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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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9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亚洲高楠【当事人-公司】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绪钟杨笑【代理律所】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崔亚洲【被告】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高楠、5211公会经营者、趣丸公司、沙巴克公司对上述充值打赏金额已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信充值记录、支付宝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实名注册信息、TT语音平台主播管理制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楠是否需要向崔亚洲返还案涉充值款项、趣丸公司及沙巴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爷黄昏恋付出养⽼钱,恋爱赠与?不当得利?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常⽣活中,⽆论是恋⼈之间还是⽗母⼦⼥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经济往来。

⼀般情况下,因为感情亲情的缘故,不会产⽣⼤的经济纠纷,可是⼀旦感情破裂,亲情出现变故,经济纠纷就可能会出现。

基本案例刘德胜年龄六⼗⼋岁,⼗年前独⽣⼥⼉远嫁外地,不久妻⼦也因病去世了,家⾥就只剩下了他⼀个⼈。

退休后的刘德胜忽然觉得⽣活很⽆聊,远嫁的⼥⼉让他到⾃⼰家养⽼。

可他因难以割舍对家乡的感情,决定独⾃留在⽼家的县城养⽼。

为充实退休⽣活,刘德胜开始跳⼴场舞。

2016年夏天,他在跳舞时结识了⼀位叫张⼤芬的⼥⼦五⼗⼆岁,是名农村家庭妇⼥。

⼏年前跟丈夫离了婚,现在跟⼥⼉和⼥婿⼀起⽣活,给两⼈看孩⼦。

张⼤芬常约刘德胜⼀起去跳⼴场舞,有时还主动去到刘德胜家,为刘德胜洗⾐做饭,刘德胜再次感受到家的温馨,⾮常感激张⼤芬,还逐渐喜欢上了她。

这⼀天刘德胜询问张⼤芬是否愿意跟⾃⼰在⼀起⽣活,张⼤芬欣然同意了。

还说她也喜欢刘德胜,就这样两⼈开始了黄昏恋,不久同居了。

同居后刘德胜的⽣活突然变得热闹起来,他⾝边不但有了⼀个温柔体贴的⽼伴,还多了⼀对孝顺的⼥⼉⼥婿。

这对⼥⼉⼥婿就是张⼤芬的⼥⼉和⼥婿,⼩夫妻俩是⾮常⽀持刘德胜和张⼤芬的恋情,还常带着五岁的⼉⼦去探望两⼈,家⾥有什么脏活重活,夫妻俩也都抢着⼲。

有次刘德胜外出被车撞了,是张⼤芬的⼥婿杜伟⼀直为其跑前跑后,还彻夜不眠地在医院伺候他。

刘德胜⾮常感激杜伟,同时也很庆幸⾃⼰⾝边有张⼤芬⼀家⼈。

正因为此,刘德胜有了跟张⼤芬结婚的想法。

为表⽰诚意,刘德胜送给张⼤芬条上万元的⾦项链,张⼤芬愉快地接受了项链,但是却拒绝了刘德胜的结婚请求,理由是她不想再受婚姻的束缚了,⽽且两⼈都是⽼年⼈,结不结婚都⽆所谓了。

刘德胜听后⼀阵失落,张⼤芬忙发誓说保证会像妻⼦⼀样,陪伴刘德胜终⽼,杜伟夫妻也保证说两⼈会⼀如既往地孝顺刘德胜。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

试析恋爱期间财产赠与的性质给女友买辆丰田车分手后索要购车款重庆晚报讯热恋期间男方给女友买了一辆车,两人分道扬镳后,这车该归谁?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

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法院介绍,2011 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

2011 年8 月,小李为了讨得小艳的欢心,花31 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去年3 月,两人关系闹僵。

由于小李在用这辆车,去年4 月,小艳告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去年7 月,法院判决小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

去年7 月,小李又起诉到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称小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 万元。

法院开庭时,小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

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小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但小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

去年9 月,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因参加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与鄂皆豪相识相恋,后分手。

鄂皆豪为此起诉孙雅莉返还其作为彩礼赠送的宝马车。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宝马车款28万元。

鄂皆豪诉称,去年9月,他参加《非诚勿扰》节目,期间结识孙雅莉,后私下确定恋人关系,并商量结婚。

本着结婚目的,鄂皆豪应孙雅莉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就是为男女双方寻求结婚对象而举办的。

两人在参加该节目期间相识,并很快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可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这些经济往来有时会引发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可能具有多种性质。

有些是基于爱情的自愿赠与,比如在特殊节日送给对方的礼物、表达爱意的红包等;有些则可能是借贷关系,例如一方因紧急情况向另一方借款并承诺归还。

对于赠与行为,一旦交付完成,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比如说,情人节时男方送给女方一条项链,这就属于赠与,男方事后不能以分手为由要求女方返还。

