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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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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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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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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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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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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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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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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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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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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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种类及意义
始期和终期 始期:以它的到来使法律发生效力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 延缓行为效力的发生,所以它又叫延缓期限。 终期:以它到来使民事行为终止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终 止或消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又叫 终止期限。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以一个确定的日期或时期的到来为期限。 不确定期限:以某一个将来一定发生,但其发生的时间还 不确定的期限。 连续期限和非连续期限 连续期限:依照自然历法计算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仅仅计算有效期限而不计算无效期限
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主讲:
附条件、 第十一章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民事责任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种类 条件成就的效果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1、概念:设定一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为决定效 力发生或取消无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对条件的限制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法律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法律事实 ③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仪定的法律事实 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种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也叫停止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也叫消灭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 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叫肯定条件,指因某事的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条 件。 消极条件也叫否定条件,指因某事的不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 条件。
条件成就的效果
条件一旦成就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作为行为人不得以不正当行为来促成或阻止 条件的成就,否则将发生与行为人意愿相反 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种类
概念及特征 种类及意义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与债务履行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进一步履行约定义务,从而进入到合同义务的履行上。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具体分类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是有影响的。

而在履行给付义务上其分类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大。

无论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分担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均有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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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进一步加以分类:1.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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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

“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

前述“留学归
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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