终止效力。
当然,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时,应给予其宽限期。
而在案例二中,笔者认为原被告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为附期限合同。
从案情来看,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9年10月底还清。
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
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
因王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
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个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然而,从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
所以本案争议解决
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的合同。
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0年4月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
但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
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
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