但如果赠与是附条件的,比如约定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则需要返还,那么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借贷关系则不同。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并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那么出借人是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

在恋爱期间,很多时候借款可能没有书面的借条,但通过聊天记录、短信等能够表明借款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共同消费。

比如双方一起旅游、吃饭、看电影等产生的费用,这些通常被视为双方共同的支出,一般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那么,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如何确定这些经济往来的性质呢?关键在于证据。

如果是赠与,一般不会有关于还款的约定;如果是借贷,往往会有诸如“借”“还”“欠款”等字眼。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

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交往时间长短、款项的数额大小、支付方式等。

如果是数额较大的款项,且没有明显的赠与意思表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是在恋爱关系中,也要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

对于较大数额的经济往来,最好能够明确其性质和用途,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举个例子,_____和_____在恋爱期间,_____因创业需要向_____借款5 万元,并通过微信表示会在一年后归还。

但一年后,双方分手,_____拒绝归还借款。

_____将_____告上法庭,由于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判决_____归还借款。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微信转账是互助的表现,表达了对恋爱之间的关心和关怀,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微信转账是借贷关系,必须严格区分。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事实上,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既包含了“赠”又包含了“借”。

首先,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是为了帮助伴侣解决一些经济问题。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的经济情况不一定相同,有时候,一个人可能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

如果一方需要一些钱,他/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被视为一种互助的表现,表达了对伴侣的关心和关怀。

其次,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也可能会形成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另一方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还钱。

这时,微信转账就像是一种电子支付方式,可以方便地完成借贷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被视为一种借贷关系。

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下,使用微信转账都需要谨慎考虑。

如果你想给你的伴侣转账,你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

更重要的是,你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伴侣是否值得信赖。

如果你认为你的伴侣不太信任,或者你的伴侣非常消费倾向,那么你应该小心使用微信转账。

此外,无论你是在恋爱期间进行的微信转账,还是在其他情况下进行的微信转账,都应该谨慎考虑。

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不会像对待正规的财务交易一样对待微信转账。

他们往往会轻率地转账给朋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为可能会变得自然而然。

总之,在恋爱期间使用微信转账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微信转账可能包含“赠”和“借”的属性,使用时需要谨慎考虑。

虽然微信转账方便快捷,但我们应该确保清楚自己的经济状况和伴侣的信誉程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可能会成为情感的干扰因素。

特别是在大部分情侣中,有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相对较差,他/她对微信转账的需求可能更强烈。

如果对方的需求被拒绝或被暂时忽略,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

同居赠送礼物法律规定(3篇)

同居赠送礼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同居现象在我国已不再罕见。

同居关系中的礼物赠送,作为一种情感表达和物质支持的方式,也日益普遍。

然而,在法律层面,同居赠送礼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性质1. 同居关系非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同居关系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可知,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仅限于结婚登记的夫妻。

因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的法律地位。

2. 同居赠送礼物属于赠与关系同居赠送礼物,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同居关系中,赠与关系可以发生在同居双方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居一方与第三人之间。

二、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赠与,按照附条件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明确了赠与可以附条件,但并未对同居赠送礼物作出特别规定。

2.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该条款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但同样未针对同居赠送礼物作出特别规定。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同居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财物,但双方未结婚的,可以按照赠与合同处理。

”该解释为同居赠送礼物提供了处理依据。

三、同居赠送礼物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同居期间赠送房产案情简介:甲、乙同居期间,甲为乙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乙名下。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甲要求乙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同居期间为乙购买的房产属于赠与行为,乙应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判决乙返还房产。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这些经济往来有时会引发纠纷,给双方带来困扰。

了解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关键的原则——恋爱关系在法律上并非一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身份关系。

这意味着,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能简单地按照情侣关系来处理,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其性质。

恋爱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类型包括赠与、借贷、共同消费等。

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

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给对方的礼物,或者为了表达爱意而送的贵重物品,如首饰、名牌包包等。

一般来说,如果赠与已经完成,且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那么赠与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如果赠与是基于某种条件,比如双方约定结婚,而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方可能会要求返还。

借贷则是指一方将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

但要注意的是,为了证明是借贷关系,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协议、转账备注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而对方又不承认是借款,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其他性质的款项。

共同消费是指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支出的费用,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

对于共同消费的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在处理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时,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如果双方在经济往来时有书面的约定,比如借条、赠与协议等,这将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如果没有书面约定,那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_____给_____转账 5 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那么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但如果转账没有备注,而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_____说“这 5 万元是给你应急的,不用还”,那么这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交往时间、感情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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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

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

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

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

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

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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